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一個車位但能停我家兩台車,物業不允許怎麼辦?


物業無許可權制業主對停車位合理使用的權利。

1、停車位被業主購買後,業主對此依法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該項權利不被他人非法限制,否則,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雖然業主對於停車位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3、業主對於停車位的使用,應當遵循其固有的用途。就是說,除了停車,一般不能擺放其他東西。

4、業主對於停車位的使用,不能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5、業主有權在一個停車位停兩台車。只要業主遵循上述規則即可。

6、物業限制業主停車數量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物業公司是受業主委員會的委託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專業機構。物業公司的權利來源於業主授權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的權利說到底也是民事權利,業主使用停車位的權利也是民事權利。一個民事權利限制另一個民事權利時,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和依據。這個依據或者是法律規定,或者是合同約定。如果是合同約定,還需要約定合法。就本案而言,在一個停車位上停放兩台車的行為,沒有發現有違反法律的地方。如果其停放行為不妨礙別人,為什麼一定要給予限制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首先,停車位是有尺寸限制的。一般單個小車停車位設計為,凈寬2.5m~2.7m,長5m~5.5m。多數車庫停車位設計寬度2.5米。長5米。如果是一個車位能停兩輛車,有可能是母子停車位。母子停車位,原則上允許停車位業主自由停放。母子停車位的尺寸比兩個標準停車位的尺寸稍微小一些,勉強停放兩部小車。母子停車位的售價要比單個車位貴三分之二多一點。如果單個停車位的售價是十萬,那麼,母子停車位有可能是十八萬左右。

母子停車位的產生,大多是空間因素。當停車位設計標準為寬2.5米時,受限空間內的最後一個停車位達不到設計標準,只能把最後面的兩個停車位合併成母子停車位。比如,柱子與柱子之間的凈空是7.5米,而停車位設計標準是2.5米,那麼,這個空間就是3個標準停車位。當空間小於7.5米,大於7米,該空間內就產生一個標準停車位,一個母子停車位。有些地方要求不嚴,當空間小於7.5又大於7米,開發就把空間平均分劃成三個尺寸一樣的停車位。每個停車位2.4米或大一點或小一些。

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給能停放兩部車的停車位停靠兩部車,這個要先看停車位的售價和購買合同約定。你這個停車位的售價如果與其它標準停車位的價錢,不相上下或僅稍貴一點,那麼,物業工作人員不允許停放兩輛車是有理由的。如果售價比其它標準停車位高三分之二以上,而購買之初的前提與約定又是兩部車,在與物業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找開商解決。

發生這種扯皮,往往是購買合同約定不清。所以說,無論是購房還是停車位,或商鋪物業。但凡涉及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必須事先約定並簽訂合同文書,預防事後扯皮。謝謝!


習慣性開始就下定論:法律上是不支持你,跟物業好好談談。

舉個例子

我買了一張電影票,我比較壯,所以我認為電影院座位完全可以坐兩個人,我願意讓我女朋友坐我腿上,不會影響其他人,就因為我女朋友沒買票,檢票員無論如何都不讓我女朋友進電影院,我該如何維權?

小區的車位,除非是母子車位,否則車位產權套內面積與其他車位並無區別,強叔說房認為不能推定該車位屬於停放兩台汽車的車位。

一個停車位上停兩輛車,但無形中增加了小區物業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小區管理成本,可以看下《小區公約》,如果業委會表決通過了一個車位一輛車,那你就得遵守,不然你再召集一次業主大會,大家一起投票表決。

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停車位服務管理收費辦法》,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所以如果需要還是再買個車位吧。


