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人種姓制度產生的原因是什麼,會消亡嗎?


種姓制度的發展史幾個高票答案都寫的比較詳細了,我補充幾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印度的種姓現象。

1. 印度的自然環境和複雜的人種導致了印度人熱衷於超自然的宗教。宗教是理解當今印度政治經濟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從現代視角來看,種姓制度通過一套宗教邏輯,使教徒各司其職,修鍊神性,從而起到了社會治理的功能。

這套宗教邏輯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潔凈」。最高層的婆羅門,潔凈程度最高,最具神性,他們不接觸一切「不潔」的東西,包括肉食、污穢物、排泄物、死屍等,也包括低種姓的人(與低一個種姓的女性通婚除外)。接觸了之後就要「滌罪」,方法也很簡單,用水洗澡就行。水是最乾淨的。現在的婆羅門依然保持著回到家後第一件事就是洗澡,就有「滌罪」的意思。這樣的體系中,婆羅門因其「潔凈」而備受尊崇,但同時婆羅門也是最脆弱的,因為他們最容易受到污染。這就導致了高種姓人不與低種姓人接觸的現象。有趣的是,低種姓的人也自覺避開高種姓的人,以免他們被「污染」。在印度教的世界裡,這種自覺遵守,是為了保持各自的潔凈,即神性。遵守好本種姓的「規矩」就是在保持自己的神性,那麼下一世就會成為更高階層的人。

2. 種姓制度會消亡嗎?

種姓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文化特徵,仍將長期存在。從歷史上來看,種姓制度的封閉性使得印度教在屢次外來文化的衝擊下保持了延續。這些外來入侵者中力量較大的有古代的雅利安人、馬其頓人、匈奴人、突厥人、貴霜人、阿拉伯人以及英國人,他們甚至或長或短地在印度次大陸建立了統一政權。面對外來力量的挑戰,種姓制度以「不接觸」的方式來應對,保護了印度教文化,其結果就是,外來文化既沒有消滅印度文化,印度文化也沒能完全將外來文化同化。

現在的印度,經濟發展對種姓制度的衝擊是顯而易見的,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種姓對人們生活的影響越小,越是落後保守的農村地區,種姓的影響就越大。因為歸根到底,現在是世俗化的世界,大環境已然不再是宗教至上的「中世紀」,種姓制度原有的社會功能被政治組織所代替,固守神性的純潔而對自身的貧困無動於衷也是違背人性的。

但種姓制度仍會存在,一是印度的歷史包袱太重了,他們也沒有革命或者激烈改革的傳統,不存在同傳統徹底割裂的可能性。二是印度出現了利用種姓問題搞選票的「種姓政治」現象,種姓問題是張好牌,政客們不會棄掉的。


大約在公元前1500年前後,也就是印度河文明滅絕前後,雅利安人就是從開伯爾山口,進入印度河與恆河流域。

雅利安人畢竟佔少數,他們在征服當地人過程中用了數百年時間,過程並不順利。為了牢牢控制原住民,雅利安人在原信仰基礎上發展出婆羅門教,稱為吠陀文化,其中最耳熟能詳的就是種姓制度。

類似元朝將國民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和南人四個等級,種姓制度則將印度河流域和恆河流域的人分為五個大的等級,到今天種姓制度依然根深蒂固。

圖-印度街頭高種姓美女

第一等,婆羅門,主要是祭司(僧侶),負責傳道,宣傳和解釋宗教經典,可享受祭品。婆羅門教就是後來的印度教,無論印度朝代如何更迭,即使政權曾輪番被信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的人統治,後兩者還是外來民族,最終勝利的仍是婆羅門教,祭司們功不可沒。

圖-印度街頭高種姓美女

第二等,剎帝利,主要是統治階層和戰士,擁有兵權和行政管理權,有義務保護婆羅門。這個階層類似中國西周時期的王、候、卿、大夫、士,屬於貴族階層。那時候軍隊數目不大,只有貴族中最低級別的士,士為知己者死的士,才有資格成為戰士。當然奴隸也有資格上戰場,但奴隸不是戰士。

圖-印度街頭高種姓美女

第三等,吠舍,普通的雅利安人,農民、牧民、商人等。前三等人都是雅利安人,凌駕於原住民之上,只有他們可以投胎轉世。

圖-印度街頭高種姓美女

第四等,首陀羅,非雅利安人,人口最多,卻不擁有土地,通常是奴隸和僕人,是前三等人的附屬品。既然非雅利安人,自然不能投胎,他們存在優越感,只因還有種姓更低的一個等級。

