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教師,2017年補助現在是多少?


謝謝邀請回答。因你之故專門查了一下國家的政策以及網友們的留言。

教師在很多人眼中是鐵飯碗,不過根據年代不同以及國家政策不同,它是在變化著的,我也做過一段時間的老師,當老師的辛苦只有親自體驗才能知道,當然管理學生的時候他們淘氣的時候恨鐵不成鋼,但是他們上進友愛的時候真的非常可愛。

民辦教師應該是存在我們70後80後的年代,當時教育資源沒有那麼發達,教師隊伍也沒有發展壯大,但是孩子的教育不能耽擱,所以就有了民辦教師,我小時候的學前班就是民辦教師教的,後來上了當地比較大的小學,才是公辦老師教的,但是我知道當時很多偏遠農村和山區他們都是民辦老師任課,因為條件艱苦,願意去的人不多。後來國家大力發展教育改革創新,就有一部分民辦教師轉正或者被辭退。

隨著國家的法制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重視起了民辦教師的遺留問題,提出了一些辦法方案,但是應該是沒有明確落實到具體的法規上面吧,具體的執行方案根據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標準。

首先,並不是所有的原民辦教師都能夠拿到補貼,所以民辦教師應該先弄明白自己是否在補貼之列。

其次,我看了網友們的發言,各個地區的補貼發放和計算形式不同,有的是一次性補貼,有的是按年限分段補貼

第三,各個地區的補貼名目不同,有養老,醫療和教齡補助,但是不是每個地方都有,地方不同個,標準不同。

所以,還需提問者您直接打當地教育局的電話進行詢問。現在是法制社會,網路信息時代,如果您符合標準,我相信,只要你符合這個補貼標準,並且當地有相應政策,那麼你就肯定能拿到的。

加油!


謝邀。

書生給您好了一段山東德州的,這是9月份的新聞:

保障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發放工作有序進行。截至目前,累計向833人發放補助資金648.27萬元,其中,今年一月至八月以來,發放補助資金129.36萬元。

德城區從2014年1月開始,按照每年教齡每月20元的標準,為現為山東省戶口、全面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以前(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農村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離開教師崗位再沒有被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錄用、且已經年滿60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

據悉,申報人員通過各級教育部門對身份和教齡的認定後,納入發放範圍。所需資金由德城區財政負責籌措,嚴格執行補助標準和發放範圍等有關規定,統一使用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渠道。所需發放的教齡補助,由德城區財政足額列入年初預算,待審批、申報工作完成後,及時撥付到位。德城區財政投入規模將逐步擴大,且成為每年的剛性支出,區財政部門在嚴格資金預算、賬戶、撥付等管理,強化源頭治理的同時,建立健全資金髮放、領取、核銷等資金使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切實管好用好民辦代課教師的「養老錢」。

不知道您民辦最後轉沒轉?沒轉的話就是這個新聞所說的了。具體可以到財政局或者教育局這類相關機構諮詢,因為全國各地政策不一的。

書生的啟蒙老師也是民辦教師,順祝您和我的曾經的老師,家安事順萬事如意身體健康!


我們的原民辦教師是一類非常特殊的群體。他們是我國一窮二白的時候,實行大集體合作的時候,為了提升教育水平而從農村招募的一些有知識、有教學能力、有責任心一些特殊教師。

在我們以前的時候,國家對他們的定義就是農民。農民通過參加集體勞動掙取工分,教師也是通過到學校給學生教課,掙取相應的工分。當時的農民工人幹部,實際上生活水平是差不太多的。

他們對我國的教育事業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沒有他們,我們無法實現九年義務教育;沒有他們,我們很多人可能都無法具備現代的知識。

民辦教師隊伍最龐大的時候達到了490多萬。

不過為了保證我國教育事業的良性發,國家通過各種措施,消化民辦教師隊伍。絕大部分被轉為了公辦教師,也有一部分民辦教師,在教師崗位上服務滿足相應年限,到達年齡後,辦理了離崗退養。最後一部分沒有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被辭退回去種地了。

2011年,教育部關於解決代課教師的有關文件中提出,對原先辭退的民辦教師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沒有進行補償的,要按規定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各地陸續出台了,相應的民辦教師教齡補貼制度。有的2012年就出台了,山東省2014年出台有關文件,青海省2017年出台的有關文件。

