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沒辦理離婚手續就和其他男子同居,構成重婚了嗎?


通常下列情況會構成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但是,要說對方重婚,必須拿出證據,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一)按兵不動。一般來說,發現對方跟別人同居都會非常的氣憤,也會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於是便與其大吵大鬧,然而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盡人意,還時常會適得其反。

(二)明察暗訪。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調查取證

(三)拉攏鄰居。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

(四)勸說作證。此種情況和第三點所述情況相似,可以勸說知情人幫助作證。

當然,樓主也說了,現在自己找不到女方在哪,也就無計可施了。


來看一個案例。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法定的義務。結婚多年,發現配偶一方在外另有一個「家」,該怎麼辦?

結婚多年發現丈夫還有個家

阿梅和丈夫阿明結婚多年,並育有三個孩子,這些年來共同開辦經營一個工廠。但在2000年時,阿明和工廠女工小麗在一起了,並且在外以夫妻的名義生活,育有一子然然。

阿梅找到阿明和小麗的同居住所,並且發現然然的戶口本上其生父一欄是自己的丈夫阿明的名字,生母則是小麗。阿梅便找到丈夫阿明理論,但阿明非但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反倒對阿梅破口大罵。阿梅無奈,只得拍下阿明與小麗的生活照片,準備請家公家婆主持公道。

沒想到的是,家公家婆對阿明家外有家的做法一直知情,並持著默許的態度。阿梅很是絕望,在走投無路時,她找到了婦聯諮詢,尋求援助。

婦聯指導起訴離婚和重婚罪

婦聯的工作人員在了解阿梅的情況之後,幫其聯繫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律師建議阿梅以重婚罪起訴阿明。由於阿明在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他女性以夫妻名義生活,有照片、錄音等事實證據,公安機關對阿明以重婚罪立案偵查。與此同時,阿明向法院提出與阿梅的離婚訴訟,阿梅也表示同意離婚,法院考慮雙方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阿明和小麗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重婚罪,公安機關也對阿明和小麗以重婚罪立案,阿梅的困境最終在婦聯的幫助下得到了解決。

法官說法

對方重婚

可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阿明主張與阿梅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阿梅同意離婚,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鑒於阿明與其他女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具有過錯,給阿梅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故阿梅有權請求阿明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文/信時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余竫佳 何芷君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重婚罪的認定先要認定是否是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回到該問題,女方是否重婚,關鍵是看她是否以夫妻名義與該男子共同生活。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考慮,一般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但這一般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因為這種同居往往是秘密中進行的,當事人並不會高調「示愛」,所以一般來說並不會定重婚罪。

即使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當事人也會承擔婚姻法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你所說的同居事實,可以與女方進行溝通,實在不行可以考慮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在重慶雲陽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例:被告人陳某於1979年1月24日與王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3年,並生育兩個女兒。後離家出走,又於1992年6月10日與康某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並生育兩個女兒。兩次均未辦理結婚登記。

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陳某與王某的關係及陳某與康某的關係符合以上規定,均屬事實婚姻。因此,被告陳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婚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http://www.pkulaw.cn/case/pal_a3ecfd5d734f711dc08662db03611a72e08ace7d7ea36ad7.html?keywords=%E9%87%8D%E5%A9%9A%E7%BD%AA%20%E4%BA%8B%E5%AE%9E%E5%A9%9A%E5%A7%BB&match=Exact


謝你邀問。感情皆無,林分二木。目標有異,各奔東西。這對於你們夫妻二人是個解脫,也是心靈上最大的傷害。雖不能再同床共枕,相隨相伴,可也要理智行事,好合好分。即然己決定離婚,為什麼不去婚姻登記機關去解除關糸?是雙方財產未決?還是有子女扶養權未確定?亦或是一方要離,一方不離?看你所述,你前妻和你未辦離婚手續就要和她認識的新男方同居,這在法律層面是不允許的,這叫重婚罪!難道女方不知法律的後果嗎?再說,己經無情可選,男方為什麼非要在一棵樹上還要摘桃?一顆秧上強摘生瓜?此景此情,立斷情緣,水火不容,你還期待破鏡重圓?鏡片己有裂痕,合在一起也不是鐵板一塊,何必自尋煩惱?水己不在,焉能覆舟。沒有可能,再擇新程是雙方都理智的選擇。


是這樣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重婚和重婚罪,都是不同的

首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很明確:「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而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

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那麼重婚和重婚罪呢?

重婚罪屬於刑法罪名,達到重婚罪需要滿足,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更重要是的是 根據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其中,(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不以重婚罪論處。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根據重婚罪的司法解釋,結合你的問題,女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她的婚姻關係就是已婚,如果要繼續和另一人結婚辦理結婚證,那麼就是重婚罪。如果只是同居,就並沒有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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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一種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與他人又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一起同居生活。鑒於你說的這種情況,沒有證據情況下很難被認定為重婚。


刑法規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注意同居不等於結婚。一般結婚是指進行結婚登記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女方沒辦理離婚手續就和其他男子同居,沒有構成重婚罪。因為同居並不代表婚姻,只是一種居住的形式。社會上有好多單身男女在一處打工,為了上班方便,為了省錢男女合租一套房子同吃、同住、同出入,但沒同房同床。現在還有好多夫妻感情盡失而因種種原因沒有辦離婚手續,但他們也是生活在一個屋檐下相互中沒有性行為,這一類屬於無性伴侶。所以,沒辦離婚手續的女人與其他男人同居並沒有犯重婚罪。

,沒辦離婚手續的女人與其他男人同居有性行為的叫有性伴侶,也沒有犯重婚罪-因為你無法提供證據。沒辦離婚手續的女人與其他男人同居,有事實婚姻例如生小孩了那她就犯重婚罪了!沒有辦理離婚的女人與其他|男人有結婚手續的叫犯有重婚罪。


你太有意思了吧,女方沒有離婚手續,就和其他男子同居,怎麼可能會算為婚罪呢?她同居的男人結婚了嗎?

如果沒結婚的話這充其量叫做亂搞男女關係好嗎?按現在文明一些,時髦的話來講,就是第三者插足,根本就是[小三]兒的身份,哪裡來的什麼重婚罪。

重婚還有真真實實的情感在裡面,彼此相互欺騙的程度要更進一步。更深一些。

對於胡亂搞男女關係,出軌後小三的情況則不同,期間會有著很大區別的。相比較而言,[小三]會比[重婚]更為的隨便,更為的不負責任,更為的來之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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