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一趟十幾個小時的國際航班飛行員要在當地休息多久?
客艙乘務員的值勤期、休息期和飛行時間
(1) 值勤期的定義。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在接受飛行任務後,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者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時間),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一個執勤期內,如機組成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執勤期的執勤時間。
(2) 休息期的定義。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這段時間內,航空公司不得為該機組成員安排任何工作和造成任何干擾。為了完成航空公司指派的飛行任務的乘務員往來於駐地和值勤地點的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3) 飛行時間的定義。飛行時間是指機組成員在飛機飛行期間的值勤時間,包括在座飛行時間(飛行經歷時間)和不在座飛行時間。
(4) 依據CCAR-121部,航空公司在實施乘務組定員最低數量配備的航班上執行任務時,乘務員的值勤期不得超過 14 小時,並在值勤期後必須安排至少連續9個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必須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個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5) 在CCAR-121部規定的最低數量配備的基礎上增加1名乘務員,值勤期不得超過16小時;增加2名乘務員,值勤期不得超過18小時;增加3名乘務員,值勤期不得超過20小時。如果值勤期超過 14 小時,在值勤期後必須安排至少 連續12個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必須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6) 安排值勤期時,按正常情況乘務員可在限制時間內終止值勤期。若由於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乘務員超出了值勤期限制時間。
目前,在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於2015年1月12日發布的正在進行修訂的CCAR-121-R5的草稿中,對航空人員工作時限的管理進行了部分調整,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1) 值勤。值勤是指機組成員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要求執行的所有任務,包括但不限于飛行值勤、置位、備份(包括主備份和其他備份)、行政性工作和培訓等。
(2) 飛行值勤期。飛行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接受合格證持有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後(包括飛行、調機或轉場等),從為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到飛機在最後一次飛行後發動機關車且機組成員沒有再次移動飛機的意向為止的時間段。一個飛行值勤期還可能包括機組成員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間代表合格證持有人執行的其他任務,但沒有必要休息期的情況,如置位、主備份、飛機或模擬機培訓發生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間。在一個值勤期內,如機組成員能在適宜的住宿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飛行值勤期的值勤時間。
(3) 休息期。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適宜的住宿場所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適宜的住宿場所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機組成員安排任何工作和造成任何干擾。乘務員為完成指派的飛行任務使用交通工具往來於適宜的住宿場所和值勤地點的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4) 日曆日。日曆日是指按照世界協調時間或當地時間劃分的時間段,從當日00:00至23:59的24小時。
(5) 主備份。主備份是指機組成員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的要求,在機場或合格證持有人指定的特定地點隨時等待可能執行的任務。
(6) 適宜的住宿場所。適宜的住宿場所是指可以控制溫度、降低雜訊、條件良好的場所,該場所能夠控制光線亮度,使機組成員可以在床位或椅子上以平躺或接近平躺姿勢睡覺或休息。適宜的住宿場所只適用於地面設施,不適用於機上休息設施。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於2015年1月12日發布的正在進行修訂的CCAR-121-R5的草稿中對客艙乘務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進行了調整。
(1) 飛行時間限制包括客艙乘務員在適當時期內代表合格證持有人所執行的所有飛行。
(2)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客艙乘務員安排、客艙乘務員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規定限制的累積飛行時間:
① 任一日曆月,100 小時的飛行時間。
② 任一日曆年,1100 小時的飛行時間。
(3)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客艙乘務員安排、客艙乘務員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規定限制的累積飛行值勤時間:
① 任何連續7個日曆日,70小時的飛行值勤期。
② 任一日曆月,230小時的飛行值勤期。
關於CCAR-121-R5的所有修訂目前都尚未正式發布,但可以發現航空公司對客艙乘務員工作時間的管理正在逐步規範之中。
不知道具體時間,但是幾年前去美國出差,北京飛舊金山國航飛機,我在美國呆了3天,回程和去程同一個機組執行任務,機組看到我很驚訝,我也很驚訝,問機組,他們說在舊金山休息了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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