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清末變法採用歐洲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深厚的法律文化,歷朝歷代都比較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後人有人概括為中華法系。經過數千年的變遷,中華法系形成了家國一體、禮德結合、注重倫理等特徵,但是近代以降,中國的古老法律體系很明顯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方面中國的內政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另一方面中國在與外國進行交涉時也需要法理方面的支撐,因而自洋務運動開始,中國的有識之士們就開始介紹並引入所謂的國際法,並且在清末新政時期形成了聲勢浩大的修律活動。而在清末修律的過程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為什麼清政府最終採用的是歐洲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呢?
日本的示範作用?
近代以來,首先對中國進行侵略的是英國,最早與中國進行交涉的也是英國,中國先進的知識分子最早認識和熟知的國家也是英國,那麼為什麼中國沒有學習英國的法系呢?有人認為是日本對中國起到了積極的示範作用,日本是中國一衣帶水的鄰邦,中國的統治者們看到日本通過明治維新迅速富強之後,決定學習日本,其中學習日本的法律是一個重要的環節,而日本所採行的正是大陸法系,因而也直接影響了中國的修律行為。
與大陸法系理念相近?
實際上除了仿效日本之外,還有更為學理化的解釋。即中國的統治者和知識分子們對大陸法系所奉行的國家主義觀念非常認同。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於前者突出個人主義,後者強調國家主義,大陸法系確立的過程就是歐洲大陸各國在建立強有力集權制國家過程所完成的,這與中國古代以來的「大一統」思想非常接近,而清末的動蕩的政治社會環境更需要大一統思想的支撐,因而參與修律的沈家本等人最終主張採用大陸法系,而除了沈家本之外,梁啟超、楊度等人都主張中國應該採用大陸法系。因而,清朝滅亡後,北京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都採用的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對中國的影響一直持續到當今。
這個問題啊,其實很簡單!
這個是跟傳統有關的!英美法系注重判例和傳統,但是這個傳統是重商、鼓勵商業發展的!比較注重人權。而中國的傳統是官老爺最大,奴才的,重農抑商!這兩個傳統就南轅北轍。更重要的是,中國沒有商業社會的判例,有的是農業封建制度的判例!不能拿來使用。總不能判中國的案子,用英國的判例吧!
再者,最早用大炮打開國門的就是英國人。中國人對英國人最為憤恨!同時英國實行的君主立憲,君主如冷廟土偶一般,沒有實權!這個清政府是不能接受的!德國是二元君主制,君主有大權,首相是內政執行機關!對於清政府來說,明顯跟專制國家會比較親近!
最後,德國的成為法有現成的東西可用,而英美的判例法,沒有現成的法條,不好理解,不好抄,不好應用!
一九O六年,清政府進行政體改革,預備立憲,開始制訂憲法,到一九O八年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即中國第一部憲法產生,這個憲法是照搬德國的歐洲大陸法系,為什麼要採取大陸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呢?這可能是因為大陸法是成文法,一條一款規定的清楚明白,便於執行,而且大陸法強調國家至上,個人服從國家,這正與中國的傳統相一致,也利於推行,雖然大陸法系源於德國,而當時德國也是君主制,但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相比,顯然皇帝權力大的多,清政府的預備立憲本身就是假的,他不但選擇了大陸法系,還在組閣時組成了所謂"皇族內閣",證明改革只是一個騙局,十三個的內閣閣員中皇族佔了九人,而一旦實行英美法系,就必須是君主立憲,法津強調個人權利高於國家權力,只有原則,沒有條款,判案用的是已有的案例作為依據,即習慣法,這需要國民有較高的道德水準,所有這些都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再者,當時中國處處模仿日本,日本是抄的德國法,所以也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中國人選了大陸法系,可話又說回來,抄誰的不是抄?反正不需要自己動腦子就行。
在中國歷史上,從周朝的周禮開始,中國就是大陸法系,即制定好法律,讓你遵守。而在周之前的商朝,則是英美法系,即只有原則並無具體條文。中國東北、蒙古高原上大部分就是採用這種法系,即習慣法。如女真族在沒有起兵反遼之前都是習慣法系,高句麗等朝鮮半島也是如此。
謝謝邀請。個人以為:大陸法系偏重於成文法即用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範社會秩序;而英美法系傾向於按習慣判例辦事,相對而言我國的傳統文化和現實國情更接近於大陸法系的國家。
謝邀請,中國幾千年的文明,也就封閉,禮讓,儒家思想。孔老二那一套,沒有學習外面先進的東西,不對外開放,閉關。
清朝未年,內有追兵,外有外患。變法是必然的,這要看變法這個人的主張,他在那個國家熟悉,能看到發展的前途,他就追隨哪國的新整和發展,只有熟悉的地方,才是學習的地方。
清政府於1901年宣布實行「新政」,1906年宣布實行「預備立憲」。從文本上分析,1908年頒發的《欽定憲法大綱》仿造了日本式的憲政,1911年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模仿了英國的憲法模式,以君主立憲的形式繼續保持清朝皇帝的統治地位。有了立憲之後要制定法律,1902年5月13日,清朝統治者頒發上諭:「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於是就有近代的刑法、民法、商法和訴訟法。從此,在中國的歷史上,有了西方現代法律體系的劃分,封建社會民刑不分變成了近代的部門法體系,這種法律體例上的變化,標誌著中國法律從古代過渡到了現代。
歐陸法系指的法典系,由拿破崙發典立法而來。美英是法院判例系。可能第一中國歷史封建社會都是由上而下管理國家,第二中國國家大,判例沒法在全國普及。而法典系簡單實用。美國三權分立,司法權在最高法院,執法在各州政府,判例比較好掌控。而中國從古到今所有權力都在中央,中央制定的法典更好執行。
我以為,清末戌戊變法失敗與當時變法方案要採用誰的法系毫無關係,因此這問題已經沒有研究意義了。如果出於好奇,可以作些推測:這與變法維新的主要運作人的思想認識層面有直接關係。康有為、梁啟超以及楊深秀等人在主張變法前,都對西方法系有過研究,光緒帝也可能知道些這些法系國家的大概情況,因此在下《明定國是詔》前就可能對變法細案認可。個人猜測不準勿噴。謝邀答。
簡單的可以這樣理解:
大陸法系適用於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如法國、德國),
英美法系適用於中央和地方政權分權的政治體制(如英國、美國)
中國自春秋開始從分權的封建制轉向中央集權的郡縣制,至秦朝完全建立了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此後2000多年直至今日我們依然是中央集權國家。清朝就是一個典型的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國家,它只能學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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