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看「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要求向法院提出離婚的雙方在冷靜期內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後行,並限定雙方在3個月內不得向法院或民政部門提出離婚。

冷靜期滿前7日內,雙方可根據情況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

冷靜期內,若雙方已和好或達成一致意見,也可到法院簽署協議書或申請撤回起訴。

「離婚冷靜期」給了夫妻雙方一個情感緩衝期,在這個緩衝期內,雙方可以冷靜、理性地判斷眼前的形勢,分析離婚的利害關係,進而做出正確的決定。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衝動型離婚,進而避免後來帶來的一系列的家庭和社會問題,進而維護家庭的穩定、社會的和諧,也由此減少對婚姻關係涉及到的各方的傷害。

當然,「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並不會隨意發放,主要針對衝動性離婚現象。

對於那些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矛盾無法調和,已經沒有挽回餘地的婚姻,法院就不會下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避免延長失敗婚姻所帶來的痛苦。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了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防止衝動型離婚的要求。

在《關於離婚案件冷靜期的操作規範》初步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啟動程序、操作流程:

1、對案件審理中有證據顯示雙方當事人感情可能尚未完全破裂、屬於衝動性離婚的,法院可啟動離婚冷靜期程序;

2、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沒有分歧,但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存在爭議,或一方仍期望繼續婚姻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均可申請法院啟動;

3、對離婚後可能存在子女撫養、老年人贍養等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家事調查委員會、婦聯、基層組織、子女所在學校與個人均可建議法院啟動。

對於離婚冷靜期的期限,操作規範確定為1至3個月,其間法院或婦聯、基層組織等第三方都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通過心理輔導和干預等修復當事人情感。

如冷靜期內,當事雙方出現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法院跟蹤發現、當事人申請或第三方組織建議後,法院可終止離婚冷靜期。


不得不說,這個舉措對「衝動型離婚」是好事,挽救了不少衝動之下的婚姻破裂。

但是,還是應當謹慎適用,否則在很多時候當事人會利用這個期間來達到拖延目的,轉移財產等不正當手段往往就是拖延的後果。

必竟,衝動只是一小部分人群,大部分的婚姻感情破裂還真是內因導致,從量變到質變的結果。

我認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由法官來決定是否適用,適用是特殊,不適用是常態,以保障一方離婚訴權。


現在的婚姻已經不是大家不冷靜了 反而冷靜下來覺得問題更多 身在其中 不易發現各種的缺點 退出來再看看 很多不合適 但這社會 到哪找那麼合適的 因為有愛 可以去為對方包容 改變 但如果無愛了 還是散了吧 都是爭吵


我覺得這個冷靜期多此一舉。結婚離婚都是自由的。覺得不行那就離婚。如果離婚之後覺得還可以繼續生活。完全可以再次登記。都是自願的。現在整的都得聽人家的。婚姻本來就是兩個人的事情。願意分就分,願意結婚再復婚。多好。


離不離婚是家務事,有時候當事人也很難說得清楚,針對有些意氣用事的夫妻給他們時間緩緩可能是件好事,但是不能一概而論,有些夫妻已經出現根本性裂痕,或者夫妻之間存在一方對另外一方的身體或者心理傷害的,就沒有必要再發出冷靜通知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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