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賈乃亮和李小璐離婚,小甜馨判給誰比較好?
這個問題,該有法學界人士來答嗎?既然邀請了,就從法律角度分享一下觀點吧!
王寶強離婚、白百合的「一陽指」、宋小寶出軌、徐崢一群人奔赴成都把妹、劉愷威王鷗深夜同房對劇本,到今天的李小璐夜宿PG One家中,娛樂圈太熱鬧了,一波接一波。今天題主的「假如賈乃亮和李小璐離婚,小甜心判給誰比較好?」這個問題,讓法學界也「插足」娛樂圈一下!言歸正傳~
我國有兩種法定的離婚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雖然離婚了,孩子撫養權一般還是先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多數夫妻都是協議解決撫養權歸屬的。
若李小璐和賈乃亮能通過協商,就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簽署書面協議,然後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議離婚就算完成了。所以,協議離婚小甜馨撫養權歸屬完全取決於李小璐和賈乃亮協商結果,雙方同意就好。
若李小璐和賈乃亮無法通過友好協商,協議離婚的話,那隻能通過法院訴訟形式離婚。此時,撫養權歸屬問題就要分三種情況討論:第一, 一方要,一方不要。那法院一般就會把撫養權判給有意願撫養孩子的一方,除非法院認為這方明顯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如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正在服刑、嚴重疾病等情況;
第二, 雙方都不要。那小甜馨太可憐了,賈乃亮是個公認的顧家好男人,肯定不會不要孩子,李小璐深不可測,就不好估計了~。雙方都不要孩子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較少出現,篇幅有限,就不展開討論了。
第三, 雙方都要爭取撫養權,現實中最為常見。也是考驗法官業務水平的時候到了。法官會在「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總原則下,綜合考慮優先撫養條件、撫養能力、子女意願。
優先撫養條件
有一方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爸爸方在外地工作,孩子一直隨著媽媽在北京生活的。
二婚的夫妻,一方在上一次婚姻中有個孩子,那麼在這次二婚中,沒有孩子的一方就佔優勢。
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惡習的情形。
父母條件相當,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照顧。就是把孩子扔老家那種。
如果雙方都沒有以上條件的,才考慮以下的撫養能力高低。
撫養能力(我管它叫軟實力),軟實力包括:
共處的時間,在軟實力中佔到第一位。雖然有很好的經濟條件,住別墅,但如果太忙,沒有時間陪孩子,不利於孩子成長。所以,親自陪伴孩子的時間非常重要,陪伴比別的都重要。
文化程度,如一方是文盲,或文化程度很低,另一方有文化,有利孩子的教育學習和輔導。
居住條件。有沒有地方住,影響到孩子的安全感,有孩子也表達這樣的擔憂。
收入能力,需要穩定的收入,沒有穩定的收入難以撫養。
子女意願
對於6到10歲的孩子,也可以考慮用這種方式,徵求孩子的意見。
誤區:經濟條件好,爭到撫養權的機會更高?
這是個常見的誤區,我們分析過以往撫養權判歸數據就知道,收入高低對孩子歸誰影響並不大。優先條件是硬實力,有這個就不考慮軟實力,即便是在軟實力裡面,法官優先考量的是共處的時間、文化程度。至於經濟收入、居住條件可以通過撫養費給彌補。
法律上解決孩子撫養權問題就這麼個思路,你覺的孩子歸誰更好呢?
歡迎在評論區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您若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關注】後【私信】直接提問,我們將及時給予解答。這裡是【極速法理】,法律視角看世界。
到現在為止,李小璐到底出沒出軌,我都沒搞清楚,儘管煤體一邊倒地認為李小璐夜宿就是出軌,但沒有人拿出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如同你旁邊發現了一個被殺的人,只有你在場,你一定是兇手一樣。
既使李小璐一時放縱,真的出了軌,只要事後真心誨罪,重新做人,也未償不可,非要致人於死地而後快嗎?真離婚,甜馨跟誰都是悲劇。不完整的家,缺父少母的生長環境,對孩子的心靈影響很大,尤其是甜馨這麼聰明敏感的孩子,弄不好會毀了她一生的前途。
所以,賈乃亮和李小璐要深入溝通,去掉心結,破鏡重圓,好好扶養女兒,救贖自己,巫起尾巴做人,求得社會和親人的諒解。回答
(言論自由,不喜歡勿噴。)
你們這個問題很是滑稽,能回答的人很少,為什麼會這麼少,這還是因為你這個問題只有他們身邊的人才能回答,因為她們身邊的人比較了解他們的性格。外人只能通過新聞了解他們,你要知道人心事很難從外表來分辨。他們夫妻二人,我覺得離婚是因為沒有愛,對婚姻失去了興趣。沒有愛就沒有生活,那麼為什麼還要在一起呢。至於孩子,我覺得跟誰都一樣,畢竟是親爸爸和親媽媽,給這誰都不會虧待孩子。還有一點你要明白,兩個人離婚最大的受孩子不是夫妻二人,而是孩子,離婚對於孩子來說打擊是非常大,因為無論缺少母愛還是父愛,對於孩子心理都不是很好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需要愛。
孩子跟著誰,孩子都不會被虧待。因為孩子是親生的,是父母的心頭肉。
上海杜繼業律師就上述問題回復如下:
這其實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判斷此問題需要建立在一定事實的基礎上。就目前媒體報道所知的信息,可以確定以下信息:
1、孩子已經超過2周歲,但不滿10周歲;
2、李小璐疑似出軌。
如果上述事實為真,則我們再來看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的相關規定,相關規定總結起來,可以概括為三點:
(1)兩周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撫養;(2)兩周歲以上,比一比哪方更強,更有利於孩子成長;(3)十周歲以上,聽取孩子的意見。
另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李小璐最終被認定出軌或其本人已經承認,則她作為過錯方,也會對子女的撫養權的確定產生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都想撫養孩子,法院會綜合考慮男女雙方的工作時間、經濟收入情況、住房條件、與孩子相處的時間、家人能否幫忙一起照顧小孩、學歷等情況進行判斷。相信兩人在這些方面的情況應該不相上下,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認定李小璐出軌的情況下,孩子判男方撫養的可能性更大。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諮詢或交流,可點擊「關注」後,通過頭條「私信」聯繫)
選擇題?送分題!
