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裡請朋友喝酒,朋友喝了4瓶啤酒,完事後開車回家撞死了人,我有責任嗎?


根據目前普遍的觀點認為,在如下四中情形下,勸酒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因此,對於和別人一起喝酒後,醉酒者發生事故,同桌飲酒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看飲酒過程中的具體行為,而並不是看是否共同飲酒。

看幾個判決中的法院認為部分,可以相對清楚的了解到法院的觀點: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李某是婚宴的主人,是陪酒的召集人,陶某酒後不省人事,此時李某應當安排人將陶某送至醫院救治,而不應當安排人將陶某抬至建安賓館8398號房間休息,並且沒有安排人看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共同飲酒者有過錯的,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判斷被告對鄧某某的死亡造成的損失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與鄧某某共進早餐時的飲酒行為有無過錯,按照共同飲酒的生活常識和行為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如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對其強迫喝酒、沒有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未盡合理的照顧義務,均可判定行為人有一定過錯。

其中,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是判決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責任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法院的實際判決中,對於強迫性勸酒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強迫喝酒的情形,因舉證困難,法院很少採納。但如果確有視頻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最後,還是要強調一下,開車莫飲酒,飲酒莫開車。


你有沒有責任,關鍵還要看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家人怎麼看。如果他們堅持要讓你承擔連帶責任,恐怕你很難撇清責任。

注意,你是請人喝酒的。所以,你的朋友不是自己主動要求喝的,是你請他喝的。另外,你是否知道他是開車去你家的?你是否勸阻他不要喝酒(請人喝酒的一般不會勸阻別人喝酒)?他要開車從你家走的時候,你是否進行了勸阻?這些都是影響對你定責的重要因素。據我估計,只要你的朋友堅持讓你承擔連帶責任,你就只能承擔責任了。

所以,請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要存任何僥倖心理。這倒不是說怕交警查到,關鍵是安全問題。

另外,如果親朋好友一起吃飯時,如果席間有人開車,請務必不要勸酒,即便別人勸酒。也要設法去阻攔。能否阻攔住是一回事兒,是否阻攔是另外一回事兒。如果同席的人酒後要開車,也一定要勸阻,能不能勸阻是一回事兒,你有沒有勸阻是另外一回事兒。只要你勸阻了,一旦出事兒,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你的責任。


2017最新交通法: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共飲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常言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會出現,與朋友把酒言歡之後,存僥倖心理開車回家的情況。如果這種情況,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呢?我們先來看下這則案例

2017年10月8日晚上8時許,王某應李某(女)的邀請,與陳某、張某、李某(男)、李某某(男)、周某、藏某、張某某等8人一起飲酒至晚上10時。

飲酒結束後,王某獨自一人騎摩托車回家,因發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事後王某家人把其他共飲人告上了法庭。

王某家人認為:該八位共飲者明知,王某已經嚴重醉酒而放任其駕車,最終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八位共飲者,因未盡到照顧、注意義務,明顯存在過錯,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八位共飲者卻認為,在喝酒過程中彼此,並不存在故意勸酒。並且在酒後分開時,死者王某表示其並未喝多能夠騎車回家。八位共飲者認為,他們並不存在過錯,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多次調解,現已塵埃落定。各共飲者各賠償死者家人2680元,各被告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20%的次要責任,雙方最終握手言歡。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死者王某酒後開車這一行為,本就違反了交通規定。然而在酒後,死者王某準備開車回家時,一行八位共飲者並沒有阻止他這一行為。

在八位共飲者的疏忽,和王某的僥倖心理下,最終釀成了悲劇。

因此,在案件中主要責任在於死者王某,八位共飲者因未盡到照顧、注意義務,需承擔次要責任。

就「酒駕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酒友責任」這一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1、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飲酒者。勸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

2、未盡照顧義務。

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應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未盡注意義務。

酒後駕車未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4、宴會主人照顧不周,存在失責。

是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判斷酒友是否承擔責任,主要是看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

以上就是小律所分享的全部內容啦,感謝你的閱讀!


