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餘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准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該《規則》第263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26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對其採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應注意的是,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一是末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後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是犯重罪,會敦促家長嚴加管教,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了以下八項重罪後應受到刑事處罰,即: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搶劫罪、販賣毒品、放火罪、爆炸、投放危險品罪等暴力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其監護人應當負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其監護人應該負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還有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顧問》為大家總結了以下犯罪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對其採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應注意的是,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根據刑訴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的信仰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愛這個職業。可惜死在了青海檢察院法院壞人手裡了,沒有死在工作崗位上,內心非常難過。他們非法取證,栽贓陷害我,袒護包庇監獄違法違紀領導。希望高檢高院和全國正義士能看到,幫我討回一個公道。我工作27年,沒做過愧對黨和人民的事情,只是違規,在生活用品(不是違禁品)上幫助外籍服刑人員購物。我在工作中勤勤懇懇,把服刑人員當人看,使用「三對待」1老師對待學生、2醫生對待病人、3家長對待孩子去關心他們,使他們能積極改造,早日新生,成為國家有用之人。 可惜成了違法違紀監獄領導的替罪羊實屬不甘心呀!


任何人犯罪都得受到法律制裁,沒有特權。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犯非暴力罪、精神病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相關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一是特別有錢的人

第二是特別有權的人

第三是特別有權又特別有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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