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你怎麼看?


七旬老人超市扶人受傷,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判決超市無責,同時判令受助者賠償2.6萬(此處問題表述錯誤,準確地講,應當是「補償」,而非「賠償」),堪稱經典案例!該判決以法律的名義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以判決的形式保護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為構建誠信、和諧、友善、公正社會提供了法治支撐!在當今中國社會誠信缺失的時代背景下,值得點贊和宣傳。

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而言,主要是見義勇為情況下的公平責任承擔問題。依據我國最新實施的《民法總則》之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在見義勇為者因為見義勇為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為侵權者。但是該案件中,法院查明商場電梯在事故發生時系正常運轉,商場不存在過錯,故該案件中其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積極的侵權者。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上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了防止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局面的出現,無論是依照法律,還是依據情理,都應當由受益者來承擔補償責任。就本案而言,案件中的李某作為事件中的受益人,其應當依法對老人的受傷結果給予一定的補償。

法諺有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其闡釋的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法律並非冷冰冰的維權武器,法律的內核包含熾熱的道德因子。一部好的法律,必然是符合道德的法律,而一個好的判例,必然是引導人們積極向善的判例。所以,個人認為,該案例是深諳法律內在追求,依法裁判的公正案例,而其所將起到的示範作用及價值將遠遠超於老人在個案中所獲賠的2.6萬的可見價值。


一、 商場責任問題

1、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律師分析:為一個大型商場,為了給顧客提供一個安逸舒適的購物環境,應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和設施按照正常的情況運轉。如果因為設施故障、地面積水未標識等情況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由商場進行賠償。具體到本案中,需要綜合現場錄像、證人證言等情況確定受傷原因,據此確定是否由商場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商場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電梯質量符合標準、定期維保,電梯處貼有安全告示,顧客受傷後商場工作人員及時送醫等),則商場很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關於見義勇為賠償問題

1、法律規定

(1)《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3)《民法總則》進一步加強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障,《民法總則》第183條:「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律師分析

見義勇為行為在物質觀念逐步加重的今天,更顯珍貴。根據《民法總則》確定的基本原則為:見義勇為有侵權人的,侵權人賠償,受益人可補償;沒侵權人或無力承擔的,受益人應補償。在本案中若有證據證明原告卻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傷,那麼法院的判決更是為了更好鼓勵、宣揚見義勇為行為,在法律原則判決的基礎上,也有一定的社會宣導作用。


又一樁地方法官判的爭議案。

為什麼要說「又」呢?你們都懂。

上一次南京法官的爭議判決,導致中國社會普遍地見了老太太摔倒不敢去扶,賠不起呀!這次的法官又讓全國人民開了眼界,你以為不扶老太太就能守住口袋裡的三瓜兩棗?老太太可以來扶你,你只要出門敢跌倒,敢摔跤,敢不小心一個趔趄,旁邊老太太一伸手扶,你攢了三年的私房錢瞬時沒了。

說正經的,這是一個有違法理人情的惡劣判決。

在整個事情發生的過程中,李某攜孫女摔倒在超市電梯上,年過七旬的孫老太不顧自己年老體弱,上前試圖攙扶,結果反而將自己摔傷。李某摔倒不是她的本意,只是一場意外,她無須對自己摔倒負任何責任,這應該是起碼的原則。孫老太作為成年人,且完全清醒,在法律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責任的人,她在明知道自己年老體弱有風險的情況下,自己決定,而不是李某求助應答去攙扶摔倒的李某,因此後果不能賴到無辜受助者。

那麼,誰應當擔責任呢?當然是超市。李某和孫老太都是到超市消費的消費者,超市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商家,有責任保障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的安全。商家的安全責任不僅僅是保障電梯的安全運轉,而且要為避免出現兒童、老人、孕婦、病人乘坐電梯不便提供安全設施;對商家能力之外的安全風險,要盡到告知責任;對於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要安排專人值守。法官僅僅憑電梯正常運轉為由,就完全撇清商家責任,實在是令人費解。

即便這件事商家已經窮盡了了所有安全應該責任,但仍然發生了顧客李某在電梯摔倒,孫老太做好事反而在電梯受傷,那麼商家也有道義上的責任。何況如果商家在電梯安排專人值守,那麼攙扶李老太的就應該是電梯值班人員。