題目是判給誰比較好,也就是已經避開了協商離婚的情況,那就只剩下訴訟離婚這一條了!此時,我們再來看一下結果會是怎麼樣…
離婚訴訟中,雙方通常都會主張孩子的撫養權(如果訴訟中,李小璐自己放棄的方式暫且不論,也沒有討論意義),畢竟自己的親身骨肉,誰有能真的割捨得下。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法官會從以下因素來考量:
1、如果是子女未滿兩周歲,通常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如果女方有特殊疾病或其他不適宜扶養子女的則可以跟隨男方;
2、如果子女已經年滿兩周歲,則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如果已經年齡超過十周歲的子女,在訴訟時還應聽取子女的意願。
4、如果以上的條件都不適用,則需要綜合考量由哪一方撫養會對子女更為有利!具體可以從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當面一一論證。
說完了法律規定,我們現在回歸這件事情來分析,也就簡單明了:
1、甜馨出生於2012年,今年就已經6歲,已經開始會有自己的初步判斷,在賈乃亮火起來之前她長久以來也是一直和賈乃亮相處的時間更長,雙方之間的感情較之李小璐好不知多少倍;
2、據娛樂圈新晉紀檢委員黃毅清爆料,賈乃亮家族有上市公司,其財力非同尋常。而李小璐近幾年以來已經過氣,收入具體多少無從得知,但肯定和現在如日中天的賈乃亮沒法兒比較;
3、無論是賈乃亮在節目中所表現出來的還是其家庭背景必然導致的人格素養,其個人修養相較李小璐只會更好,而經此一事之後的李小璐想必也被扣上了一頂大帽子,甜馨跟著她的話,日後遭受的壓力可想而知;
4、其他的其實還有很多證據可以收集,此處不再一一分析…結論就是,如果訴訟離婚,甜馨的撫養權肯定會歸賈乃亮,而且也只有歸他,才最有利於甜馨的成長!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撫養權判歸李小璐,你們答應嗎?
這是離婚糾紛發生後,涉及的小孩撫養問題,離婚中小孩撫養糾紛,法律實踐中是按照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處理。具體說來是會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1、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2、父母雙方身體因素,即一方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母的合理要求;3、雙方基本條件情況相當的,會偏向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4、10歲以上的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會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另外關於小孩年齡因素對撫養權糾紛的影響:哺乳期內的子女,2周歲以下的小孩,沒有特殊情況的,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胡美美想說:「提問者的所想所思所有讀者都心知肚明,也代表了我們絕大多數人的想法。但法律終歸是法律,它並不一定代表公平和正義,若賈乃亮與李小璐真因小甜馨的撫養權對薄公堂,大概率是李小璐能夠獲得撫養權。法律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針對子女撫養問題做出過專門的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司法解釋在篇首就表明了法院在司法審判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所秉持的宗旨和原則,原文摘錄如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所以,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是判決撫養權歸屬的根本依據。該司法解釋審判實踐,給出了共計六條11項意見,其中九條在該案中並不適用,對李小璐和賈乃亮各有一條。其中對賈乃亮有利的是:「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對李小璐有利的是:「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而在訴訟過程中,要證明李小璐出軌,並進一步證實「扶養人出軌對子女人身心健康不利」基本上是一項無法完成的任務。而若要證明「小甜馨隨李小璐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那要簡單的多。另外在我國離婚案件審判中,本就更加註重保護婦女的權益。綜上,胡美美律師分析法院將小甜馨判給李小璐撫養的概率更大。
最後,胡美美想說的是:父母的生活作風問題僅僅是判斷其是否適合撫養的眾多條件之一,生活作風不端並不代表其就不比另一方更適合扶養,我們寄希望於李小璐不是一個合格的妻子,但會是一個合格的母親。
個人認為判給賈乃亮更適合。
第一,李小璐作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為普通群眾所關注,且已婚,在這種背景下,與男性友人有不恰當的接觸行為,給其自己與家人(賈乃亮、甜馨等)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從這個層面上考慮,李小璐的行為有失妥當。
