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的土地屬於全體業主的公攤面積,物業向業主收費是否合法?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是公攤面積,按照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來說,公攤面積一般都包含在業主已經購買的房屋價格當中。 所以對於公攤面積應當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

而開發商,如果要建造停車位必須是在建築規劃區域內專門用於停車的地方來建造,而不能佔用業主的公共面積,包括小區的公共道路和綠地建設停車位。

如果開發商在這些面積上建造了停車位,應當屬於小區業主共有,開發商不能將該停車位進行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更不能隨意收費,因為開發商本身就不對該停車位擁有任何權利,所以也無權對停車位收取費用。即便有些開發商可能會收取相關的停車管理費,但是該管理費收益也應歸全體小區業主共有。

所以在小區當中開發商是可以建造停車位的,只不過要看他停車位所佔用的面積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開發商可以自由處分,如果不合法,自然不能隨意處分和收費。


對於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明確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由於公攤面積包含在建築面積中,一般業主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已經為該部分支付價款。公攤面積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商及物業均不能再對該車位進行買賣、出租。但是,物業對車位的使用進行管理,可能需要向業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所以,關鍵問題是要明確物業向業主收取的費用屬於什麼性質的費用?

另外,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關係,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應當於業主委員會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費用、合同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所以,如果業主認為物業的收費不合理,可以與業主委員會溝通,了解收取費用的性質及收費標準。如物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收費或在約定外額外收費,則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進行協商,維護業主的權益。

由於物業服務企業是為業主服務的,所以物業服務企業按理應當由全體業主選聘。但是在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開發商會為業主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如對物業服務企業不滿,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並且取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


不知題主要問的是停車位的使用費,還是車輛停放管理費?

若是停車位使用費,需要確定該車位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開發商有權處分;共有部分則隨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移,歸全體業主所有。

「專有權」的認定標準——

1. 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2. 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 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上述三者同時具備,方能認為具有專有性,不能因為車位在規劃內就簡單認定開發商有權處分。

具有獨立產權證書的地上停車位、停車場、地下車庫等一般不會產生糾紛。


對於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的停車位,有著不同的規定:

(1)屬於人防工程的車位,歸屬與規劃、人防工程管理部門簽訂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者(收益人)。

(2)已計入公攤面積,業主支付價款取得專有權的同時,已取得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屬業主共有。

未計入公攤面積的,開發商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擁有車位的專有權。

(3)不辦理地上車位產權登記造成的「建築規劃內、但無法取得獨立產權證書的地上」車位,如屬於佔用公共綠地或公共場所建設的,歸全體業主共有;

不能證明是佔用公共綠地或公共場所建設的,需依據規劃、合同等綜合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規劃職能僅決定用途和功能,並不能作為認定其屬開發商所有的依據,即使開發商與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停車場歸開發商所有,亦屬於《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為無效。

車位使用費的收取

若停車位的土地計入公攤面積,停車位使用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或物業無權收取業主的車位使用費,但物業可以依據政府有關文件並經過小區業委會同意收取車輛停放管理費。


我就是小區的業委會成員,這個問題最準確的答案就是:小區公共場所歸小區全體業主的,所以必須收停車費,收的費用用於維護道路等公共設施,如果有盈餘就用於小區公益建設或者返還分紅給全體業主。

可是在中國的社會,得利的業主不會出來支持你,不得利的業主會指著鼻子罵你。所以奉勸大家不要去當業委會成員。

同樣,如果你沒有黑惡勢力也奉勸你別去干物業。因為每一個小區總有一些自私自利的人找盡理由拖欠物業費,如果你不狠心去追討,那麼那些交了物業費的也會慢慢的不交了,然後你的資金越來越緊張,服務質量自然越來越差,進入了惡性循環,於是所有業主都會罵你了。


謝閱!這樣的情況我們不能一邊倒的說收費不合法或者說收費合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定,總得來說,在現實生活中收費是肯定存在的,關鍵是要看收到的這些錢如何處理。

首先要明確小區裡面停車用的土地使用權到底歸誰所有?

1 如果是開發商向有關部門經過了單獨的審批,用作經營性質的停車場,那麼這些區域就可以用作經營,因為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業主所有。

2 有些區域如果屬於小區的業主共同所有,也包括小區的道路和綠化帶等一些公共土地,那麼在這個區域停車要不要收費,它的決定權就在全體業主手裡,或者是小區全體業主選出的業主委員會來進行商定。

其次 即便是停車用地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但是並不是家家都有車,有的人有車有的人沒車,所以這種情況下:

1 不收費也是不合適的,因為從公平的角度上來說,這對沒有車的人家是不公平的,這也是人之常情。

關鍵問題在於收費的標準怎麼制定,收上來的錢應該怎麼處理!

收取的停車費應該有全體業主來決定他的用途,物業服務公司是沒有權利把錢據為己有,如果全體業主約定,委託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除去委託的管理費用外,所有的停車費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如果物業公司經營有虧損,想用停車費來彌補,也應該由物業公司來和業主委員會商量,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補貼給物業公司,如果業主委員會同意補貼給物業公司,應該要求物業公司定期向業主公開收支情況,要讓全體業主知道這批停車費用到了什麼地方,比如小區的日常維護開支,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維護停車秩序服務增加了人員或增加了設施經費等,如果停車費用途合理,那麼作為業主知道後,交起來也情願,不知道您認同我的觀點嗎?


