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入室,被屋裡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有罪嗎?


零二年我在桂林一棟未完工的新房子住,,我們當時住了十多個老鄉,有一晚上,一個老鄉從湖南回來,十二點多,一進大門看到一輛三輪車停在門口,一個人形跡可疑,我那老鄉撿了根鉄管就打,有一個聽到動靜的小偷立馬躲起來了,我們睡覺的人都起來一頓好打,後來把另一個也搜出來了,沒讓他們走,也沒報警,直接關到一個空屋子裡,問他們的家人電話,一個說他弟在桂林,還有舅舅在賣水果,另一個說姐姐在桂林搞衛生,我們押著其中舅舅在賣水果的那個,坐計程車找到他的親人,他親人說不管,打死活該,我們就拉回來一頓猛打。另一個他姐姐來了我們問她要兩千元錢,她說沒有當她面我們又是一頓海扁,他姐姐看不下去說借一千給我們。後來我們參與的分五十一個人,因為以前抓到的小偷送派出所,第二天還要我們去錄口供。我們打工的哪有那閑功夫,而且每次都過一兩天就放掉了,那次是我們最完美的傑作


要想回答屋主人有沒有罪這個問題,最核心的是要弄清楚壞人的概念。壞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叫法。而且一百個人眼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每個人對壞人的定義也是不一樣的。

經過調查,如果壞人入室是為了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那麼根據我國《刑法》關於無限防衛的規定,屋主人用刀砍死上述壞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經過調查,如果壞人入室僅僅是為了實施盜竊等一般性的違法犯罪行為,由於壞人並不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屋主人用刀將其砍死已經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屬於防衛過當的,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回答,壞人入室,屋主人用刀砍死,屋主人決對有罪,為什麼,壞人帶刀去砍殺屋主義,屋主人實行反擊,奪刀砍死壞人,這樣屬於正當防衛,砍死八堆不承擔法律責任。壞人入室,做出他不應該做的行為,偷搶你的錢財,可以急時報警,讓公安抓他,由公安人員對壞人的審判,給予處理,屋主人即沒報案又用刀砍死壞人,哪么定罪屬於固意殺人罪,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存在防衛過錯,說明了,法律意識淡簿,不懂法,就違法,最終走到犯罪,等待公檢法三家給你的審判吧,向公眾給予一個公開的答卷,罪惡輕重,在社會平台上公開亮化你的罪行。


謝邀

首先,我們先來熟悉一下正當防衛的基本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採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它構成的要件包括: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因為你只說了,被入室,沒有說明條件。如果單純的被壞人打了,一他沒使用任何可以對你生命構成威脅的工具器械,二他也沒有揚言說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三他沒有構成對你致死的條件的話!

你把他砍死,最差的情況下會算你是故意殺人,如果在打鬥發生後,你把他砍死,會算防衛過當,甚至過失殺人!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看具體情況,如果他沒有做出傷害你的行為,只是意圖為了盜竊,但是你主觀想像他有武器,先把他打傷,那麼你犯有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的情況下,預先對有犯意表示、犯罪預備而尚未馬上著手實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況,不是正當防衛,在理論上稱之為防衛提前,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他有加害你的行為,你在反抗過程中將他打傷,那麼是正當防衛。

比如,我安安靜靜的進你家裡,你可以呵斥我出去。如果我拒絕,你可以推我出去,或者報警。如果我拿著棍子進你屋裡,你當然可以也抄傢伙防禦,但是,我只是安靜的走進去,沒有破壞東西,你不能我一進門,你就拿刀砍我。如果我拿著刀,叫囂著要砍死你,闖進去,你當然可以拿刀防禦砍我。總之,你的防禦要與對方的侵害相當。

無論從道德或者法律上說,以暴制暴目的是為了停止暴力侵害行為。而非宣洩暴力,炫耀武力。說到底是一個度的問題,對於一個小偷,抓住他以後該是送交公安機關,而不是在街頭把他打的半死再送交公安機關,對於實施搶劫殺人強姦等嚴重的刑事犯罪的時候,同時,只有在對方正在傷害你的同時,你才可以反抗。注意是正在進行傷害。使用高級別暴力是允許的,但是不允許在對方停止侵害行為以後再繼續進行攻擊甚至致死。如果明知自己行為會給對方帶來嚴重損害結果,卻偏要故意追求損害結果發生,那樣性質會變。

一個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一切法律都是建立在維護每個人能平等活下去的前提,如果心裡總想著以剝奪別人生命來保全自己,無疑是會被法律制裁的!還有,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一個人再有理,只要犯法了,就是構成了犯罪事實,輿論也並不能為他開脫!