圖-印度街頭低種姓美女

第五等,達利特,又稱賤民,主要是犯人、戰俘、不同種姓通婚者及後裔組成。嚴格來說賤民並不在種姓之列,他們的地位比牛羊都不如。賤民只能幹清潔穢物或喪葬這樣的低賤工作,身體不能接觸前四個種姓的人,甚至影子都不能和其他種姓重疊,否則被打死不算犯法。

圖-印度街頭低種姓美女

不同種姓通婚者竟然有如此嚴厲的後果,讓種姓之間壁壘森嚴,哪怕是改朝換代,種姓等級也不容易改變。


簡單說說對種姓制度是否會消亡的看法。從目前來看,種姓制度的生命力依然很強盛,短期內看不到任何消亡的跡象。

首先,種姓造成的各階層的封閉性。種姓制度有兩個基本的制度,內婚和職業世襲。內婚是說各種姓必須在本種姓內尋找配偶,一般不得跨種姓婚配,而職業世襲不細說,就是爺爺是做什麼的,爸爸就得做什麼,然後自己和之後的子子孫孫都只能從事這一種職業。這兩個基本的制度保證了種姓的穩定性,也讓作為利益既得者的高種姓的力量越來越大,低種姓想翻身的難度也增大。

其次,種姓制度並不是我們從歷史書了解到的簡單的劃分為四個種姓,其實除了四大種姓,還有更多的亞種姓,而這些亞種姓之間也有各種「鄙視鏈」,雖然比不了高種姓,但還是有不少更低種姓的人可以讓你鄙視,比如最低種姓的首陀羅也有鄙視的人群-不可接觸者。這種源自人性上的惡,很難讓低種姓們團結起來去和高種姓作鬥爭。甚至因為不願和以前看不起的人平起平坐而成為種姓制度的擁護者呢。

再有,就是宗教的原因了。印度社會本土的宗教,無論是婆羅門教還是佛教,都有輪迴的思想,人們把希望都寄托在來世,對現世的關注很小。因為業力的概念,對現世的種種不公平的忍受力超過了我們的想像。

要是只有前面兩個因素的影響,我覺得印度的種姓制度面對現代社會的進步會很快解體。

階層劃分,不是雅利安人的獨創,秦以前的中國的階層劃分其實和種姓制度差別不大,天子-諸侯-大夫-士是貴族階層,然後還有極少數被稱作「國民」的自由民,其他的都叫「野人」的奴隸,到了東晉時期的有士族和寒族之分,兩族之間不能通婚,然後明朝的戶籍制度,軍戶只能從事武職等等。這些制度的設計未見得不比種姓制度弱,但為啥中國沒走上印度的路?

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宗教的影響,中國人沒有宗教信仰,相信的是「人定勝天」和「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所以時不時就有了會有人跳出來把這不公平的世界砸的稀爛,然後重新來過。反觀印度,連他們的獨立都沒經過流血的戰爭,指望他們的人民主動站出來推翻種姓制度,想想都覺得不可能了。


種姓制度是印度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世界其它地區也曾有過種姓制度,但從沒有像印度這樣完整、森嚴、存在時間如此之長,印度的種姓制度直到現在依然有很大影響。 印度種姓制度在古代奴隸制社會時期被稱為「瓦爾那」制度,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等級制度,實質上是雅利安人征服者為了便於統治土著部落而特意發展出的制度,為了迷惑人心蓋上了一層印度教的紗。它是在印度由部落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早期吠陀時代產生的。當雅利安人在「七河流域」活動時期,部落的民族血緣關係尚未完全解體,所以在與被征服的非雅利安人土著居民接觸時,統治階級根據居民的膚色以及文化上的差異,將社會上的居民分為兩類:雅利安瓦爾那和達薩瓦爾那。不過那時尚未出現四個瓦爾那的劃分,種姓制尚處於萌芽時期。 印度的底層民眾

後來隨著社會分工發展,階級分化,才有了四個瓦爾那的劃分。在雅利安人中,擔任宗教祭司的婆羅門和軍事領袖剎帝利軍事行政貴族集團,開始和一般公社成員維什分離,這樣雅利安瓦爾那就分化為三個社會等級,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土著達薩瓦爾那便成為了整個種姓社會的最底層:首陀羅。在四大種姓之外還有一種人叫「哈里真」,他們是被排除在一切種姓之外的人,即所謂「不可接觸的賤民」,他們的社會地位最低,所做的工作也最卑微。之後各個姓又派生出許多副種姓,各個種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規和風俗。