目前全國對民辦教師的補貼標準都是各省市決定的,大多數維持在一年教齡補貼每月20元的標準。也有部分地區是十元,江蘇等地區調整成了30元。

這種補貼待遇都是需要到達退休年齡後,向當地的原供職學校申請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補貼標準也會越來越高。2017年,黑龍江將補貼標準由十元調整至20元,陝西省建立了按照退休金比例增長補貼的機制。

相對來說,當時辦理了離崗退養的教師,待遇還是不錯的。大多數地區按照公辦教師50%或者2/3的標準享受退休待遇的,青海省的比較低,800-1000-1600元,山東省是按照百分之百的退休公辦教師標準享受待遇的。

其實隨著時間的不斷發展,國家對民辦教師身份的不斷追認,我們各項補貼標準會越來越好的。未來按照公辦教師的平均工作年限退休收入,給大家發放教齡補貼也不是不可能的,不過還需要耐心等待。


原民辦教師(即眼下叫代課教師),它的出現是因為建國初期基礎教育極端落後,師資力量相當匱乏,為普及義務教育,只好鼓勵各地群眾興辦學校,聘用民辦教師,有縣聘,鄉招,社請三種類型。他們相當於臨時工,沒有"五險一金",工資只有幾十元,是在公辦中小學沒有事業編製的教學人員。後來,教育部只承認1984年(也有1986年之說)12月31日以前任教民辦教師,通過轉招等方式成為了公辦教師。而對其之後的民辦教師,採用"清退"政策,是他們離開了任教十幾年的教學崗任,成為非"下崗"的下崗人員。

原民辦教師一定不是指被"返聘"或"留用"的至今在崗的民辦教師了。對於原民辦教師這是oo年基本消失的一種職業。他們的補助問題也成為頗受關注和熱門的話題。全國各地解決原民辦教師的補助問題各有差異。甘肅省是2010年對凡從事民教5年以上的人員開始摸底,審查並建冊,凡年滿60歲以上每月可領教齡乘以8元的教齡補助已開始落實。

原民辦教師對我國的農村基礎教師揮汗灑淚,但畢竟是非正式編製人員,沒有被納入城鄉居民保障範疇,被"清退"後成了"教過書的農民",每月只能領到的就是教齡補助費,那還要等到你年滿60歲。對於原民辦教師的教齡補助,那是一個"定數",那裡還分年代而不同。不過,隨著國家的繁榮昌盛,民生問題被越來越受重視,相信原民辦教師的補助也會逐年得到提高。

不過話說回來,你這種情況(指"卸教)比較"特殊",具體事宜當問詢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謝謝邀請:民辦教師的困難補助,各省地區都不一樣,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而定。有的地方民辦教師工作1-8年的補每月補助60元,工作8-12年的每月補助90元,工作12年以上的每月補助120元,要個人申請填表,學校證實,上級各部門批准,然後發放補助。


謝謝您的邀請。民辦教師可以說是鄉村最偉大的人,付出的不比正式教師少,得到的卻比正式教師少得多!年華一樣付諸於教育,卻因身份沒得到對等的報酬。作為一名同行,我要向您致敬!

我們這裡在2004年左右就對民師問題進行了化解,現在退養的每月有1400左右的生活費。後來就沒有再聘請民師了呢。


每個地方的標準不一樣,你是北京的,還是河南的?具體情況,諮詢當地的 教育局。


河南省對原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對農村基礎教育做過巨大貢獻的民辦教師經過一定程序的教齡認證。在此期間連續認教的原民辦教師進行養老補貼,也就是說你到六十歲後每月按教齡多少領取補貼。具體方案是:10元X連續教令=每月領取金額,表面看來是合情合理,其實存在著巨大的不公平。那就舉個例子讓大家分析吧,假如有兩個民辦教師A和B,如A幹了十五年民辦教師後又參加了其他工作十六年,你自己選擇那個補貼高,你就選擇那項的補貼,你選擇後者的話,那你民辦教師的十五年就白乾了又;如B幹了二十五年的民辦教師,後又幹了十五年的其他工作,你選擇前者的話,後面的十五年又是白乾了。可是前後工齡為何不能連續計算,算來算去還是坑了這些民辦教師。


謝謝邀請!只查詢到以下資料。

《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原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實施方案》碾政〔2017〕71號青海省2017.1.1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退養原民辦教師生活費補助標準。按照《解決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青教普字〔1989〕185號)規定辦理了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連續教齡滿25年的,每人每月調高至1600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每人每月調高至1000元;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調高至800元。