後面那個問題

當然是誰嚇的,誰負責了!


屋主人肯定有罪!有幾個疑點:一,壞人怎麼會進屋的?屋主沒鎖門,這就是屋主不對,他這是引誘犯罪。屋主要是放壞人進屋,更是借壞人進屋為由,實施自己持刀殺人的行為。所以,不管壞人怎麼進的屋,都是屋主有錯在前。明知道屋門沒鎖或放壞人進屋有危險,還特地去做,說明是有目的,有計劃,有安排的實施殺人行動。

疑點二,壞人進屋為什麼會被砍死?壞人進屋不帶兇器,屋主對自己家最熟悉,主場作戰,分明是有計劃的殺人。如果壞人帶兇器反被屋主殺死,說明屋主無力值過高,非普通人可比。在輕鬆可制服壞人的情況下,卻選擇殺死壞人,說明屋主有殺人傾向。

所以,正確做法是不管何時,屋門大開,歡迎壞人來訪。主動配合劫財劫色行為。有效告知家裡可致人傷害的物品,不要引起壞人情緒激動,做出影響壞人心裡、生理健康的舉動。以免壞人生理、心裡受到傷害。畢竟是在你家,你要不是有過錯,壞人怎麼可能會進屋。自己的過錯自己承擔!!!?


這個問題好大呀!屋主人有沒有罪還得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判斷哦!

沒有罪的情況下可以屬於正當防衛,有罪的情況下有防衛過當、防衛不適時等。

正當防衛情況(舉個栗子):

王五是個個頭瘦小的小伙,一天回到家時,發現家裡面門是開著的,還聽到了妻子慘叫的聲音,於是王五馬上進入家中,發現卧室一個陌生人正在對妻子進行強姦,憤怒的王五馬上從家裡找了一根棍子,狠狠地在陌生人背上敲打,可是陌生人太過於彪悍,王五不僅沒有將其打暈,反而還被陌生人搶去了棍子,被陌生人暴打,一條腿也已經被打斷了,這時,妻子過來幫忙,沒想到被陌生人打暈在地上,這個時候的王某拖著受傷的腿來到了廚房,拿了一把刀緊緊的握在手中,要求陌生人趕快滾出去,但是陌生人反而拿著棍子繼續追打王五,這時的王五已經被打得頭破血流了,最終王五憤怒的用刀砍向陌生人,導致陌生人死亡。

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王五是屬於正當防衛的,因為陌生人已經將王五打得頭破血流,還要繼續對王五施行侵害,陌生人已經嚴重危及王五的人身安全,所以王五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參考:《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情況(舉個栗子):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徵: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王五是個身體強壯的小伙,一天回到家時,發現家裡面門是開著的,還聽到了妻子慘叫的聲音,於是王五馬上進入家中,發現卧室一個陌生人正準備對妻子進行強姦,身體瘦小的陌生人看著彪悍的王五恐懼之心油然而生,於是陌生人隨手找了一個瓷器瓶向王五叫囂,憤怒的王五馬上從家裡找了一把水果刀,在和陌生人進行辱罵對峙的過程中,陌生人將瓶子砸向王五的身上,而王五順手就刺了陌生人一刀,最後導致陌生人死亡。

這種情況王五是屬於防衛過當的,陌生人在王五家裡雖然想進行強姦,但是已經被制止,而且陌生人對王五雖然有威脅之意,但是所拿的瓷器並不能對強壯的王五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王五防衛過當。不過因為王五的犯罪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所以可以減輕處罰。

防衛不適時有罪情況(舉個栗子):

防衛不適時:是指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實行的防衛行為。總的來說,防衛不適時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而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性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防衛不適時包括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事前防衛或事前加害。這是在侵害還未開始時,或尚未面臨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時進行的防衛。另一種是事後防衛或事後加害,或遲誤防衛。這是在侵害結束之後實行的防衛。

王五是個年輕的小伙,一天回到家時,發現家裡面門是開著的,還聽到了妻子慘叫的聲音,於是王五馬上進入家中,發現卧室一個陌生人正在對妻子進行強姦,憤怒的王某馬上從家裡找了一根棍子,狠狠地在陌生人背上敲打,最後將其打暈。可是,這時的妻子已經失去了理智,衝到廚房拿了把水果刀,跑到卧室直接刺入了陌生人的背上,最後導致陌生人當場死亡。

