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東南偏北)

給大家講兩個故事吧,看完以後估計對結婚買房這事都有自己的一個概念了。房子歸房子,要是沒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談。

一、

故事主人公暫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

阿旺跟阿雪結婚後,就一直商量買房的事。阿雪覺得婚都結了,反正也嫁過來了,為了讓自己心理踏實一點,就跟男方講,婚房能不能加上她的名字。男方安慰道:「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後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確實,婚姻法是有這樣的規定,妻子放心了。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後來兩個人因為一些事情爭吵不斷,準備離婚。後來分割財產時,房子完全沒女方什麼事,因為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於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

故事的另一對主人公,男方,阿才。女方,阿芳。

兩個人也是相親相愛,男方結婚的時候對女方講,自己真心愛她。

結婚後,男方就準備買房了,對女方講,準備給她一個驚喜:「房產證就只寫你的名字吧,並且我的父母願意出絕大部分的錢,誰叫我這麼愛你呢」。女的感動的淚如雨下,最後買房的時候,女方出了1W,男方以及男方家裡出來490W,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兩三年之後,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係破裂。兩個人準備離婚的時候,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但是最後結果卻出人意外,這房子壓根沒女方啥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後男方在提交相關證明以後,房子歸了男方,女方獲得1-2W的賠償金....

婚後買房建議:

1、不要貪便宜,既然是真心相愛,就少一點套路,多一點真心。

2、不要從任何他人的賬戶中轉購房款,尤其不要讓雙方父母摻和進來。

3、共同出資

最後說一句,幾乎所有的被騙,都源於兩點:愚蠢,貪婪。


我不知道哪裡來的新婚姻法,只能說最近有出過婚姻法司法解釋,但是對於過後買房的問題,並未涉及,如果沒有財產協議,那麼毫無疑問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其購房款是完全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用這些錢來買房,即使在婚後,也不會改變性質,登記在一人名下,那麼就肯定屬於婚前財產。


第一,沒有新婚姻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二,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需要分情況的。

1、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的,財產按照約定財產協議執行。

2、夫妻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原則上婚前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寫的一個人的名字,就是個人財產,寫二個人的名字,就是共同財產。

(2)、結婚之後買的房子,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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