經評論裡面朋友的提醒,是題主朋友喝酒了開車撞死了別人的話,那麼第一責任人肯定是這位酒駕的朋友,死者家屬也不會起訴跟他喝酒的人。??但是抖個機靈,根據下文的案例,這位酒駕朋友的家屬會不會起訴題主啊?很擔心


勸酒者負不負刑事責任要視情況而定,根據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勸酒者對喝酒人如果應當知道對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比如有高血壓等疾病,但仍拚命勸對方喝酒,那就屬於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社會危險性,但由於疏忽大意而實施了,是過失犯罪,其行為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並不知道對方不能喝酒,而勸他人喝酒,致人死亡,他的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構成犯罪。但他應該對對方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下面請看案例。

2014年7月21日上午12時左右,家住日照經濟開發區奎山街道大嶺二村的劉某電話聯繫家住奎山街道後兩河的朋友郭某,得知他的的朋友丁某、徐某、高某正在他家吃飯喝酒時,便駕車於12時50分左右趕往郭某家中,主動提出喝啤酒。之後,隨郭某的三個朋友到付疃河游泳。

在付疃河游泳40分鐘後,劉某駕車離開,14時10分,劉某無證醉酒駕駛轎車沿20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付疃河橋東側、付疃河北側土路段時,車輛失控駛入付疃河內,當場死亡。7月22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屍體檢驗報告,劉某死亡原因為車禍致內臟破裂和顱腦損傷死亡。2014年8月5日,日照市公安局作出物證檢驗報告,劉某靜脈血檢材料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0.14mg/100ml.8月8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作出日公交開認字【2014】第0015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的過錯行為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

家屬狀告同桌人

2014年10月16日,劉某的父親劉某某和妻子徐某來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山東賢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文陽為劉某、徐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師經了解案情後分析認為, 劉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能力亦有控制義務,劉某飲酒應當注意適時有度,對過度飲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應當清醒的認識。在飲酒前明知自己要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而未能控制自己的飲酒量,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預知,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有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郭某在劉某飲酒後,沒有採取積極措施,未盡到提醒、勸阻、看護、照料、護送、通知等義務,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對劉某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應當認定其存在間接故意的過錯。 根據劉某死亡的原因,能夠認定郭某某的過錯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過錯較小。

丁某等三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判斷出劉某已達到醉酒狀態,不但沒有勸阻劉某下河游泳,而且無論是否知道劉某駕駛車輛,在劉某離開時,未盡到協助、照顧、勸阻等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義務,並採取放任的態度,應當認定存在間接故意的過錯, 根據劉某的死亡原因,能夠認定丁某某等三人的過錯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過錯較小。根據《侵權法》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郭某某等四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4年10月18日,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劉某、徐某以郭某等四人為被告向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總額的30%即179541.9元。

判決:同桌人分擔責任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過四次開庭審理、追加被告等,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判決,依法判決被告郭某等四人每人賠償原告劉某、徐某經濟損失12269.46元元。

2016年1月6日,丁某等四人不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原審的認定與事實不符,受害人劉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為,在飲酒前,明知自己可能要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而未能合理的控制飲酒量,且在飲酒後明知沒有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系無證醉酒駕駛,本人對肇事結果存在嚴重過錯。上訴人不存在惡意勸酒、強制性飲酒等過錯行為,對劉某的死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13日開庭審理了該案,認為原審認定事實,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得當。於2016年6月2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判決。

一起吃飯喝酒,同桌人有勸阻義務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 共同飲酒人在特定環境下,人人都應合理預見共同飲酒期間或飲酒後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損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注意義務,應當相互提醒、勸阻飲酒者。特別是酒宴主人作為共同飲酒的組織者,更有保證赴宴人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後的人身安全義務。