印度的底層民眾

印度建國之後,印度歷屆政府為了消除種姓歧視和壓迫做出了很多努力,印度憲法是明文禁止種姓歧視的,但在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各種形式的歧視偏見和由此帶來的衝突仍然很頻繁。種姓制的頑強給社會發展造成了很大阻礙,這些地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明顯落後於種姓制度得到削弱的邦。正如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指出的那樣:「種姓制度是印度進步和強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礙。」現在隨著經濟發展、國家開放,西方的理念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尤其是在年輕一代中間,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根深蒂固的種姓觀念和制度。不過,在今後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種姓制度和隨之而來的歧視、衝突依然會存在,因此,要將這個落後制度徹底掃進歷史的垃圾堆還需假以時日。

參考文獻:郭振雪:《印度種姓制度的變化對其未來政局的影響》,《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

張發青:《淺談印度種姓制度》,《滄桑》,2006年1期。


種姓制度產生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是因為人種之間存在巨大代際差。不光是樣貌差異大,有美醜之分。而且智商水平和能力也是差異巨大。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種族間戰爭,奴隸制、種族隔離制度就成了可能。

目前看,種族歧視出現非常久遠,但奴隸制卻是後來才出現。這當中有很大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必然性是一個沒有發生過跨代混血的新人種族群擊敗了發生跨代混血或者就人種族群。這就會導致兩種結果,要麼吸收對方的基因,要麼隔離歧視。黃種人進入中國後就是採取吸收矮黑母系基因,而後入中國的白種卻看到原本與之相同的族群變化太大,且趨於醜陋。於是隔離和歧視就出現了。上古社會制度不同於後來的混居,都是血親組織構成的團體,所以也就不需要搞種姓制度,因為本身族群與族群就是隔離的。然而古中國神話說西王母阻止牛郎織女,阻止七仙女嫁給九黎。其實就是最早的種族歧視。後來發生了二郎神劈山救母事件,七仙女族群女性成員全部嫁給九黎。別的支系也有聯姻。黃種人全面做主,所以顓頊時代出現了一個和九黎制度,意思是大聯姻,讓矮黑等跟隨民族也獲得混血。所以後來納在中國西南部有了黑人的意思。顓頊也被稱為黑帝,摸你黑風俗至今保留在錫伯族、彝族、佤族等等民族裡。矮黑群體C系D系也是那時獲得混血。這樣又導致另外一個黃白聯姻聯盟脫離了和九黎體系,自認白種第十族,因為黃種是老三苗蠻,所以數理為十三。兩派展開爭鬥衝突,這也是後來和九黎體系文化視十三數理為不祥的原因。也就是說古中國偶然因素使得沒有出現種姓隔離制度,原因是做主的黃種自己也有混血。

白種上古因為錯過了最早的跨代混血,所以從面貌體格上保留了新人種特點。於是種族優越感從那時起出現了。到了後來,兩排爭鬥導致兩派都有支系被發配西部,這部分人西進就有了中東古埃及。在古埃及由於要建設神殿金字塔等,奴隸制出現了。後來黃種猶太返回,周代把等級制帶進中國及其周邊,所以與羌人有關或受其影響的都出現了奴隸制。比如彝族、藏族等等。而本土民族南支沒有出過中原的支系卻保留著古態,都是血親會議制。

印度其實也是兩個時期,印度河文明實際是西進的那部分黃白和印第安含米特體系也就是沿海顓頊體系帶領黑奴創造的,他們是虎圖騰。後來進入印度的白種是閃米特體系,也就是與黃種老三苗蠻聯姻的白種,他們早期與苗蠻一樣是熊圖騰。印度河文明與中國西南部帝舜大禹黃白聯姻體系有關,C系就是他們大洪水後被發配西南的跟隨民族。孟加拉人和印度的C就是。還有F斯里蘭卡基因,在彝族裡也有遺留。都是跟隨民族,圖騰為虎。印度白種是閃米特重新崛起後進入的,包括衝擊中東,包括進入古羅馬,包括西戎北三苗返回中國。

制定種姓制度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要是放開大混血,那今天印度更糟糕。今天印度就是依靠沒有太多混血白的那部分在帶領著前進。連演個電影都是這部分人主導。如果印度種姓思維消亡了,一旦放開混血,可以肯定,印度沒落得更快,更徹底,永遠不會有希望了。這是沒辦法的,大自然的法則規律決定了,跨代混血越原始基因遺傳性越強。智商大規模降低後,那還會有希望。如果人類全部黑人化,必然要回到叢林遊獵時代。如果人類全部阿拉伯化,那就頂級就是冷兵器時代,再不行憑著傳統有點火藥槍之類。現代社會大部分科技都會慢慢被遺忘。

最後補充一個,很多回答里提到印度人是雅利安人。其實不是,雅利安叫阿里安,其實是父黃母白的黃種人,也就是最正宗的猶太,七仙女的後代。


印度種姓制度源於印度教,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大約有3500多年歷史?

