房產證上註明的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二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就是國家把土地使用權免費給其使用,主要對象包括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公有建築等。劃撥土地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沒有使用期限,名義上是無限年期。

出讓即是國家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用地單位使用,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方式包括: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協議、作價入股等。出讓期限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年限不同,主要有,住宅70年,商業40年,旅遊文化50,工業50。


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又分為出讓用地和劃撥用地,兩種用地的介紹網上很多我就不說了。我主要說一下兩都最大的區別:出讓用地都用地單位都是通過土地地招拍掛、協議出讓來取得土地的土地的使用是有償的,用地單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像房地產類、商場、工業、倉儲等經營性生產性項目都是出讓用地。劃撥用地是由國家無償供給用地單位的,僅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了。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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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使用權轉讓國家稱出讓,贈與國家稱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分如何依法取得,都可以依法轉讓和互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為零,只要轉移需繳土地增值稅,稅率60%,由地方稅務部門收取,費改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房屋徵收免徵該稅種,增值額全歸使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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