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院在證據面前依然不願擔責,如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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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即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的過錯,致使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的侵權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為。醫療侵權行為發生在醫務人員以醫療機構名義從事的醫療活動中。因此,醫務人員是行為主體,醫療機構是責任主體。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損害。大多數醫療行為都具有侵襲性,但這種侵襲必須是正常醫療行為導致的正常損害。如果超出了合理範圍,則構成了非正常損害。
(3)醫療行為與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負擔一定的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義務,告知同意義務等,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即存在過錯。如《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的,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的規定,
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我們既然要保護我們我們的權利,我們就要把有關醫療事故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清楚透徹,這樣才能做到有備無患。當我們碰到這樣的情況時,一定要保護好相關證據,可以報警,這樣有警察居於其中,醫院也不可能做什麼過分的舉措。然後我們就可以在法院去起訴醫院,請求侵權責任損害賠償。
這只是大致方向,具體還是建議去律師事務所諮詢。
純手打,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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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醫療事故中患者維權?本回答盡量把涉及到醫療糾紛維權的完整過程說明清楚。
首先,發生了醫療糾紛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第二,行政調解是解決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所謂行政調解,即國家行政機關根據 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 解決糾紛矛盾。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第三,如果以上調解失敗,可以進入司法訴訟,即俗稱「打官司」。
本問答提問者,已經設置好了前提,即:屬於醫療事故,有證據,醫院不擔責。其實,如果真的像提問者所描述的那樣,作為侵權主體的醫院,其實它是沒有必要堅持「不願擔責」的,很明顯,有充分證據的醫療事故醫院打官司必輸無疑。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進入司法程序以後,法院根據具體損害程度做出不同的賠償判決,具體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 、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法匯為您專業解答: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實踐中因醫療事故所引起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最為常見的醫療糾紛。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須經過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通過鑒定來認定,醫療事故鑒定的委託形式有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或由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託。患方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發生醫療事故後,患者首先可以和醫院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患者可以通過當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行政調解,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醫療事故的民事賠償進行調解,調解時,應遵循醫患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並簽署調解協議。此外,患者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向醫院主張賠償。在醫療損害糾紛訴訟過程中,必要時應委託專業的醫療律師幫助制定最有利於自己的訴訟方案。
問題中所述情況,是醫院在證據面前仍不願承擔賠償責任,顯然和解是有難度的,此時提起醫療損害訴訟更能有效保障患方的合法權益。在訴訟中,患者應向醫院主張醫療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主張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致其損害而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院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因此,患者應保存好病歷等證據,適時地申請醫療損害鑒定,完成應盡的舉證責任。醫院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院進行符合診療規範診療的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無法證明的,將承擔不利訴訟後果。
處理醫療糾紛途徑主要以下:1.雙方協商。
2.至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予以明確責任大小,鑒定報告出來後,醫院一般願意協商賠償,特殊情況除外。(如金額較大;相關行政部門介入處理等)
3.起訴醫院,然後法院會選擇鑒定機構鑒定,以明確責任。(像用藥劑量明顯過量的,這類無爭議法院會直接判決,但該類案件醫院都願意協商)
前方注意!!是否存在責任,責任的大小,很多情況下不是醫方患方能說了算。患方說了不算,因為患方不懂醫學知識,了解片面。醫方說了不算:可能會隱瞞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限制,需患方至法院主張權利。
最後,行訴訟流程雖然一定程度上麻煩,但對患者的權利還是有很大的保障,司法判決後,有發生新的損害後果,亦可再主張權利。
最最後,願患方能多些包容,醫學作為一門學科,有著其專門性,客觀性,同時醫學是充滿未知性與複雜性的,醫生只能儘力而為。
醫療事故是誰定的?如果是法院,你可以拿著判決書主張執行。如果是你認為的醫療事故,對不起你沒有這個權利。同樣,證據是客觀的,也許你認為的證據在法庭上是廢物。想維護權利去調解委員會或者法院。
如果誰都覺得我有證據就是事故就要擔責,那大家什麼也別幹了,都上馬路維權去吧。
中醫院的醫療事故,還有證據?可能嗎?請小編講清楚,飯可以多撐,話不能亂說。是什麼案例的醫療事故?抓錯葯,藥物中毒,過期葯,使用國家明文禁用的藥物,外用藥內服,超劑量內服,使用有毒藥物等。中醫沒有上述錯誤會發事故?小編請把細節內容表達清楚才能讓大家來判定是非。不負責任無根據的話不能說。
醫療糾紛須經醫學會鑒定後才能認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任何個人或其他機構無權做出醫療事故的認定。只要是醫療事故,醫院肯定應該承擔責任,但責任的大小,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難以明確,須經臨床法醫學司法鑒定才能確定責任比例。老百姓認為,只要是醫療事故就應該由醫院承擔全責是錯誤的。如果經鑒定為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可以在鑒定中明確的主要、同等、次要、輕微責任範圍內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患方可以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
有沒有責任,責任的大小,很多情況下不是醫方患方能說了算~~患方說了不算。。。因為患方不懂醫學知識了解不到位。醫方說了不算:可能會隱瞞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限制醫方不能與患方協商,需患上告醫院到法院,由政府主持公道~~
在行醫當中出了醫療事故,首先急救,一定沒辦法要勇於擔當。查找事故厡因。積極配合衛生部門查找原因解決問題。中醫在診斷中應該是由中醫脈診。不要用儀器診斷,儀器的診斷於人診斷不一樣,如果用儀器診斷出來的病上電腦上開方子就會出大事。中醫人記住,給病人診斷必須用手診。儀器診斷治不了病,反而會出事故。
類似這種情況,應當儘快聘請有醫療事故訴訟經驗的律師為你代理案子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專業性非常強,必須要由具有醫學專業背景的律師代理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一般律師因不懂得醫學專業知識,遇到醫學方面的問題會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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