種姓制度將人分為4個等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分別代表梵天的嘴、臂、腿、腳?

同時也是掌管的權利大小?

(印度種姓制度示意圖)

印度傳統人民分為四個種姓,也許是四個等級:一為婆羅門,即僧侶和教師;二是剎帝利,即武士、軍人;三是吠舍,即商人、地主、牧主、放債者;四是農民,即首陀羅?

在古印度,種姓制度最早叫做「瓦爾那制度」,作為印度古代奴隸制社會時期的種制度,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等級制度?

這種制度非印度所獨有,但在印度存在的時間卻非常久遠,並最終發展到最完整、最森嚴的程度?

除了四大種姓外,還有大量的「第五種姓」,稱為「不可接觸者」階層,又稱「賤民」或「達利特」,他們多從事最低賤的職業?

印度的種姓制度是不會消亡的,即使印度國沒有了,只要有印度人,演化成世襲歷史文化的產物,已經根在這片土地上根深蒂固了?


謝邀;這是一個複雜問題,涉及紛繁的多民族多人種多信仰多語言;只能簡述;千年前白皙的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為區別較黑膚色的當地人,規定了自己的種姓,形成第一等級;被征服的人群中,從事祭祀的僧侶和部落首領為首的武士集團,逐漸脫胎而出形成第二等級,餘下的成為第三等級,而被征服土著,自然淪為社會的第四等級。約定俗成經過法律固化,種姓成為了一種制度。第一等人把握宗教事務,部分還參與政事,形成祭司階層;第二等人掌握軍政大權,形成武士階層;第三等人從事農牧和商業;第四等多為奴隸,從事農牧和手工業。每個種姓都要遵守《摩奴法典》,有專人監督記錄。《摩奴法典》規定,高級種姓由於「窮困」可以從事低級種姓的職業;而低級種姓不能僭越;高級種姓男人因「貪慾」可以娶低級種姓之女,而低級種姓之男不得獵色高級種姓女人為妻。印度獨立後,憲法禁止階級歧視,但種姓等級烙印太深,生命力旺盛。例如;第一等人(婆羅門)不到人口的4%,卻佔有7成司法權,以及近半數的國會席位。種姓制度在法律上已廢除,要真正死亡遙遙無期,這將制約阻礙印度形成多民族同心同德合力,是人們不看好印度崛起的根本原因。


我所了解的情況是,印度在學校錄取和政府公務員錄用上都給與低種性的人很大比例名額!而且錄取考試分數特別優惠照顧,這也導致了學校和公務員人員素質的有某種下降!甚至導致印度社會其他階層的不滿,有的沒錢和家境平平的所謂種性高的人群比例也很大,他們中有很多苦苦努力拚考試,結果就是因為自己是高種性,沒有享受到任何優惠而得不到錄用而生活困難!甚至有很多印度人為了得到那些低種性的人才能享受到的那些特殊待遇而偷偷的把自己的身份證明改成低種性的族群!而且現代社會也是看自己的能力的,低種性的人受過良好教育後成為企業家老闆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我是在印度新德里呆過6年的中國人,在現代社會印度的種性制度沒有你們想像的那麼可怕,在大城市我沒看到有什麼人是不可接觸者,一流的大學裡什麼種性的都有!也許在農村還有一股強大的保守傳統習俗,農村的情況我不了解!


印度和中國一樣,是一個正在蓬勃發展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研究印度,發現這是一個貧富差距特別大的國家,一邊是豪華無比的富裕階層,一邊是窮的家裡連廁所都沒有的貧困階層。而這與印度幾千年來的種姓制度有很大關係。公元前600年左右,北方的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後產生了一套劃定社會階層的種姓制度。

第一等級是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第四等級首陀羅,他們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只能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這一部分是最可憐的,本來是這塊土地的主人,被征服幾千年後依然是征服者們的奴隸。而且非常糟糕的是,在印度,各個等級是無法進行階層流動的,是世襲制。而且是同一等級種姓之間通婚,低種姓男的不能娶高種姓女人。各個等級在法律層面也是不平等的。這是一種愚昧和落後的等級制度,有才華有能力的人也會被死死地壓在社會的底層,這種制度與現代社會的發展模式格格不入。

這也讓我想到了中國元朝的等級制度,第一等是蒙中人,他們才能充任各級政府的首腦。第二等是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部分歐洲人。第三等是漢人 ,即原金統治區域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第四等是南人,專指5000萬以上的南宋遺民,包括南宋統治區域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這四種人的政治待遇、法律地位也是有很大區別的。目的也是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一直到明朝開始,這一制度才被廢除。

