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怎樣處理和媒體的關係?


公眾人物如何處理與媒體的關係

最近,公眾人物與新聞記者之間發生的糾紛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制定專門的新聞傳播法,保護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權。但是,在專門的法律出台之前,並非沒有法律規範公眾人物與新聞記者的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如果公眾人物認為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具體而言:第一,如果記者不請自來,侵犯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或者擅自闖入民宅,那麼,公眾人物可以在第一時間求助於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處理彼此的糾紛,公眾人物不應該採用「自力救濟」的方式,與記者發生肢體衝突,更不能動手打人;第二,如果記者侵犯了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那麼,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超出新聞監督範圍,濫用公眾人物的肖像做出裁判。如果法院認為新聞媒體不當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構成侵權,那麼,新聞媒體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公眾人物可以通過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是,公眾人物必須按照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藝術創作或者職務性行為中濫用自己的話語權;第四,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專門的發言人表達意見,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不能利用新聞媒體自身的話語平台表達不滿,因為這樣做既違反了迴避的原則,也違反了新聞平衡性的原則。

部分評論者認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讓位於公眾的知情權,所以,公眾人物應當接受新聞記者的採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眾人物必須時刻面對新聞媒體,必須在任何場合接受新聞記者的採訪。假如公眾人物閉門謝客,那麼,新聞記者應當採用更加妥當的方式採訪報道,不能擅自闖入他人的住宅,侵犯公民憲法上的權利。當然,面對一些急於求成的新聞記者,公眾人物也不能知法犯法,而應當告知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由他們來處理彼此的爭端。當前我國新聞界存在的問題就在於,缺乏對具體法律制度的研判,在和公眾人物發生衝突的時候,往往各執一端,只強調自己的權利,而不關心對方的權利。部分評論者意識到法律的基本規定,但是,沒有學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眾人物面對新聞記者的「騷擾」,絕對不能「霸王硬上弓」,而應當成為奉公守法的楷模,請求執法人員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就可以大打出手,那麼,就會將自己陷入不仁不義的尷尬境地。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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