第二,從事情發生到現在,儘管當事人百般否認,卻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否認媒體公布的情況,此外,如果此事為造謠,李小璐為何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名譽,個人認為此處事件的發生,李小璐個人是有責任的。
第三,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每個人都有義務先去考慮孩子的感受,畢竟她沒有錯卻要為大人的行為買單,希望你們保護好孩子的前提下
好聚好散。
時事熱點
近日,著名演員李小璐疑似出軌嘻哈歌手PGone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6日晚,李小璐的老公賈乃亮在微博上發表了一篇長文。長文字裡行間像是默認李小璐出軌的事實,同時表示不希望外界再因此事打擾到家人。今天我們討論的不是他們的愛與不愛的問題,而是他們如果真的不能繼續雙方的婚姻關係的話,那共同養育的女兒甜馨的撫養權,應該歸誰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律師說法
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甜馨撫養權的歸屬應該取決於以下條件:
一、協議離婚
如果李小璐與賈乃亮能就小甜馨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解決,經過雙方同意即可。
二、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不能就小甜馨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友好協商,那麼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一)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上有一個大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二)雙方有無優先撫養權。這是指父母本人具備的條件: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於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李小璐或賈乃亮有上述情況,法院會將此作為將撫養權判歸該方的優先條件。
(三)甜馨出生於2012年10月,今年5歲。根據相關規定:兩周歲以內,原則上歸女方撫養;兩周歲以上,看哪方的情況更有利於孩子成長;十周歲以上,聽取孩子的意願。甜馨介於兩周歲到十周歲之間,應當綜合比較雙方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決定撫養權的歸屬。
(四)李小璐疑似出軌。如果證實到李小璐確有出軌情況,那麼在她將屬於有過錯的一方。現在這段「出軌事件」愈演愈烈,輿論壓力一邊倒,甚至有「人設崩塌」的說法。如果小甜馨跟著李小璐生活,難免會受到更大的輿論壓力。即使無法在訴訟中證實李小璐有出軌,在社會壓力下,這種陰影始終是不利於小甜馨成長的身心健康。
(五)其他要素。據報道,賈乃亮是隱形富二代,家境殷實,經濟實力比李小璐強;在甜馨的親子秀熱門之前,甜馨一直都是隨賈乃亮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甜馨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
綜上條件,小甜馨的撫養權判決給賈乃亮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賈乃亮真的跟李小璐離婚,那麼影響最大的就是無辜的小甜馨。父母離婚,給孩子的打擊是致命的,孩子的人生將會被陰影籠罩著,初期的性格缺陷,導致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異於常人。內心的煎熬是幸福家庭的孩子們無法想像的。在此,我奉勸那些準備離婚的夫妻們,如果你們還有那麼一點責任的話,請你們看在孩子的份上,慎重的決定吧!
一、講話要憑良心證據。小編故意挑起事端,為什麼呢?明明是網路上不清晰的背影照片和看不清誰是誰的視頻吹起了一股陰風,小編不去考證,也不曬證據,故意把傳來的信息再度煽風點火,目的是什麼呢?二、清者自清。小璐一家上慈下孝,修養素質不是一朝一夕形成得了的。因為大家的炒作,有生以來第一次去看他們一家的相關作品視頻。善良真誠可愛的互動滿屏幕都是,稍有腦子的話就會有自己的判斷,所以許多帖子無數觀眾滿滿都是信任祝福!擔心網路暴民傷害他們一家。小人常竊竊,君子坦蕩蕩,小璐一家依然幸福快樂和滿,個別惡意要整垮她一家的人於是上竄下跳……那種來自內心深處的善良與格局,小人始終毀不了!真是最有穿透力的。三、人心不足。每個人有善良與邪惡的一面。當環境污染,人性邪惡的一面就有了出口。嫉妒齷齪就出來了,因為自己的不幸遭遇更加妒嫉美滿幸福的人,不管是誰,都成了攻擊詆毀的對象,以宣洩自己內心深處的不快!這就是典型的酸葡萄心理,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是酸的。四、從眾心理以及破窗效應。一般是網路上沒有主見缺乏思想的人自己沒有安全感,被別有用心的人誤導,人云亦云來證明自己的存在,也保護自己的無知。破窗效應說的是如果是一輛新車誰都不敢去破壞它,一旦該新車窗被打破,於是許多人都會上去破壞一番,唯恐自己不參與!
不知不覺中充當了兇手還沾沾自喜!網路暴民基本是集體無意識!等事情清晰起來已經無法挽回!舉磚之前,你先看清楚,動動腦子,不要做無良卑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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