(二)建立被辭退民辦教師和被辭退代課教師養老生活補助制度。具有我省戶籍的被辭退民辦教師和被辭退代課教師,在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的,根據在我省任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教齡,按每滿1年月補助20元標準增發養老生活補助費。在兩個以上中小學校擔任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合併計算教齡。alsjs

發放被辭退民辦教師和被辭退代課教師養老生活補助及提高退養民辦教師生活費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和區財政分別承擔50%。

《關於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字【2017】12號 河北省青縣

各鎮(鄉、場)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根據滄州市教育局、滄州市財政局、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經縣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幾點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號)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將現有教齡補助標準提高30%。教齡補助標準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局負責落實,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同時,建立起教齡補助標準增長機制,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補助資金。

二、現有我省戶籍,其原戶籍所在省(市)與我省達成互認的,繼續享受我省教齡補助政策,未與我省達成互認的,不予接收辦理教齡補助;

原在我省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現為外省戶籍,其所在省(市)與我省達成互認的,按照我縣關於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的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原在我省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現為外省戶籍,其所在省(市)未與我省達成互認的,按照冀政辦函【2012】37號和冀教人【2014】3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等要求予以解決。由教育局負責組織認定,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局負責落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發放。

三、根據省、市文件精神,我縣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已經於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將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外省戶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認定截止日期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

請現為天津戶籍,原在我縣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見此公告後速與原任教單位所在鄉鎮學區聯繫,確認身份和教齡。青縣教育局青縣財政局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年3月15日alsjs

《岳陽市財政局關於下達2016年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通知》岳財預〔2016〕33號湖南省岳陽市

經省政府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60元提高到9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90元提高到12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按照上述政策,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16年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通知》(湘財預〔2016〕46號)文件精神,現下達你區生活困難補助資金 萬元(具體見附件)。該項資金收入列「1100221義務教育等轉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關項。

此次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既包括湘財預〔2015〕63號文件下達的原標準補助資金,也包括此次提標新增補助資

金。資金綜合考慮各地目標人群數量、總人口規模、人均可用財力等因素分配,列入省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基數,以後年度如無重大政策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各地要按照《關於做好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1號)規定,統籌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和自有財力,切實保障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及時足額發放到位。今後,因補助對象數量在年度之間增減變動導致資金需求變化的,由市縣自主落實到位。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執行標準。alsjs

《關於提高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老年鄉村醫生和鄉鎮(公社)老放映員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湘財教【2016】23號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文廣新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4年以來,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1號)、《關於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2號)和《關於做好鄉鎮(公社)老放映員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78號),決定對全省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老年鄉村醫生和鄉鎮(公社)老放映員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為進一步加大對上述群體的扶持力度,經省政府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對上述群體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60元提高到9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90元提高到12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120元提高到150元。

符合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60元提高到90元;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90元提高到120元;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120元提高到150元。

符合補助條件的鄉鎮(公社)老放映員,放映年限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60元提高到90元;放映年限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發放標準由120元提高到150元。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執行標準。alsjs

《關於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保障政策的自查報告》句容2016

接鎮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鎮教督〔2016〕11號《關於做好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後,我市十分重視,督導室要求教育局督導科會同監察室、人事科、規財科等科室相關同志,對近年來我市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保障教師權益等情況進行了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關於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情況

對於農村原民辦教師,我市按照蘇教人 [2013]11號《關於做好農村原民辦教師生活補助發發放工作的通知》,出台了《關於農村原民辦教師發放生活補助的實施方案》(句政辦發〔2013〕118號),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原民辦教師自2012年9月開始按月發放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市財政籌措解決。目前,這部分已經享受生活補貼的民師群體,對省、市文件中提到的「今後,視經濟發展水平和同類退休人員待遇的提高逐步提高」頗為不滿,認為自2012年以來,退休教師工資已經進行過調整,而他們的晉陞機制沒有得到落實,部份骨幹分子已經重新走上了信訪之路,未來趨勢不容樂觀。

據統計,我市1983年除辭退了民辦教師245人外,還一併辭退了代課教師553人、赤腳教師97人。在解決了原民辦教師的待遇問題後,60年代下放人員、曾經的代課教師、赤腳教師、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等人群逐步聚集、抱團,信訪接待明顯增加,尤其在2015年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實施人事代理期間,一些已經退休、臨近退休、被辭退的非事業編製的幼兒教師對人事代理制度表示質疑,曾引發群訪事件。對以上幾種人員,我市的處理辦法是:

