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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逮捕,會拘留多長時間?


首先有一個法律概念必須區分清楚,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兩種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截然不同的。

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是負有偵查權力的機關在刑事案件初期所採用的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所以採用此種措施的常見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初步掌握一定犯罪證據後,為就進一步偵查的需要,通常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但是這種強制措施目的只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因此時間上講不長,一般來講,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刑拘期限是從做出決定後次日起算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在此的基礎上延長一到四日,如果案件涉及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最多可以延長至30日。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做出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最多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三十日。

如果最長的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有三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如果案件經過偵查發現確實沒有犯罪事實,那麼就要依法撤案;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但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低,沒有進一步羈押的必要,那麼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最後一種情形是固定了涉嫌犯罪的證據,而且有證據證明此人的人身危險性較高,必須予以逮捕的,那麼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在30日內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請批捕。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夠逮捕,權利在檢察機關,並不是公安能夠決定的事情。檢察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請求後,要在七日內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資料,如果認可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那麼就會批准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請求,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就會面臨長時間沒有人身自由的境地,因為僅僅就公安機關在批捕後的最短偵查期限就有兩個月之久。反之,如果認為犯罪證據不足或者人身危險性的證據不足,就會不予批准逮捕,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因此,如果一旦親屬被刑事拘留,黃金期限最長有37天,即公安機關的30日和檢察機關的7日,此時,最好是能夠聘請一個專業刑事律師予以專業的辯護,爭取能夠做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或者檢察機關不予批准逮捕,乃至於更理想的撤銷案件。


當事人被逮捕後會拘留多長時間,主要取決於案件的處理結果,以及是在哪個階段、有罪還是無罪的處理結果。如果是偵查階段撤銷案件的,可能一兩個月之內就能放出來;如果是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一般是在半年到一年左右的時間;如果案件走到法院階段,拘留多長時間就看法院多久作出判決。當然如果是有罪判決,拘留時間長短無關緊要,只是涉及到什麼時候轉到監獄,以及拘留期間折抵刑期的問題。

逮捕後可以拘留多長時間,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相關期限作出判斷:

1.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的偵查羈押期限為二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當然還有多種可以延長的理由,但一般的偵查羈押期限不會超過七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半月,但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為一個月,公安重新移送後,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通常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3.一審期限。一般是二個月或者三個月之內。但同樣有各種可以延長的理由,比如二個月之內無法審結、可能判處死刑、四類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等等,這裡就不給具體的期限了,因為實務中有很多案件真的延很長。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針對的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刑事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上述被拘留人員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公安就會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拘留後,多長時間報請逮捕,分三種情況:

  1. 一般情況,3天內。
  2. 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比如說,案件複雜、鑒定尚未做出、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3.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延長至30日。比如說,跨市、縣作案;作案3次以上;2人以上共同作案等等,該類案件偵查取證較困難,必須保證足夠的時間。

案件報請到檢察院後,檢察院會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批准的,公安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綜上,從拘留到逮捕,最長是37天。對於需要延長期限的情況,都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以確保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不妥之處,歡迎大家指正、留言。


這個問題是問錯了。拘留和逮捕是兩種不同的刑事強制措施

所以這個問題的問法應該是刑事拘留最長可以多少天,逮捕最長又可以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對人身自由限制最大的強制措施。但是,並不是說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就一定有罪,他們只是犯罪嫌疑人,對其採取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從廣義上說他們只是為了讓案件偵查過程更加順利,從狹義上說,他們有著各自的標準。

刑事拘留針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最長37天

何謂現行犯?就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嫌疑人。所謂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比如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當然還有其他多種條件可以讓公安機關作出拘留的決定。

拘留後,要在24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要在24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要在24小時內通知嫌疑人家屬,這份拘留通知書或裡面就會有相關的罪名、拘留的地點、時間。

拘留後,如果公安機關覺得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最長要在30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這就意味著公安機關沒有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他們只有執行權和提請的權利。

檢察院會在最長七天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所以去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間加起來就是37天。犯罪嫌疑人會在最長37天內知道自己是否會被逮捕。

從辯護的角度而言,這37天也就是傳說中的救援的黃金37天,律師應該在這37天內就介入案件,與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做充分溝通。因為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時,公安機關會提交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而此時,如果律師能夠提供,相對應的無罪罪輕意見,盡全力讓檢察官在審查批捕時考慮全面的意見和情況以及事實,從而促使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逮捕的期限

如果檢察院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此時案件繼續處於偵查階段,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

當然如果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依然不能結束偵查,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申請延長兩個月。如果還是搞不定,經過批准還可以繼續延長兩個月。

所以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七個月的說法來源。但這僅僅只是理論上的,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而且,如果發現新的罪行,所有的偵查羈押期限又要重新起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刑事拘留後,案件進入了實質辦理流程中。整個刑事案例辦理流程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

偵查階段分為刑事拘留和刑事逮捕兩個階段。刑事拘留階段最長37日,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偵查機關會向檢察院申請是否批准逮捕。經過檢察院批准逮捕的,從逮捕之日起2個月內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完善具體案件材料,並在2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起訴工作,移交法院審理。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般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半月。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偵查工作有遺漏,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兩次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成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檢察院用完補充偵查權,那麼審查起訴期將長達五個半月時間。

檢察院完成審查起訴後,將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法院的一審審理期限最長為三個月。當然,法院認為案件沒有偵查清楚的,也有權利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也是1個月,可以退回兩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後的關押期限,被稱之為「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但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四類案件,如果不能在三個月以內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如果這四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延長的兩個月內仍然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綜上所述,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能有七個月,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後、偵查終結以前最長可能會被關在看守所七個月。

偵查羈押期限結束以後,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到法院審理期間,犯罪分子其實是繼續關押在看守所的。另外,法律規定在看守所的羈押期限可以等額折抵刑期,比如甲已經在看守所被羈押6個月了,最後法院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那麼甲其實只剩下兩個月刑期了。因此法律規定當罪犯被判處的有期徒刑,扣除已經在看守所羈押的刑期後只剩下不超過三個月刑期的,可以繼續關押在看守所執行剩餘刑期。也就是說,跳出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分子可能會被關在看守所一年多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拘留期限《刑訴法》第89條,一般分三種情況:1、一般情況下是10天,2、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天,記14天;3、對於多次、結夥、流竄的犯罪行為可以拘留37天。


這個取決於所犯罪名的大小,一般情況下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六十天,特殊情況下可以九十天,審查起訴階段最長是九十天,然後移送法院,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大小作出開庭時間安排。正常情況下四十五天之內就開庭了,所以幾個月的小案件到開庭宣判後差不多就回家了。當然有些特殊的大案件可能會在看守所呆幾年。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有時間限制,一般是3日,案情複雜,需要調查取證是延長至七日,對於有幾種情形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要在這個時間段內提請逮捕,案卷送到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要在七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做出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要在二個月內起訴,不能偵查終結的,要申請延長一個月,有個別案件可以延長二個月。

所以,從拘留後,到逮捕決定後,在看守所會待很久。起訴後,還要看檢察院公訴的時間,法院判決的時間。

這些都排除案件辦理過程中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公安機關一般會在拘留後的一到三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但如果辦案單位37天內如果沒有充分證據提檢察院起訴的話。會因為證據不足在第37的時候在看守所釋放。看守所里多的是這樣的人,驚心動魄的36天。有人歡喜有人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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