不允許的話按照我的借一輛凱雷德放兩個車位不就行了


我家地下車位能停三個車,開發商當時為了開盤發售,必須車位配套達到國家標準不得不用了升降車位,但在賣的過程中肯定得一起銷售,要不然兩家共用一個?那糾紛肯定不斷,所以就按一個車位來出售,當時價位六萬五,我買的比較早,因為設計原因,有九個車位沒法斷開就特別長,不算停在上邊,下面兩個車停下一點問題沒有,就趕緊挑了一個,但每月交管理費六十元,還只給一個鑰匙,要兩把得交兩個管理費,因為有電費、保安等費用,當時用不著,物業牽線租出去一個,每年1200元,有時需要兩個車都開回來,就拿卡到門口領進來就行!就為這車位,換大點房子都打算在本小區調一套呢!我媽住的那地下車位更誇張,停好了可以停五輛車,也是房型設計的原因,自家車位後面斜著很大一塊地方,側面出樓梯間也有一塊空地,我們姐弟四人,有時都去那吃飯,車都能停下。??


謝謝邀請:物業現在一般是個人經營管理了,有時一家兩個車,買一個車位只讓一個停,另外一個車進都要收費。是管理不當,對物權法落實不清楚,物業也是為了額外多掙錢。一個車位要停兩個車,物業一般不會同意,必須去和物業進行溝通,協商,進而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個問題其實很弱智!!!如果你的車位真的能停兩輛車!我不信物業不允許你停!因為:1,買了車位不代表不交錢!買了固定車位一樣要交管理費!2,不辦停車卡你就想進停車場嗎?無論你的第二台車是辦理月卡還是拿臨時卡你都是要另外按照一台車的收費標準收費的!既然物業收了錢為什麼不讓你兩台車佔一個位?到底是他腦殘!還是你腦殘?現在每個小區停車位都緊張!你買一個大車位交兩台車的停車費卻只佔一個資源,雙贏的事情為什麼不讓你停?


購置一個車位能停兩台車,好吧,這是2018年第一個冷笑話!如果一個車位能停三輛車的話,是不是有人會認為也可以呢?這個問題一提出,估計以後購車位合同也要特別註明了。

一個車位一輛車,應該是約定成俗的事吧!物業管理和服務也是基於這個原則,包括他們收的管理費。小區物業對車位有服務的義務和管理的權利,很多小區對車頭朝向也有規定。

一個車位停放兩輛車佔用了小區的公共資源,包括出入的道路,管理設備,損耗還有物業的服務等。這樣,就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試想一下,你停我也可以停,如果每個車位都停了兩輛車,那麼所有的負荷是不是兩倍還多?

車位雖然是業主花錢買的,但還是屬於公共場所,物業還是有管理權的。否則有人在車位里堆滿垃圾,隔離起來做儲物間,甚至放幾隻雞,那可怎麼辦?


我聽過類似情況的新聞。法院判決的是:結果是,停兩台車佔用了公共空間,最後業主又購買了一個新的車位。

當時的新聞寫的是:業主在購買時,和開發商談到了停兩輛車的問題,開發商推薦了一個地下車位,面積非常大,可以同時容納兩輛車的面積。業主非常高興,準備買下來。開發商同意一個車位可以停放兩輛車,但是要多交出幾萬塊錢。當時,業主就把錢交了。但是,沒有簽訂有關一個車位可以停放兩輛車的合同或協議。

一開始,業主在一個車位里同時停放了兩輛車。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但是,後來,物業公司開始提出了質疑,不允許業主再在自己的停車位裡面停放兩台車輛。但是,業主認為,自己在自家的車位里停放兩台車,既不影響道路交通的通行,又不妨礙別人出行,而且從購買車位交付使用到當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一直都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所以,就向法院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保護自己地下車位停放兩輛車車輛的停放權利和出入權利。

可是,物業公司認為:停放兩輛車佔用了小區的公共部分,違反了小區的管理規定。小區規定車輛應該停放在停車場或者指定的停放地點,停放車輛不能佔用小區公共部分,如果在一個停車位停放兩輛,一定會佔用小區其他的公共部分,這樣,就侵犯連其他業主的權益。

最後,法院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業主只得又購買了一個停車位。

我說的只是我看到的新聞。具體情況還要看自己小區的管理狀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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