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在何種情況下喪失?
05-16
以上情況發生,喪失繼承權。
1.繼承權的喪失(《繼承法》第七條)
2.繼承權的訴訟時效
《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還是為其他目的而殺害,只要是有故意殺害的行為,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並且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並且還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有四種情況,繼承權喪失:1.殺害被繼承人;2.傷害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3.殺害其他繼承人的;4.偽造,篡改毀掉遺囑的。另外,從繼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應再追訴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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