今天的印度也在不斷地改革中,印度憲法也規定了任何人不得因種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視,為了保證低種姓人和賤民的教育和求職權力,印度還實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僅在議會兩院為他們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在所有政府機構和國營企業中為他們保留高達27%的名額。低種姓的學生也有一定比例的升學名額,在印度人的身份記錄里也不能有任何種姓的記錄。但是種姓制度對於印度社會的影響還繼續存在,社會性的歧視依然不少,這也是制約印度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桎梏。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更多的印度人會有所醒悟和感知,落後的種姓制度終有一天會徹底消亡。


恩,給題主來個全面的解釋吧。

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印地語:?????? ???? ????????,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 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體系。

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佈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一般認為,種姓制度是公元前600年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

然而隨著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經歷過許多調整,並且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由於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徑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基本介紹

種姓制度

印度種姓制度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特徵:一是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二是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種姓之男與高種姓之女通婚,但可以低種姓之女嫁給高種姓之男。三是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四是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等級制度

種姓制度

這一制度將人分為4個等級,即婆羅門 、剎帝利 、吠舍 和首陀羅 。

婆羅門即僧侶階層,為第一種姓,地位最高,從事文化教育和祭祀。

剎帝利即武士階層,為第二種姓,僅次於婆羅門,負責行政管理和作戰。

吠舍即平民,為第三種姓,經營商業貿易。

首陀羅為第四種姓,地位最低,從事農業和各種體力及手工業勞動等。同時,各種姓派生出許多副種姓(或稱亞種姓、次種姓),進而衍生出更多分支。除四大種姓外,還有一種被排除在種姓外的人,即所謂「不可接受的賤民」,又稱「達利特」。他們社會地位最低,最受歧視。

詞語淵源

種姓制度下印度賤民

「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 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制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隨著西方社會對該制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採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

在英國與法國,種姓稱為caste,其直到18世紀以後才被採用,並且於19世紀初演變成普遍性的辭彙。然而在19世紀前,英國人常將「種姓」與「部落」兩者混為一談,並且將制度與瓦爾那混淆,這項認知隨著英國殖民印度而廣布流傳。

在印度,與之相應的辭彙是Jāti,其帶有「社群」與「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帶有「物種」的意思,即反應該體系中聚落、定居群體與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間的關係)的意涵,這與castas或caste原來所指的「部落」或「種族」之意不大相同。

「種姓」一詞原為「宗族」之意,後來隨佛教傳入中國,有時被轉用來稱呼瓦爾那。然而到19世紀西學東漸以後,「種姓」又成為「caste」的中文翻譯。於是,在中文世界出現用詞混淆的情況:「種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經典所敘述的「verna」(即瓦爾那),也被用來指涉實際生活中運作的「Jāti」(即種姓制度)。這種混淆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經常出現將「瓦爾那」誤認為實際的種姓制度之情形。為了避免上述的混亂情形,部分學者根據「caste」的發音採用「卡斯特」這項新翻譯,試圖取代傳統上使用的「種姓」一詞,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後者普遍。

從上述內容可知,「種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來自於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該詞 匯的意含往往反應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單指印度的種姓制度,而是指「一種在社群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之體系」。換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強調該制度的「隔離」與「不平等」的面向,並由此延伸出各種負面的看法。人類學家路易·杜蒙認為,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近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與歐洲傳統的貴族與教會這兩個階層彼此衝突所造成的結果。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觀點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義的觀點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種姓制度留下僵化、壓迫與落後等高度負面印象,因此「種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帶有負面的意思,有時作為形容某個制度施行不當的貶義詞。

果阿邦的仁慈耶穌大教堂

核心觀念

種姓制度並非一套絕對的社會階層,而是藉由許多不同的標準建立起來的一套相對階序,這些標準諸如:是否吃素、是否殺牛以及是否接觸屍體等等……這些標準背後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潔凈與不潔」的價值觀,然而該價值觀卻受到實際生活中的權力關係影響。為此,古代印度的婆羅門發展出一套稱為「瓦爾那」的分類架構,作為解釋並簡化整個制度的方式。因此,這兩套思維方式大致構成整個種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潔凈與不潔

潔凈與不潔是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其依循的原則主要有二:一種是時效性,一種是互補性:

時效性

在恆河岸邊洗滌的人們:印度教認為水能洗滌不潔與罪惡,恆河河水則有最佳的洗滌效果,因此印度人經常在恆河兩岸洗澡或擦拭身體。不潔可分為兩種,即暫時性的不潔與永久性的不潔。在此,「不潔」主要指在生活中各種被視為帶有危險性,而需要將受此影響者加以隔離的事物或情況,比如經血、生產與死亡等等......。這些情況之下,即使與之有稍微的接觸都算沾染到「不潔」,需要以慎重的方式隔離或是消除其不潔。