這種情況雖然陌生人有罪,禽獸不如,理應受到懲罰!對於王五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的,但是至於妻子就是故意殺人罪了!雖然妻子受到奇恥大辱,這也會是她人生當中的一次噩夢,但是這不能改變妻子殺人的事實!因為陌生人的強姦已經結束了,正確的操作是報案,而妻子的衝動行為是事後加害或事後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因此妻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所以呀!即使是在家裡,即使是壞人到你家裡面來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首要的前提還是保命為先!即使是當著你的面搶劫,作為主人也要也要盡量保持理智哦!建議事先在家裡準備一些棒球棍、防狼用品之類的東西,即使需要搏鬥,也不會傷及性命!

不然,要是真的死了人,不管犯罪分子有多大的罪,也不會改變你殺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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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罪」或「無罪」的依據是什麼?

屋主人是否有罪,不在於對方是「壞人」,不在於「入室」,也不在於「菜刀」,而是依據屋主人是在什麼情況下將對方砍死的。

情況一: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小偷入室行竊,屋主人發現,小偷驚慌逃竄,屋主人抄起菜刀,追上後一刀致命。或小偷弱小,屋主人將其制服後,為泄私憤,將其砍傷致死。此種情況,小偷沒有對屋主人形成緊迫性的危險或危險已經消失,屋主人持刀砍人的行為,主觀上是傷害或殺人的故意,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情況二:正當防衛。

還是上述案例,小偷被發現後對屋主人實施暴力,抗拒抓捕,此時,小偷的行為性質就變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入戶搶劫」起刑就是10年,是重罪,其行為嚴重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法律允許對此行為實施無限防衛的權利,因此,在此過程中,屋主人持刀砍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是正當的,不負刑事責任。

情況三:防衛過當。

換個案例:如果對方與你有糾紛,找上門來,一言不合,發生爭執,你要求對方離開,對方拒不離開,且先動手對你進行「暴風驟雨」般的拳打腳踢,你順手抄了一把刀,砍死了對方。首先,對方非法侵宅,你要求其離開,可以看出,你是克制的,並沒有與對方打架的意圖;其次,在對方先動手且不間斷的對你實施打擊情況下,你順手抄刀的行為是具有防衛性質的,只是你的防衛行為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是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的,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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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個人,我百分之百支持房屋主人無罪!壞人罪有應得!

但是這種事情終究不是我說的算,要根據事實情況分析後,法律說的算。

單單說壞人入室,被主人殺死,並不能確定有沒有罪,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無論事情經過是什麼,都只會有這三種情況: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和防衛不適時。

什麼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就是你再受到傷害,但是並不嚴重的情況下,你殺掉他。比如小偷入室行竊後被你發現,他並沒有逃跑,反而是對房屋主人進行毆打。他把主人打到在地上之後就開始拳打腳踢,打得很痛。這時候房屋主人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向小偷刺去,終結了他的生命。這就是防衛過當,因為你拿著水果刀沒有必要把他刺死,嚇唬他放下東西逃跑就行了。

什麼是正當防衛

簡單來說,就是在自己正受到生命危險時將對方殺害,這種情況就是正當防衛。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吧。比如這個壞人進到家裡面進行盜竊被主人發現,沒有逃跑,反而拿著鐵棍向主人進行攻擊,打得滿身是血。在受到壞人攻擊之後後,主人沒有辦法,那是桌子上的水果刀刺向壞人,將其殺掉。這種情況就是正當防衛,因為他當時正受到生命威脅。

防衛不適時

這個情況也很容易理解,就是犯罪嫌疑人已經停止了對你的傷害,但是你還是殺害了他。這種情況就叫做防衛不適時,具體例子我就不舉了。

壞人入室固然可恨,但是我們在保護自己財產和安全時應該有所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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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上是具有模糊性的,但是這個問題對於廣大老百姓而言又是比較感興趣的問題。陳律師作為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給大家好好講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回答問題,屋裡主人在被危及人身安全時將入室壞人砍死,構成正當防衛,無罪,在其他一般情況下,屬於防衛過當。若屋主人驚嚇而死,或被滅口,那當然要追究侵入者的刑事責任了。其次,最容易混淆的問題其實就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這兩者往往僅存一線之隔,很多人容易對此存在誤解。