鑒於安排專人值守電梯是商家能力之內的事情,電梯又是容易出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較為集中的地方,逛超市的老年顧客居多,這三個因素疊加,商家顯然沒有盡到應該的安全責任,當然應當對孫老太扶人受傷一事承擔主要乃至全部責任。

道理很簡單,李老太在事故隱患集中的商場電梯摔倒,理應有專門值守人員來防範顧客摔倒,以及摔倒後攙扶顧客。孫老太去攙扶摔倒的李某是替商場盡到缺失的安全責任。

至於為什麼法官會冒天下之大不韙將無辜的受助者判定主要賠償責任方,卻輕飄飄將超市責任放過,那隻能認為這個法官欺軟怕硬,專捏軟柿子。

超市作為一家企業組織,完全有能力上下打點,幾十上百的員工中總能找到誰能拐彎抹角地去說情,出現這樣的爭議判決也就不難理解。但願不是這樣!


應認為是見義勇為失當。七旬老人自身尚且難保,量力不足,貿然出手,類似於潑油滅火,誠心可嘉,行為不當。細究法律也不應這麼判賠,首先被告不是侵權人,自己摔倒沒有侵害原告的財務和人身安全。其次,被告不是受益人,原告沒有實際幫助被告減少損失或得利,被告的財產和人身安全沒有受到損失或損失輕微。原告的自願救助行為反而損害了被告的利益,反而使被告成為財產被侵害的受害人。這個判決與道德常識和法律初衷不符。會引發諸如聲稱因雨天取回鄰居的曬被而不小心摔斷腿等所謂無因管理行為的濫用。如果法院要褒獎原告的見義勇為行為,應當建議由地方見義勇為基金會予以補償。


看到這個新聞後覺得在這個世界上什麼特別的事情都可能發生,之前大家對是否扶老人都展開過各種激烈討論,大部分人都認為扶老人可以但要學聰明點防止攤上事情,現在卻成了你不扶老人,老人可以過來扶你讓人防不勝防啊,下面我就簡單的對這個事情發表自己的看法:

第一,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本是一件簡單的樂於助人的好事,救人行為值得稱讚,但是老人也不慎摔倒受傷就變得複雜起來,老人自己主動扶人本身是個人行為,是自己主動的,李某和孫女並未要求她來扶,而直接判定超市無責受助者賠償2.6萬,這個受助者在心理上難以接受也是很正常的,我覺得超市方面應該適當的出些錢來幫助這個受助者一起為老人負責醫藥費;雖然法院沒有這樣判定,老人畢竟是在超市受傷,應該主動承擔起部分責任。此外美廉美超市在此事件中未盡其應盡的責任,在老人受傷過程中並未採取措施及時營救。

第二,作為受助者其實也很無辜啊,在自己尚不知情的情況下老人來扶自己,然後老人受傷自己就被告,而且需要賠償2.6萬,換做任何一個人也很難接受,廣大網友紛紛感嘆之前害怕主動扶老人,現在被老人主動扶也是一件高危的事情;這樣判定其實不利於大眾整體認知的,難免會讓其他人更加害怕扶老人,可能會把普通民眾引向另一個極端,可能讓大家對樂於助人這件事更加敬而遠之。

總的來說,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悲劇,而這樣的判定也是有不合理之處的,對於受助者也是一種無形的傷害,如果可以採取一種更加溫和的態度來處置可能會好很多,希望以後在遇到類似事情時候可以採取責任認定的多元化,把責任分散而不是僅僅像這次一樣直接讓受助者賠付,假如這次的判定是超市+受助者+老人一起負責醫藥費,我覺得效果會好很多,普通大眾也會覺得很暖心!