所謂的「不潔」是一套繁瑣的分類體系,這其中最核心者包含《摩奴法典》所規範的人身上的十二種不潔物(如糞便、唾液等)、出生與死亡以及許多次轉手過的人與物品。此外,各種器物之間也有一種比較性的不潔關係,如金比銀潔凈,銀比青銅潔凈,青銅比黃銅潔凈,上述這些金屬又比陶器潔凈,這種比較性的關係會影響到器物的使用年限與價格。同樣地,當人與「不潔」的接觸程度與關聯性也會牽涉到其被隔離的時間長短,以及處於暫時性的不潔還是永久性的不潔。以親人死亡為例,當該狀況發生時,其核心家庭的成員被視為最「不潔」,守喪期最久,不住在同一屋檐下的親戚則依與死者生前來往的程度決定其「不潔」程度與守喪期,即與死者生前來往越密切者需守喪越久,反之則越短。同樣的觀念用於即將殉夫的寡婦,如果她們正處於經期時,依規定不可殉夫,必須等經期結束後四天並沐浴才可自焚殉夫(稱為薩蒂)。上述這些有時效性的例子都可顯示暫時性不潔的情形,而暫時性的不潔通常有直接或間接的化解之道,比如用水清洗(沐浴或洗滌特定部位)、剔除毛髮、塗抹牛的五種分泌物等。

然而如果經常性的接觸「不潔」的事物,比如專門替死者或產婦洗滌衣物、埋葬死者,這種情況下便處於永久性的不潔。換言之,以接觸「不潔」事物為業的人或群體無法擺脫「不潔」的狀態,因此他們與他們的親人必須被長期隔離於大多數人之外,以防污染到其他人。如此,他們便成為「不可觸碰」的賤民,其他非賤民的種姓必需避免與之直接接觸,甚至迫使他們遷居聚落之外,否則有被污染的危險。

因此,在時效性上可以看見潔凈與不潔之間的對立關係:如果要維繫自身的潔凈,必須遠離不潔。潔凈與不潔位在價值觀的最高與最低兩端,彼此相互排斥,互不相容。

互補性

互補性主要與婆羅門有關,其基礎建立在於滿足婆羅門對潔凈的需求以及由此產生的不潔。作為種姓制度的核心,婆羅門必須保持高度的潔凈,才能維持其神聖的地位,因此隨著歷史發展,婆羅門創造出許多規定與禮儀維繫自身的潔凈,然而執行這些儀式與規定時如果沒有他人協助,多少會沾染不潔而處於不可觸碰的狀態,因此衍伸出各種處理不潔事務的種姓,這些不潔的種姓之存在也保障了婆羅門的潔凈。換言之,潔凈與污穢,婆羅門與賤民,這兩者彼此互補,缺一不可。舉個例子,死牛,特別是被宰殺的牛被視為不潔,然而儀式上不可避免需要以牛皮製成的鼓和接觸這些不潔物的演奏者,因此許多地方出現以製作皮革或演奏樂器為業的賤民種姓,然而他們的工作卻與神聖的宗教儀式緊密相關,甚至必須在其中扮演主祭者的角色。

兩者與種姓制度

正因為潔凈與不潔在概念上構成既對立又互補的關係,因此一個種姓要確立其地位時,必須同時根據幾項標準作為參照,比如丁種姓的成員可能會說「因為我們是素食者,所以等級高於辛、壬、癸種姓;但我們容許寡婦再婚,所以等級不如甲、乙、丙種姓。」由於種姓內的成員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時遵守與違背某些潔凈標準,因此可以藉由各項由潔凈與不潔所衍生的實際標準將所有種姓一分為二,最後這些標準匯合在一起時,便構成一套由高至低的「潔凈-不潔」種姓階序。

歷史相關

種姓制度下印度賤民

到後期吠陀時代,四瓦爾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羅門教的典籍規定了各個瓦爾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爾那的成員的不同權利和義務。

第一個瓦爾那是婆羅門。婆羅門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層級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參與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權力。

第二個瓦爾那是剎帝利(是「力」、「權力」的意思)。它是從「羅闍尼亞」發展而來的。剎帝利的基本職業是充當武士。國王一般仍屬於剎帝利瓦爾那,但是剎帝利瓦爾那並不限於王和王族。剎帝利是掌握軍事和政治大權的等級。