1.對於60年代下放人員,我們按照蘇民城字(81)第20號、蘇財行(81)96號、蘇勞辦(1981)13號《關於對六十年代初精簡老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解釋,但這部分老同志始終認為年輕時為教師事業做過貢獻,現在年老了沒有生活保障,教育系統需要對其負責。有關信訪事項始終不斷,無法終結。

2.對於赤腳教師和代課教師,我們一直按照蘇教人〔2014〕34號文件《關於印發<被辭退代課人員信訪問題答覆口徑>的通知》中的口徑進行答覆。其主要精神是:我省2004年出台《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其中明確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均需為編製外聘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此時間之前被辭退的代課人員,當時國家和省尚未出台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社保政策,相關勞動報酬已在用工過程中給付。此類人員在了解到被辭民師能享受生活補助,而赤腳教師和代課教師無法享受生活補助待遇表示嚴重不滿,信訪人員不斷增多,部分人員信訪程序已經終結,但仍不斷纏防。對於這部分群體,我們只能耐心做好解釋,尚未進行摸底調查、登記造冊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上級部門尚未出台政策依據。二是代課等人員情況較原民辦教師更為複雜,他們當時的代課工作都是由當時的學校、生產隊、大隊等負責人安排的,目前根本無檔可查,教育部門無法獨立完成摸底調查工作。在接訪過程中,這類人員提出應按教人〔2011〕8號文《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落實有關待遇,但我市從未收到過省、市對此文的轉發。

3.對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我們根據鎮江市《關於幼兒園非事業編製教師實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實施意見》(鎮教發〔2014〕9號)文件精神出台了《句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於公辦幼兒園非事業編製教師實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句政辦〔2015〕4號),自2015年1月16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實行人事代理制度,同時參照蘇教人〔2014〕34號文件《關於印發<被辭退代課人員信訪問題答覆口徑>的通知》精神,對所有2014年2月1日以後曾在崗的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補繳企業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直至滿足養老保險繳足15年,醫療保險繳足25年的條件,可以在退休時享受到養老金待遇和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儘管如此,仍有一批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不斷向各級各類部門上訪。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訴求:①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或即將辦理退休手續的幼兒教師認為,從2004年2月1日開始繳納保險,不符合國家《勞動法》精神,要從1995年開始補繳。1995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要從工作之日起補繳,工作多少年就要補繳多少年的養老保險。由於大部分教師繳費年限僅僅滿足最低繳費15年(少部分教師在2004年曾有部分年限的前補)的要求,直接導致養老金待遇較低,每月最低的不到六百元,無法保障退休後的家庭生活。alsjs②2004年2月1日之前因鄉鎮區劃調整或撤班並點等原因被辭退回家的幼兒教師,也要求補繳保費,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③少部分幼兒教師被辭退時沒有享受到一次性賠償,現在要求賠償,並要求補繳保費,享受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

對以上訴求,我們目前也是參照蘇教人〔2014〕34號文件進行答覆,但收效甚微,信訪依舊。對於此類非事業編製幼兒教師,是否可以歸類於中小學代課教師,值得商榷。這類人員按照2014年2月1日這個時間點劃分,之前辭退的人員一般都已進行過一次性補償,之後退休的人員已經有養老、醫療保險待遇,和赤腳教師、代課人員至今沒有任何待遇相比,情況不同。

自2013年83被辭民師發放生活補貼以來,總體感覺信訪隊伍有不斷壯大的趨勢,各種不同訴求的人群頻繁上訪,也直接影響到現在的幼兒園非公辦幼兒教師群體,正在或曾經在中小學、幼兒園工作過的臨時工群體,部分在學校工作過的教師農轉非家屬群體等。由於歷史原因,用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衡量,這些人員的用工手續是不夠規範的,今後,極易成為新生的上訪人群。

