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


分居「滿兩年」這個時間應該如何界定?

這裡簡單的說就是,要連續分居滿兩年,不得累加計算。如果十年前連續分居了兩年,後面又和好了,現在才來起訴,這種情況就不算婚姻法中所說了分居滿兩年。

如果只是斷斷續續分居,鬧幾天矛盾分幾天居,這樣累計下來的分居時長,肯定也不算婚姻法裡面所說的分居滿兩年。

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

一類是證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但是不能單靠口頭陳述就讓法院認定你們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滿兩年。

最好是能有書面的《夫妻分居協議》,它能直接了當地證明了所有關鍵內容,只要對方簽字,就很難否認。如果對方不肯分居的話,那就郵寄《書面分居聲明》。郵遞的時候記得在備註欄仲註明「分居聲明」,並保留郵寄憑證及簽收記錄,由此來計算分居時長。

如果是通過在外租房來分居的話,一定要以個人名義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因為租賃合同、轉載憑證、房東說明等材料都可以用來證明自己確實是一個人在外居住。如果還是擔心證明力不夠的話,可以和閨蜜、同事、朋友同居,並且安裝監控。

另外還挺重要的就是保留夫妻感情不合的材料,譬如說微信聊天記錄、簡訊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材料。雙方還能正常溝通時,還可以嘗試主動引導對方就分居和感情不合進行討論,這些證據在訴訟是都是對離婚很有利的證據。

最後要提醒一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而「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只是其中一個判斷標準而已。最終能不能離,還是需要法官綜合考量感情是否破裂並且無和好可能。


實務中,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

那麼,離婚案件處理中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夫妻分居滿兩年」,您可以參考如下5點: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註欄里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微信、簡訊、郵件等),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面材料;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另需指出,以下2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及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夫妻雙方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且沒有夫妻生活。如果一方以此來確認分居並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的,法院一般不予採信,無法確認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分居。婚姻法認定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調離,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於婚姻法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加上能夠進一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更大。


感謝邀請,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所以,首先要確定的是,這裡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導致分居兩地的情況。你在外面打工兩年沒回家,順便找了小三,向法院起訴離婚,說已分居兩年,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另外,分居應當至少是分居兩處各自獨立的房屋,而不是同在一套房子內,分床或分屋,這個不叫分居,你硬說是分居,法院也沒法認定。

下面我們回到正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分居滿兩年?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4.雙方來往的微信、QQ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實;

5.小區鄰居、物業證明等。

如果你以為能提供分居兩年的證據,法院就能一次判決離婚,那還是太天真了!

事實是,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即便分居兩年,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離婚的!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的是真不甘心,真對婚姻抱幻想,希望複合,但有的,卻只是以「拖」為要挾,與對方談條件,爭房子,要財產。這個時候就看誰更能HOLD的住了。

所以,要是鐵了心想離婚,另一方又不同意,就不必要等到「分居兩年」這個條件成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等到分居兩年,基本可以起訴三次了,一般的婚,早離了。

另外多說一句,離婚訴訟中,原被告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誰起訴誰就要輸這一說,也不存在誰能拖誰就能贏這一說。拖到最後一無所有的,大有人在,如果婚姻死亡,和好無望,不如彼此放過,儘早超生。


想說以下幾個問題

一、夫妻分居滿兩年,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二、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證據認定

三、特殊規定


一、夫妻分居滿兩年,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1、題目中說的「夫妻分居兩年」這是一種不準確的說法。

現實中,因為工作等原因長期分居是一種經常性的狀態,所以,單純的分居兩年,肯定不能作為法定的判決離婚的事由。

婚姻法上,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要求夫妻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然後才判決離婚。

所以,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2、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三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如何理解以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這個法定事由說明的情況是,夫妻雙方因為感情問題長期不和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的義務,導致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兩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其中分居,指的是夫妻雙方故意的停止雙方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等等。

二、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證據認定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認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一般有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 夫妻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要求是書面的;

  2. 夫妻一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 人證:例如證人證言,最好是能有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開出的證明,這樣證明力相對較強。

三、特殊規定

保護軍婚。

婚姻法對軍人有特殊的保護規定。

如果是配偶是軍人的話,還應該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要徵得軍人的統一,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其中重大過錯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等等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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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案件中,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鬧到了法院,夫妻分居這種家庭私事,法官也犯難。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主要有五種:

1、夫妻雙方簽訂的書面分居協議。此類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是口頭協議,須對方承認;

2、在分居期間,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導致分居的事實;

3、因感情不和,一方在外租房,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作為證據;

4、一方在分居期間發出書面分居文書,最好用快遞性質郵寄,並在備註里填好「分居」,保留郵寄憑證;

5、人證,比如夫妻雙方共同認識的朋友、親戚。但是在選取人證的時候要避免與一方有利害關係,並且分居本屬於夫妻私事, 這一類證據在法院很難被採信,最好輔佐以上述其他證據。

實踐中,因夫妻感情不和的,第一次離婚訴訟一般都不會判決,這方面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考慮到了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傾向於不判離婚。這隻能說是司法實踐有這樣的一個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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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認定夫妻分居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用EMS郵政快遞寄送,在備註欄里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微信、簡訊、郵件等),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面材料;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強。

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般不能作為分居的證據或者說比較難認定是否屬於分居?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感謝邀請!

關於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方式有很多,題目中表明中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是其中的一種。因為在訴訟離婚中,感情是否破裂,是作為本案是否准予離婚的重要依據。

關於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包括但不僅限於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

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較少,所以在分居時可心向對方郵寄分居通知書。在郵寄時,必須在快遞單中寫明為分居通知書,即寫明快遞是何物。並保存好快遞單以及回執單。

三,夫或妻一方在外租賃房屋的證據。例如,租房協議,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等發票。

四,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是女方回娘家居住較多。這時就需要當地村委或居委或社區出據相關的證明,或者由物業公司出據證明,或者左鄰右捨出據相關的證明。或者其他表明你在父母處居住的證據。

五,上述都沒有,怎麼辦呢?也可以雙方的微信聊天 記錄,電話錄音,QQ聊天 記錄等證據,證明分居的起止時間。

但是,即使簽訂分居協議或其他,難以認定分居狀態的,例如分房不分家,即在一個房屋內但在二個房間內居住。此種情況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較難認定為分居狀態。或者一方因學習工作治療疾病等原因,也難以認定為分居狀態。

綜上,是分居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個人認為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痛忍忍就忍,二人走在一起不容易。下一個不一定就比現在這個好。過日子哪有不吵架的。對對方多一分理解,少一些吵鬧,啥事說不開呢?

祝君幸福。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分居滿兩年的概念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無法複合,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滿兩年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離婚的基準條件!並不是因生活,工作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分居!這種情況,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想要證明分居兩年且確實感情破裂,提出離婚的一方,可以搜集以下證據:

一:向法院提供在外租房證明,租房合同或者租房協議!

二:提供電話錄音,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內容,證明已經分居的時間

三:如果遭到另一方的騷擾,可以保留騷擾證據,並報警,還要保留報警回執

四:證人證言,當然,很多時候證人的證言只是輔助作用,並不能證明真假!

所以,想提出離婚的一方,要儘可能的搜集有效的,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你們確實已分居兩年且感情破裂!已經符合離婚條件!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分居兩年,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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