看見大多數網友的評論我就放心了,原來群眾的眼睛仍是雪亮的。

七十多的老太即使真的是見義勇為,做法也完全不可取。我們現在知道教導孩子不會游泳別往水裡跳因為救不了人。

要教導孩子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在保護自己安全的範圍內見義勇為幫助別人。

這條原則同樣適用於老人。

不怪網友有段子「這年頭你不扶老太太不要緊,架不住老太太見縫插針非得去扶你。這年頭跟頭都不能摔,成本太高。」

這就是現實情況,只要死了人或人受傷了有損失,沾包的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沒辦法,除非家屬很開明,不然只要想賴上你,怎麼都能賴上,連空氣溫度土地都有責任呢何況人。而且人家家屬絕對不說賴,只說侵權然後要賠償。

拜讀了某些律師大咖的回答,法理條款分條縷析清楚明白就像買了一本法典一樣,可是就是說不到我這個屌絲的心裡去,也是奇怪了。

早有網友吐槽「律師無立場,字眼扣得熟,文字遊戲玩的溜,演技高超且巧舌善辯。」

我覺得公正這種事要真是一把死物的天平兩邊稱證據的重量也就罷了,偏偏又都是人在參與,人有人性吧。別的就不說了。

人工智慧未來肯定是會取代一些職業的,那麼律師這個行業的意義何在?比如現在普通案件的流程很簡單 刑事案件依法就可以辦 將法律輸入電腦不是一下就好了嗎,為什麼還會有律師這個行業?

我不禁想起來星爺的《九品芝麻官》。

再次簡單介紹下和公正有關的正義女神,常看TVB劇的朋友不會陌生,就是香港法院頂部的雕塑。她是古希臘神話裡面的忒彌斯,她雙眼蒙著一條絲帶,身著白袍,頭戴金冠。左手提一天秤,置於膝上,右手舉一劍。

白袍,象徵道德無瑕,剛正不阿;蒙眼,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為正義尊貴無比,榮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義面前人人皆得其所值,不多不少;劍,表示制裁嚴厲,決不姑息,一如插著斧子得束棒,古羅馬一切刑罰得化身。蛇與狗,分別代表仇恨與友情,兩者都不許影響裁判。權杖申威,書籍載法,骷髏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義恰好相反:正義屬於永恆。

在歐洲中世紀末的文藝復興時代,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的造像開始出現在各個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羅馬的造型,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寶劍表示「正義」,緊閉雙眼表示「用心靈觀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羅馬的法諺:「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奇怪為啥跑題跑遠了。再次跟大家道個歉。


三方都是冤枉的,超市電梯正常運轉沒過錯:領孫女乘電梯不小心摔倒了倒霉;看到別人有難主動去幫扶精神可嘉,值得提倡。

救助別人自己受傷實屬意外,這種情況下誰來負責?超市無責,被救助方也無責,救助方自己完全承擔更不合適。若沒人管這社會成了什麼了?

無論多少錢,受傷了必須治療,費用不需要法院來判決,救助別人傷者是主動的,被救助的也應該主動出些錢,超市方也應該主動出一部分,畢竟是在你那地方出的事,傷者自己也承擔一些,社會其他方(慈善基金等)也出一些就解決了,社會還是那麼和諧,好心人不傷心。

經過法院判決,整個都變味了。


以前經常看到新聞寫某某見義勇為被受助人發生意外要求補償,賠款多少多少的,想不到這個新聞倒是一個新穎的事件:七旬老太逛超市受傷,倒是受助者需要賠2.6萬?

大家怎麼樣看?我是這樣看的:第一,七旬老太做好人好事值得表揚,但是,自己年事已高情況下做好事,也要承擔一點點風險,你主動情況下的只能是私下或者公開協商找受助者,讓其幫助補償,或者找超市提供補償,怎麼會告到法院呢?估計也是求助無門者,更加奇怪的是法院竟然判了受助者要補償2.6萬給救人者!請問:對方老太與孫女摔倒是主動要求幫助么?還有她們有沒有提出誰幫助我,你有意外我有意外都我負責?超市作為提供場地的商家,是不是應該有義務提供安全放心的購物環境,為什麼超市無責任?想不通!

記得好像國外還是國內有法律:誰有難,旁觀不能袖手旁觀要積极參与救助,不然要問責,請問這種情況是不是有公益受助中心出面按撫意外中的見義勇為者?請問老早提出的見義勇為獎勵在哪裡?再者義勇為獎之外能不能落實見義勇為者的安全問題?那樣才見義勇為有積極性與無後顧之憂!