目前,由於教師隊伍年齡結構的老化和各類學科的結構性缺編,不僅一些農村邊遠地區的中小學、幼兒園缺乏教師,一些城區學校、幼兒園,也由於生源較多,師生配比不合理而存在師資力量不足的現象。為保障學校教學的正常秩序,一些學校只有聘請臨時代課教師。據統計,每年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都需聘請60名左右的代課教師,對此類人員,我們要求全市各中小學、幼兒園在聘用代課教師時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範繳納社會保險,杜絕後患,防止矛盾糾紛發生。對於其他社會化用工人員,我們也要求各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用工,對已經產生的用工糾紛,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針對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們建議:1.明確態度,強化責任。從保障民生大計、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由省政府統一把握,認真研究各類人員的合理訴求,儘早出台相關政策,各地各部門按照不同的責任分工加以落實。2.對不符合現行政策的不合理訴求,統一出台答覆口徑予以解釋,以便各地在接訪和穩控中有章可循,有據可依。3. 各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是解決此類問題的責任主體,信訪局、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認真履行職能,依法行事。只有各部門通力協作,才能穩控大局,保證社會秩序的健康和穩定。alsjs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自查工作的通知》粵教師〔2016〕1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6〕42號)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統稱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經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範圍內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有關情況開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準確摸清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的數量、分布、年齡、工作年限和參加養老保險等基本情況。

二、工作原則(一)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市、縣、鄉鎮是工作責任主體。(二)堅持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原則。(三)堅持客觀公正、透明公開、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對象範圍(一)調查摸底對象範圍包括:1、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2、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二)下列人員不列入調查摸底範圍: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四、工作年限的計算(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的從教年限。符合身份認定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為1個工作年限。(二)原民辦代課教師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之後,多次中斷任教的,連續任教滿1個學期以上的可以按學期進行累計,否則不得累計。累計後工作年限剩餘1學期的,按1學年算。

五、工作程序

(一)個人申請(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條件人員向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填寫《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2)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3),並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式樣見附件4。alsjs(二)鄉鎮初審(10月21日至11月20日)。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交的情況進行逐一走訪調查和核實,形成調查筆錄(附件5),同時由鄉鎮(街道)派出所、計生部門對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有無違反計劃生育等情況進行審核。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還應對證明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核。

對初審通過人員,應在當地鄉鎮(街道)政府、申請人所在地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同時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在其《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併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同時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系統開通時間和使用說明另行通知)在線填報有關信息。

(三)縣區審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對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提交的申請人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對審核通過人員,應在當地縣政府網站及申請人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在申請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報市級認定工作小組複核,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提交。(四)地市複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認定工作小組收齊、複核、匯總下轄縣區提交材料後,在複核通過人員的《原民辦教師名冊表》或《原代課教師名冊表》(附件6、7)上加具意見後存檔,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複核提交。同時,將符合條件人員統計表(附件8)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六、有關事項

(一)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在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工作地縣(市、區)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二)可以證明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經歷的有效原始證明材料包括: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保存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2、縣級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辦代課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3、縣級和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4、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5、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6、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從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辦教師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關原始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進行審核。原件需退回的應進行複印並存檔,由驗證人簽署姓名、日期並加蓋驗證單位公章。

(三)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材料作為輔助材料。有效證明人一般應為被證明人任教期間的學校校領導、公辦教師、已轉為公辦教師或擔任公職人員同事(含退休);原大隊(村(居)委會)支部書記、大隊長(村(居)主任);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現鄉鎮中心學校校長等。(四)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原民辦代課教師為我省基礎教育做出了突出貢獻。開展該群體有關情況的調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該群體有關情況,穩妥推進解決該群體問題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準確、公平、公正地開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調查摸底工作引發該群體更多人數、更高頻次的聚集上訪。alsjs(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財政、人社、衛計、公安、信訪、維穩等部門組成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小組,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負責本地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alsjs(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逐級將認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過穩妥合理的方式,傳達給原民辦代課教師,使他們儘快知曉政策,了解申辦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並及時提出申請。(四)嚴格工作紀律。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有關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在對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審核認定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不得納入調查摸底工作範圍,並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要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各市教育部門所設立的舉報電話要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五)做好材料整理歸檔。所有申請人的材料複印件要由專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調查表、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證明材料(或複印件)、查證核實材料、公示結果、名冊表等要有序組卷(附件1),裝訂存檔。

請各地於9月20日前確定自查工作牽頭部門、具體實施部門和聯繫人(附件10)並報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

《山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魯政教督函〔2016〕13號;《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6〕42號);《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教育[2016]127號);《關於印發〈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原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師〔2017〕4號;粵教師【2016】11號、粵教師【2017】6號;《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為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68號)alsjs


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

(提前祝所有老師教師節快樂,希望本篇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

民辦教師補助政策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係,補償待遇和標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今後可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準,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標準。

代課教師補助對象確定:(一)本人申請。(二)鄉級初審。(三)縣級審核。(四)市州核准。

(侵刪)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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