大家需要記住的第一個知識點是:入侵者通過非法的方式進入私人住宅時,其本身已經構成了犯罪,即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但是入侵者非法侵入住宅後,僅構成的犯罪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對於該犯罪主人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必須要視情況才能決定主人用刀將其砍死構不構成正當防衛。

  1. 假如入侵者手持武器,即便沒有進行攻擊性行為,但是其持有武器的狀態對主人的人身安全已經構成了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主人採取先發制人的方式將入侵者砍死,仍然屬於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非得等入侵者採取暴力行動了主人才有防衛權,判斷的標準還是在於當時對主人人身安全有沒有構成威脅?該狀態是否危險?只要達到了一定的危險程度,主人就可以先發制人,這是完全沒問題的。接下來,第二個知識點來了:一旦先發制人的行動將入侵者制服了,不能再採取二次攻擊,有的人將入侵者制服時,只是將其擊傷,並未殺死,但是可能覺得不解恨或者心存報復,於是又進行了第二次攻擊,而正是因為第二次攻擊致人死亡,此時的行為不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

  2. 假如入侵者並未持有任何武器,就得看其動機了。其實有一些入侵者是會主動表明來意的,比如討債;還有的入侵者是可以通過其裝扮和行動看出其意圖的,比如入室盜竊。對於這類並不會對主人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的犯罪行為,主人仍然可以採取適當的正當防衛,但是必須要注意一個度,如果直接用刀將其砍死就屬於防衛過當了。第三個知識點就是:在我國,可以無限防衛的犯罪行為只能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行為並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否則就屬於防衛過當了。

  3. 犯意轉化時的防衛權轉化。在現實情況中,經常會發生犯意轉化的問題,比如小偷本來是奔著盜竊去的,但是看到女主人很漂亮,就心生邪念,轉而想進行強姦,又或者討債的要不到錢,心生惡念又轉而想暴力搶劫。對於侵入者的犯意轉化,主人的防衛權也就相應的從防衛權受限轉化為無限防衛權。那麼這個轉化的時機是什麼時候呢?記住第四個知識點:只要侵入者流露出其所要轉化的犯意或被主人觀察到其即將採取其他犯罪行為時,主人即可使用無限防衛權,並不需要等到侵入者採取實際犯罪行動時才進行無限防衛。

總結

很多人有個誤區就是我國對於私人的住宅的法律保護力度不如美國等發達國家,其實在法律保護方面,是差不多的。只不過美國的公民可以合法持槍,在面對任何暴力入侵住宅時,直接用槍將其擊斃讓大家覺得這樣的方式更有安全感或者更加解氣。其實這個也是行使無限防衛權。但是對於並不會造成人身威脅的入侵,美國也不允許隨意開槍將人擊斃的,只不過由於槍支泛濫的問題,任何一個侵入住宅的小偷都有可能攜帶槍支,顯然也比我國的小偷更具危險性。其實就是一個人身危險性判斷的問題。

最後,立法的原意就是公民應當對違法犯罪行為按其危險程度相應的去行使防衛權,之所以不規定對任何的犯罪行為都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是因為有可能造成另一種合法的暴力泛濫。即小偷被有權機關抓獲只是坐牢而已,而在其他人手裡可能直接被打死,而很多小偷其實只是因為一時糊塗而偷東西,還是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的,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對罪犯都採取不相信其能改過自新,一律通通打死的態度,這個社會有可能本身就不是文明社會,而是殘暴的。秦朝就是一個例子。


壞人入室搶劫,來的目的就是一不做二不休。來的想法就是拿錢財,被發現就魚死網破。就是這樣的小偷,來到別人的家裡去偷竊,搶劫的時候。都是有一種為了錢不要命,為了錢可以殺人的危險心裡。這樣的賊,到誰家被發現了對誰都是危險。所以說小偷來的時候,我勸戶主,如果小偷很強大,你手中也沒有能自保的力氣的話。保全生命是最重要的,可以給小偷拿走錢財,我們不是還能留著生命去報警。還有就是你手中也有還擊的東西。當小偷危及你生命的時候。你就要毫不猶豫地與它鬥爭。不管是怎樣的後果,都要把他制服,如果制服不了後果就是很嚴重的。所以說這次小偷進家搶劫的事情,戶主用刀砍死了小偷,這是正當的防衛,是不用承擔什麼責任的。我覺得這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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