第三個瓦爾那是吠舍。吠舍主要從事農業、牧業和商業,其中也有人富有起來,成為高利貸者。吠舍是平民,沒有政治上的特權,必須以布施(捐贈)和納稅的形式供養完全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婆羅門和剎帝利。不過吠舍還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員,他們可以參加公社的宗教儀禮,因而和婆羅門、剎帝利同樣屬於「再生族」。

第四個瓦爾那是首陀羅(Sudra)。首陀羅瓦爾那的前身是達薩瓦爾那,首陀羅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內。首陀羅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員身份的雅利安人。由於沒有公社成員身份,不能參加宗教禮儀,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羅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護的權利。首陀羅從事農、牧、漁、獵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各職業,其中有人失去生產資料,淪為僱工,甚至淪為奴隸。首陀羅作為瓦爾那來說,不是奴隸或達薩。首陀羅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達利特(Dalit)的低位比首陀羅還要低達利特,印度語翻譯為:「被壓迫的人」。

印度是到21世紀初還遺留著種姓制度,其中最底層的人被傳統的上等種姓叫做「不可接觸者」,即賤民,他們自己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今天,在某些依舊保守的印度農村,你會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著人,因為他們不能讓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帶著掃帚,邊走邊掃掉自己的腳印。他們為這個村子的人工作,卻不允許住在村子裡;他們不能到村子的井裡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學也必須上專門的學校。令印度教種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種姓隔離,而最嚴苛的隔離正是施加在被稱為達利特(Dalit)的人身上。傳統上,達利特被認為是骯髒的,並且這種骯髒還可以藉由接觸傳染給別人,因此他們要躲大家遠遠的。儘管聖雄甘地稱他們為「神之子」,但傳統的上等種姓卻叫他們「不可接觸者」,即賤民,而他們自稱為「被壓迫的人」,即達利特。這是印度歷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陰影,但是當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經濟增長和成千上萬的IT精英所吸引時,往往會忘了它的存在。印度前總理曼莫汗辛格(2004年5月19日-2014年5月17日任印度總理)是個坦率的人,他坦承:「儘管60年來印度已經制定憲法和法律禁止種姓制度和種姓隔離,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許多地方,達利特依然面臨著社會歧視。」

根據人口普查數據,印度目前有1.67億達利特人,佔總人口的16.2%。

雖然瓦爾那提供一套穩固的解釋框架,然而實際上的種姓制度常常與其架構差距甚遠。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結果為例,馬德拉斯省沒有任何種姓中屬於剎帝利,屬吠舍者亦十分罕見。大多數的種姓集中在首陀羅的類別下,共占當地總人口的一半以上,換言之,當地社會主要由婆羅門、首陀羅與賤民所組成;,戰士與統治者為拉其普特擔任,然而該種姓並非真正的剎帝利〈Risley 1901〉。事實上,在印度的歷史中,各地的統治者未必皆由剎帝利擔任,而且真正的剎帝利常被認為已經不存在於世上,雖然該瓦爾那在階級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印度近代的種姓制度印記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範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範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剎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凈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係,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係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係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係,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剎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係,而且婆羅門與剎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但它們的分工關係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剎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剎帝利掌握,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凈」規範(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剎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享「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剎帝利,不問實際政事,剎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係。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剎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剎帝利的角色,與婆羅門進行互動。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係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凈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時維繫婆羅門的優越地位。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制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項目,因此部分種姓會藉由普查的時候,可藉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生活模式

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凈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範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聚落

印度行政體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環節,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制種姓

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工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髮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

其他資料瓦爾那與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是中國古代文獻中對印度一種複雜的等級制度(包括瓦爾那制度和後來從中衍生出的闍提制度)的泛稱,玄奘又曾將它譯稱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這種制度稱為喀斯特製度。它萌芽於早期吠陀時代,正式產生在後期吠陀時代。最初,雅利安人自稱為「雅利安瓦爾那」(雅利安含有「高貴」之意,瓦爾那含有「顏色」、「品質」的意思),而稱當地居民為「達薩瓦爾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這樣就有了自以為高貴的雅利安人和把當地居民當作敵對集團的區別。 

隨著雅利安人內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時代末期,逐漸發生了平民與氏族貴族的區別,。平民稱為「吠舍」(是氏族成員的意思),而貴族稱為「羅闍尼亞」(是「灼熱發光」的意思,引申為顯貴的首領的意思)。從事祭掃的氏族貴族則稱為「婆羅門」(意思是梵天所生)。從雅利安人與當地居民的一分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與氏族貴族的一分為二和貴族內部的軍事貴族與祭司貴族的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四個瓦爾那的胚胎。

