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婚前同居這一現象?


有利有弊,同居其實就是個試婚的過程,我們在談戀愛的時候往往還保持著點距離,把

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現在所愛的人面前,缺點相對隱蔽點,但如果兩個人同居的話,好的

壞的都暴露了,所以就要看兩個人磨合得如何,磨合的好,那就走向婚姻的殿堂,實在

不適合那就是各奔西東了,這樣子對女生可能會相對吃虧點,身心都受創吧,不過好處

就是可以早點認識對方的真面目咯,女人選擇老公還是要慎重一點,不然等結婚後再離

婚就不太好了。

如果彼此有意在一起談戀愛,因為感情的需要也因為生理的需要,同居能增進感情,更

能增進彼此的了解。如果婚前沒有同居,彼此結婚後,因為性生活的不和諧導致感情破

裂的不在少數,有的因為不了解對方的秘密甚至於痛苦悔恨一輩子。

在戀愛過程中,希望無論男女,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要能夠自己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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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分為三種情況(前提條件,非不婚主義者,後來都結了婚):1、與結婚對象婚前的同居;2、結婚前與戀愛對象的同居;3、結婚前生理需要的同居;4、例外。

情況一:順其自然,水到渠成,遲早的事,無所謂婚前婚後。

情況二:1、以談戀愛的名義同居,此類屬騙;2、戀愛了,同居了,覺得不合適不合適—-此類結了婚也會離婚,則屬於試婚。

情況三:1、雙方皆如此,都明白,屬於「身心現實成熟型」;2、以為上床就算是喜歡了,戀愛了,屬於「自我安慰放縱型」;3、一拍即合同居,日久生情相戀或相依賴最後結婚了,屬於「結局完美後福型」(註:不證明婚姻永久)4、彼此不討厭能接受,到日久生情,但是彼此抱定不與對方結婚,屬於「操型」或後面「例外型」。

情況4、同性戀,有一部分後來會「型婚」。


未婚男女沒有登記結婚就在一塊共同生活,過去稱作「非法同居」關係,既然非法同居了,就應當依法制裁啊,但國家確實沒有制定相關法律規定製裁,故在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就直接拿掉了「非法」二字,稱作「同居」關係。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未婚男女在一塊同居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而公安機關也不能把未婚男女同居按治安案件處理,否則是違法的。

我不支持婚前同居,也不反對婚前同居,只要雙方都是成年人,是否婚前同居,這屬於雙方決定的事,誰也管不了、管不住、無法管。但作為兒女的大人,應該在其兒女青春期、婚戀期該說的話說清楚,厲害關係講明白,尚若兒女發生了同居,就不必遮遮掩掩的談,甚至可以直接告知他,一旦婚姻失敗,不要怨天尤人,而要敢於面對現實,接受婚戀失敗的教訓,坦然處之這件事,千萬不要發生過激行為。


對我這樣的守舊派來說,覺得很不好。他們覺得這種情況是試婚狀態,合適就結婚,不合適就不結婚,免得不合適,變二婚。可是同居產生的問題真的不是一句話兩句話說的清楚。最最重要的一點,男女都變得不再純潔,好像對男人來說是好事,多閱歷幾個女人,那是以後在哥們面前炫耀的資本。對女孩來說,你可能以後會失去一個你深愛的卻有著處女情結的男人。這個男人可能也是處男。

人生本來就是坎坷起伏的,遇到一兩個渣人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會保護自己,把最好的自己留給以後你愛的他也愛你的那個人。而且同居後有免不了懷孕,可能條件限制,不能留下來,那麼打胎,一次兩次,三次,更多次,甚至會在將來導致不孕。

世界上沒有完全合適的兩個人,只有相互包容的兩顆心。沒有婚姻的約束,愛情只能過早的凋謝。有了婚姻的保障,自然就會有責任和擔當,愛情也許會走的順風順水一點。


沒接受,我是快五十的人了,也離過婚,我們那個年代別說同居,就是偷食禁果都會遭人唾棄,不得已只能結婚,婚後有家庭有孩子,萬般無奈都變成潑婦或者怨婦,生活一點質量都沒有,或者離婚後一個人帶孩子艱難生活,即使不受生活費干擾,也有來自周圍人的煩惱。現在年輕人都有各種私密空間,也都懂得性知識,婚前同居是考驗能否一起生活下去,關鍵女人要自愛,男人能否有擔當,在生活細節中自能體現,所以還是支持的。


婚前同居也就是現在說的試婚吧,試婚對雙方來說,各有好處和壞處。兩個人相處的來高高興興走上婚姻的殿堂,這是最最美滿的結局。合不來,各奔東西,女生顯然要吃點虧。不管怎麼樣,這都是當今普遍的現象。可是有的女孩子剛見一兩面,就和男孩子同居,真的是太不自愛了,即使兩人結了婚,也會被對方看賤,所以說現在也基本上沒有處女了。現在性開放也不至於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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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有利有弊,看個人怎麼看待

現在99%的人都會婚前同居,所以這個現象避免不了

但是站在我個人得角度,我是不建議婚前同居,尤其是女性

不管怎麼說,女性這方面還是會吃虧一些,比如不小心懷孕之類的,受傷害的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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