在雙方都沒有錯的情況下,老太幫忙人這個做好事情的人是不是應該得到的是見義勇為獎勵,如果受傷,在見義勇為者的安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是不是應該有公益基金慈善基金幫助她或者補償她?以激勵更加多的人積极參与精神文明建設!否則像此案:是不是可以讓未來受傷者受助者演變為一下劇情?第一,像見義勇為的人不敢,怕受傷,受傷還有通過院方,因為沒有具體的維護其權利與獎勵的機制。第二個:受難者恐怕誰來幫助她既高興都又擔憂了,萬一意外 ,比如本文還好無生命危險,如果有是不是要賠的很嚴重?還要擔心家底問題能不能賠的出?第三,以前被碰瓷或者做好事者受傷的人,是不是向原受助者要求賠款補助?

總之,見義勇為獎與公益慈善基金會應該早一天出來幫助見義勇為者,見義勇為者是這個社會積極的力量!我們要全力支持!讓見義勇為者積極與安心讓受助者安心與接受更加多的幫助!!


這件事,註定要引起一番爭議。

一個七旬的老太逛超市,扶人不成,反而自己受了傷;隨後助人的老太和受助者及超市又打起了賠償官司,最終,受助者被判賠老太2.6萬……僅這種轉折和結果,就讓人唏噓不已。

這本應是一個令人感動的暖人之舉,卻演變成了一場糾紛,使我們看到的報道中出現了原告,被告,判賠,擔責這些冰冷的法律詞語。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引發人們對此舉到底是助人還是訛人的爭論,這也似乎成了法律判決之外另一次的道德判決。

「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國人」,是現如今不少人的思維。但就我本人而言,我不相信扶人的孫老太此舉是有人說的「新型碰瓷」,她應該是出於真心、熱心、好心。可能是年老體弱的緣故,體力和靈活性都差了些,出了意外,自己也摔倒受傷了。

儘管我承認孫老太的行為是值得稱讚的助人為樂和見義勇為,然而我又覺得受助者也著實有點冤枉。因為助人者孫老太雖然出於好心不顧個人安危想要幫扶一下摔倒者,但自己卻「出師未捷身先死」。事實上受助者非但實際沒得到助益,受助者的兒子反過來還幫了助人的孫老太報警,送醫,陪護等,到最後,又被判賠了助人者孫老太2.6萬元。

不知為何,我對這件事,竟然有著如此複雜的情緒……

超市無責,是根據調查判定這件事的發生,超市沒有過錯或直接關聯。但是從情理上說,當有顧客在你超市的電梯上摔倒的情況下,當孫老太不顧年事已高勇於救援摔倒的顧客而自己受傷時,超市也應該在第一時間儘力提供道義上的幫助。但從報道中看,超市為了撇清責任關係,在這件事的過程中,表現得很冷漠。所以,這使我更加同情被判賠了2.6萬元的受助者。

我不是說法院判得不對,我只是覺得受助者這一跤摔得真不是地方,不是時候,欲哭無淚。


七旬老太逛超市扶人受傷,超市無責受助者判賠2.6萬,你怎麼看?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報道,70歲的孫女士到超市購物時,看見李某及孫女摔倒在電梯上,孫女士不顧自己年事已高,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受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餘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超市無責,孫女士受傷是因為看見受助者李某及孫女有危險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責任賠償,判令李某賠償孫女士各種損失共計2.6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從這點來看,李某給予孫女士適當的補償是應該的,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實,除了法律精神,也其實符合道德的要求,一個年過七十的老人,能夠見到危險積極向前,不顧個人年事已高,此種精神非常令人欽佩,當予以嘉獎之。

當然,就這樣的情況,我覺得孫女士也沒有必要訴諸法庭,除非是萬不得已。畢竟我們不知道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總覺得這是做一件好事,最後不得不諸訴法庭,不免讓人感到遺憾。

就此事來看,受益者李某給點補償是應該的,至少人家有那份善良的心,另外超市方,其實也可以多少獻點愛心,畢竟有這麼好的人。還有有關部門,是不是也可以考慮一下見義勇為的方面,給予一定的幫助,沒有必要把此事鬧上法庭,也許就有些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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