這個問題問的非常有誤導性。

1.停車位只有分攤到建築面積以內的區域內的,才是全體業主所共有。個別持有獨立產權的車庫車位只屬擁有產證的個體,而非全體業主所共有!

2.全體業主所共有並不代表是只針對有車業主所免費佔用,它的使用及維護的權利及義務就均分給全體業主,所以它的使用過程必須是有償的(因為小區道路及停車設施、安全保險等要投入人力維護及能耗支出),讓無車未直接受益此車位的業主幫你去支付這些費用,你以為公平嗎?所以,停車付費是必須。

3.誰來收費?是不是由物業公司來收?這是個偽命題,小區聘請了物業公司,收停車費也就是它的責職之一,它不收誰收?只不過業委會與其約定收入費用它可以佔用幾成為成本投入,這才是關鍵。(法規25%,但由於許多小區物業管理費長年不漲,支不付出,所以業委會也會承諾相應擔高此比例。)如果小區自治,不請物業公司,那麼收費的事就由自治組織負責,同理。其中一部分費用也要拿出承擔成本。

4.小區公有的停車位收到的費用屬公益收入科目,補充維修基金。系對全體業主有益,而非只服務於車主!


物業資源眾籌(社區不收物業費)

商業模式:互聯網+n(社區服務+股權眾籌)

商業理念:集資集智、引資、引智、引路。

眾籌模式:發起人(玲壹物業)+領投(投資機構)+跟投(社區業主)+平台(加邦城市信息科技)

眾籌流程:向區域常住戶口(原住民)發放通告,在自主自願的同時,召開首次意向投資股東會,收取意向股權投資保證金(1000元/人),擬定股東協議(由律師事務所介入)選聘管理團隊(公推公選),公司註冊(本部持股1%),繳交餘額(2-2.5萬元)直接進入新公司賬戶,開始運營。

股東結構:股東人數50~200個,年齡25-50歲為宜,女性為主、退伍、轉業軍人優先、殘障人士優先、因公致傷、殘優先(不包括其他業態眾籌)。

資金使用:如投資屋頂光伏(太陽能),家政服務,車輛租賃、中央廚房、社區金融、適時接管常規物管、房產中介、社區教育、養老等便民服務(社區保姆式服務),社區救助、防災減災、國家動員培訓(公益活動)、其他收益(如社區廣告)……

項目可行性:目前全國多地已開始物業眾籌模式,上有政府政策加持,下有百姓熱切期盼一一社區共享經濟。

為優化社區服務、工業園區服務、創新商業業態打基礎。

經濟效益分析:公司(本部)主要從事平台技術開發、應用和 推廣。

2017年度將在廈門市眾籌100家社區服務公司,可提供本地就業機會2萬以上,今年下半年將面向閩南地區全面推進。2020年,將構建全國最大的商業與公益平台。覆蓋全國80%社區、80%工業園區。

社會效益:可為公共維安減少30%費用,為城鎮居民減少10%家庭開支,可為工業(廠務)減少20%成本,可提高公民幸福指數5%。

本項目因觸及國家動員(軍民融合)和防災減災大數據,強化公民國家意識,不適宜國外財團持股。

此項目將率先在廈門試點:住宅小區不收物業費,其利潤來源主要是業主吃,住,行等消費資源,社區金融,社區物理資源深度利用和業主消費行為格局重塑。

. 加邦城市(廈門)信息科技限公司【工業保姆】


小區有沒有業委會?業委會同不同意收費?如果有業委會會有調查全體業主是否同意停車管理收費,沒有業委會物業需要調查全體業主是否同意停車管理收費,如果雙二分之一業主同意就可是合法的,收支明細需要定期公布,主要用於小區內道路、交通標誌、停車場的設施設備、車位路面破損修復,如果還有富裕可以用於小區內其他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換,另外如果業委會同意也可以補貼給物業公司,用於作彌補物業費的不足,因為不是所有業主都交物業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和業委會商議從停車管理費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比如15%不等。


這個問題沒有說清楚,物業公司收費的具體項目和收費性質,但是物業公司對小區車位的收費是合法的。

在小區的車位收費中,無論哪一種產權的車位,物業公司都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相關規定進行收費。如果小區里的車位土地面積已經被公攤了,那麼就說明車位的產權歸屬於業主,物業公司也可以根據規定進行收費。

小區里的車位,產權無論是私人的,開發商的,還是業主的,或者是國家的,都需要向物業公司繳納費用。這個費用包含了兩個方面,管理費用,或者是產權者的車位租賃費用。如果是私人產權的車位只需繳納管理費用,其它的產權車位除了交管理費用之外,還需繳納車位租賃費用。這個租賃費用是要劃歸車位產權者的。

在國有產權的車位中,這個租賃費用劃歸投資者,公共產權車位的租賃費用劃歸全體業主。如果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這部分費用可能被物業公司所佔用了。

所以,在小區里的車位收費中,只要物業公司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都是可以的。如果亂收費,那就另當別論了。


這是分情況而定的

第一:地面上停車。如果是規劃車位,也就是有產權的,允許物業公司收取車位費。如果是公攤車位,物業公司不能收取停車費,但在統一管理的情況下是可以收取管理費。。

第二:地下停車。地下車位也分規劃車位和人防車位,其中人防車位是歸開發商使用,一般開發商租售給業主。所以地下車位物業允許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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