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偷走父親400元電視賣掉,因涉嫌盜竊遭起訴,你怎麼看?
首先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不滿14歲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至16周歲的 犯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 故意殺人 搶劫 強姦 販賣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等八大重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滿18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既可以是數額罪(按犯罪金額定罪),也可以是行為罪(按盜竊的次數定罪),也可以是情節罪(如入戶盜竊 攜兇器盜竊)
從「數額」上看 此處的「數額較大」是指1000元以上(含1000元)。
從行為上看 慣竊不論盜竊金額,三次以上,即構成盜竊罪。
從情節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一年三次入戶盜竊的次數限制,只要入戶盜竊就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
此案犯罪嫌疑人雖然與被害人是父子關係,但作為成年人,已達到單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在法律關係上,已屬於「相對獨立人」,入戶盜竊已觸犯了我國《刑法》,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盜竊罪不是「民不告 官不究」的自訴案件,作為公訴案件,一經發現,即刻追究。
這個案件沒毛病,無論是誰,偷誰的東西,只要是涉嫌盜竊,盜竊罪就成立。
當然,這個案件,如果其父親要站出來,力證兒子不是盜竊,法律也沒辦法。這裡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賈大爺也最後默認了兒子是盜竊行為。當然,有這種兒子,給一點教訓也能好。
不過,因為本案涉及到的金額非常少,而且也不存在給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所以,賈大爺的兒子應該在量刑上不會特別嚴重。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賈大爺的兒子這種情況,如果按照盜竊罪判處,最多也不過六個月。如果沒造成嚴重後果,賈大爺本人能夠諒解的話,也可能免於刑事處罰,具體在於法官的認定,而且法官本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這個案件金額未達到犯罪標準,進入自己家裡盜竊認定入室盜竊是否符合立法本意?被害人如果明確表示不追究嫌疑人的責任,這類涉案金額小,又是盜竊自家財物的案件,完全可以做撤案處理。所以,公安機關不撤案,主要還是父子關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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