印度佛教保留種姓制度

另一方面,瓦爾那階級雖然規範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範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剎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歷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只以其象徵性的潔凈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係,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係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制度關係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里斯·侯卡特,認為瓦爾那理論只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係,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剎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係,而且婆羅門與剎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但它們的分工關係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剎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剎帝利掌握,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凈」規範(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剎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享「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剎帝利,不問實際政事,剎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係。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剎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剎帝利的角色,與婆羅門進行互動。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係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凈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時維繫婆羅門的優越地位。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制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項目,因此部分種姓會藉由普查的時候,可藉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聚落種姓

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愛德華·亞瑟·亨利·布蘭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據1911年他本人在聯合省主持的種姓調查,指出各種姓內的自治狀況可分為三種類型:

1.沒有潘恰雅特的種姓:屬於再生族的高階種姓通常直接根據普遍的公眾意見(可能是流言或許多人的抱怨)作決定。

2.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這些種姓容許當事人(通常是觸犯禁忌者)受到他人嚴重敵視與排擠時有權請求召開臨時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實際上這種請求甚少提出,實際上召開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見。

3.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不同於其他兩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種姓具備常態的潘恰雅特組織,使其具有定期召開該會議之能力。一般而言,這類型的種姓大都屬於從事專門職業的種姓或低階種姓。

在此,種姓潘恰雅特屬於潘恰雅特的一種,指每個聚落(或鄰近地區)的單一種姓自行召開的種姓自治大會,目的是處理種姓內部的糾紛(通常是道德與司法問題)與對外的聯合行動。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才會有常態的潘恰雅特籌備組織,以及負責籌備召開會議、紀錄與通知當事人等事務的執事。

潘恰雅特原為「五」之意,意即由少數專家與地方領袖召開的小型會議。該辭彙可泛各種地方社會的自治組織,這類定期的群眾大會是其組織內部的小型委員會主導一切,這其中主要包含指導大會的流程與出面解決爭端。即使如此,種姓潘恰雅特卻非少數人壟斷的體系,而是一種由多元權威構成的組織,其存在目的是維護種姓內的習慣與和諧,促使內部成員盡守職責,以及對外保護全體利益,因此實際上猶如種姓內的自治機構。

一般而言,種姓潘恰雅特會出面調查各種有爭議的案件,這類案件大都涉及宗教與道德層面,比如共餐、婚姻問題(離婚、通姦或偷情等)、交易與殺牛等。換言之,種姓潘恰雅特大都裁決與官方法庭無關的紛爭。其審判或協調方式因種姓而異,有些審判前要求當事人發誓與接受試煉,有些采大會全體或內部委員會投票等方式。至於懲罰方面,種姓潘恰雅特以停止當事人享有的特定權利作為手段,這其中包含停止與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種服務等。最嚴厲的懲罰是禁止當事人與其他種姓成員來往,這又分暫時的禁止與永久的禁止,其判決。通常這類懲罰施行於與「不潔」的人或事物接觸者,而這種規範往往涉及一個地方種姓在社會上的地位。即使種姓潘恰雅特會懲罰部分成員,但大多數的狀況下,它謀求調解內部的爭議,而非懲罰其成員。

對外事務上,種姓潘恰雅特主導對特定種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維繫自身的行業利益。有時這類事務還會牽涉與其他種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銀行家與糕餅師傅有爭執,導致糕餅業種姓找制瓦業種姓建立協議,要後者在該銀行家修房時拒絕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為了建立自身權威,種姓潘恰雅特在召開大會時,常引用「潘恰雅特的聲音即梵天的聲音」或「種姓的國王亦為種姓」等諸如此類的語句,以強調組織本身在種姓內的最高權威。然而實際上,種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執行效率與高階種姓的支持,這兩點正反應其缺乏正式權威的局限。

歷史

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湧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地的土著達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雅利安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在尼泊爾,婆羅門做了一件不尋常的事情,授予當地人較高種姓,大部分土邦國王(maharaja)也成了剎帝利。[1]

當代的種姓制度

印度種姓制度引發暴亂印度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種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視」;第17條明文規定廢除「不可接觸制」。為了保證低種姓人和賤民的教育和求職權力,印度還實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僅在議會兩院為他們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機構和國營企業中為他們保留高達27%的名額。另外,還給低種姓出生的學生一定比例的升學名額。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記錄里不再有任何關於種姓的記載。

儘管自印度獨立以後,廢除了種姓制度,印度憲法文規定不準階級歧視,但是種姓制度對今天的印度社會特別是印度農村仍然保留著巨大的影響。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不及人口的4%,卻佔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就算在天災時,賤民亦飽受歧視,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同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省的阿拉里亞發生水災,然而由於阿拉里亞為賤民的集中地,災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協助,令大量災民死於水災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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