另外,同桌吃飯喝酒後,明知當事人開車仍放任其酒後駕車,導致交通事故或本人死亡的,同桌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像這樣慘痛的教訓,在現實生活中也並不少見——

參加生日宴醉死 一桌人陪了11萬 2015年2月28日晚上,德陽中江清河鄉石碑河村劉歡(化名)過 19 歲生日,便邀請同學、朋友周光(化名)等14人來家裡參加生日聚會,周光當場醉倒。凌晨三四點鐘,劉歡醒過來時,發現身邊睡著的周光已經嘴唇發紫,喊不應了。經送醫搶救,周光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死因是醉酒後嘔吐物阻塞支氣管窒息死亡

經清河鄉司法所調解,最後劉歡等同桌吃飯的14人賠償了周光家11萬元。

共飲白酒醉死 5朋友擔責

今年3月10日,貴州省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請張某等人一起吃晚飯,期間共飲兩瓶白酒。

吃完飯後,晚9時許,張某提出請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飲下3瓶白酒。最後,其中兩人送張某回家。

次日凌晨,張某之妻發現張某身體異樣,遂撥打醫院急救電話,經醫院醫護人員檢查,張某因飲酒過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死者的5個朋友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死者的5個朋友分別承擔2%的死亡責任。


雪花啤酒勇闖天涯。告啤酒廠,沒有醒目標語:喝車不開酒,開酒不喝車。我前晚整了2兩,雪花勇闖天涯,撞了車。當時就蒙了。下車後就開始吵吵,就我這暴脾氣,當時就炸毛了。老娘給你拼了,一頓撓…。報警送醫賠別人自行車保險杠,醫藥費。他們家長還要告我,一個5歲的孩子被你撓成什麼樣了?我他媽找誰說理去,我還斷了一條腿尼。喝車害死人啊!


這類案例發生了很多。總體來說,大部分判罰都會讓宴會組織者承擔部分責任。

到底負不負責,負多少責任。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假如你能證明,朋友喝酒時你有勸阻,朋友喝完酒要駕車時你也極力勸阻。那麼基本你就不需要付什麼責任。問題是---可能你很難證明你做到了這兩點。也就是說取證困難。

2、假如在酒桌上你沒有勸阻朋友喝酒,也沒在朋友離開時勸阻其駕車行為。則你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包括當時酒桌上的其他人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當然,你朋友作為成年人,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人,他自己需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我一般宴請,先查身份證,結婚證,駕駛證,行駛證,出入證……特殊的還要查殘疾人證等,查完後告訴大家,今天只吃飯,不喝酒。還沒開吃,我基本上就被罵走了。但單還是我買……


勸酒者可能要承擔責任。肇事者醉酒駕駛(80mg╱ml以上),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桌飲酒的人,如果有向其勸酒的行為,並且明知其酒後開車仍未阻攔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系不作為犯罪,即因為其先行行為,其有義務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但未有效防止。行為人請肇事者喝酒,甚至可能有勸酒行為,在明知肇事者開了車來的情況下,沒有有效防止肇事者醉酒駕駛,導致犯罪結果發生,就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看家屬人品吧!如果家屬去法院告你了,你和你同桌的朋友都要負點責任了。賠多少要看法官。只要肯找,幾十個被告總是有的。你,同桌的朋友,在場不同桌的朋友,看到你朋友開車都沒制止的朋友,啤酒品牌方,啤酒生產廠家,酒瓶生產廠家,車子的製造商等等,還有路是國家的,告公路局,交警,路政等等。現在的社會和法律,反正告了,經濟有優勢的一方多少都得賠點的。這年頭看到別人溺水,打電話報警,就因為沒下水救人都被告了,還有什麼不可能的。


朋友懂禮,量力而喝而為,醉了別開車自然沒事……要是追責,翻臉無情,原則上肯定是有責任的,但很小,畢竟都是成年人,都得為自己行為擔責,好友間喝酒也是為了高興,並非強迫、逼迫而形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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