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沒認罪,又沒有直接證據,更形成不了證據鏈而判重刑合法嗎?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

根據您的描述,再結合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我們刑法採用的是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因此這是不合法的判決,我們從以下來分析:

一、我們國家判刑的要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可見,我們國家在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必須要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可以給被告定罪

二、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在我國刑事訴訟構造中,控辯雙方力量懸殊,無法達到實質上的平等「對抗」,從維繫控辯平衡的角度看,存疑時有利於被告應僅限於對被告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且控辯雙方在查證上力量懸殊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比如關於被告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的事實、證據。如無法證明被告盜竊的數額時,只能認定被告所供的較小數額,這也是我國刑訴法證明標準的應有之義。

根據您問題的描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認罪,也沒有直接證據,並且形成不了完善的證據鏈,那麼就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就應該遵循我們國家採取的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因此,如果直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對其判刑的做法是明顯錯誤的。


作為一個前刑事法官,對這個問題還是有點發言權的。對刑案而言,對證據的審查標準是非常之高的,通常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能定罪。當然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但有其他直接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是可以對被告定罪的。從題主描述而言,被告既未認罪,本案又無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未能形成證據鏈條,是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否則就是違反了刑事證據原則。不知題主是在現實中遇到這樣判決呢,還是單純想了解定罪標準?如果現實中存在,建議儘快請辯護人跟進處理,上訴或申訴,當然,現在來說,對刑事審判的要求越來越高,實際上不太可能出現這樣的判決,當然,我國地域差距太大,一旦出現,則需被告人家屬及律師儘快跟進處理。從題目字面意思而言,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甚至出現這種判決,法官很有可能是要被追究責任的,甚至是刑事責任。誠然,我國的法治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目前而言,還是在一點點更加完善的,公民的法律意識經由一個個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的討論,洗禮,也在慢慢增強,法的精神在不斷擴大影響,這確是很好的事情,一個大家都遵紀守法講規則的社會,對每個人都是有好處的,也只有這樣,慢慢的,整個社會的道德感也才會回歸。我是布衣鐵匠,如果喜歡我的回答,麻煩關注我吧??


肯定不合法。我國法律規定:確定被告人有罪必須經法庭審理,如果只有被告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不能認定被告人罪,而被告人不供述(俗稱零口供)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仍可給被告人定罪處刑。被告人不認罪,又沒有其他證據,那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對此,要麼原告或公訴撤回起訴,要麼由法庭以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既然罪都構成,又怎麼會判重刑呢?除非法庭要故意枉法裁判。


感謝邀請。因為不了解具體案情,只能就法律規定,進行簡單回答。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可見,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應當是證據確實和充分。那麼,什麼是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從法律規定來看,對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證據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但是,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又自行或者聯合其它部門,頒布了很多司法解釋,實際行使了立法權,將制定司法解釋者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意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中不少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修改或者說是例外。這樣做的結果是,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對證據的審查,還沒有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高!

舉例說明,比如對於證人出庭做證問題,按照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項,即「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要求,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被告人、辯護人和公訴人的詢問,經過質證屬實後(至少是讓參與法庭審理的人認為其證詞沒有撒謊),其證人證言才能作為證據採信。但實際上,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成為常態,出庭接受質證的是極少數。反之,在民事訴訟中,證人都必須出庭,而且,即使證人出庭,法官相信證人並採信證詞的,也是少數。因為民事訴訟中對證人做偽證的處罰太輕,證人做偽證的比較多,即使經過交叉詢問,也不一定能發現是說謊。

再比如證據的種類中,並沒有單位證明或者情況說明之類的東西。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出具一個「抓獲經過」就證明了被告人沒有投案自首情節,出具一個情況說明,就證明了辦案民警沒有刑訊逼供!而在民事訴訟中,一個單位如果出具證明材料,法官會要求除了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外,還會要求該單位出具材料的人出庭,接受質證。否則直接就以單位說明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為由,直接不予採信!

上面僅僅只是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

因此,如果正面回答你的問題,那就是;凡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據採信標準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確實、充分」,就敢定罪判刑的,都是非法的判決。被告人應該依法上訴,二審法院應該依法改判!


疑罪從無是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定罪量刑必須依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不要說被告零口供,就是被告認罪,如果用來證明構成犯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形成不了完整的證據連也是不能定罪的。今年我辦理的兩起刑事辯護案件,一件是非法經營案,一件是容留賣淫案,都是做的疑罪從無的辯護,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這在數年前是很少見的,說明我們的法治國家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肯定不合法!被告人不認罪,又沒有直接證據,也沒形成證據鏈,連叛刑都不可能,怎麼能判重刑?這顯然是違法的!

現在是被告人認罪,沒有直接的物證都判不了,必須要形成證據鏈才可以判刑。


我的回答是:不合法而且違法。我國法律有句人人皆知的:依事實為依椐,法律為準繩。而定事實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椐而定。一個案件必須有五要素及哪年哪月哪時,在什麼地點,幹了什麼亊?有誰為證?有沒有在此地留下的可證明其到過此地的直接證椐,及腳印,衣物,物件上是否有留下的指紋經司法鑒定確系其本人的,如強姦殺人案必須有女方陰道內提取嫌疑人的精液經司法鑒定與本人的DNA鑒定吻合,物證及作案工具。是否有作案的時間,本人的口供與這些構成罪名的要件相吻合才能認定其亊實存在才能推定其有罪。否則,屬於你給的問題的條件。答案是無罪釋放!


在美國,當嫌犯被起訴後,他或她不是認罪換輕判,就是打官司、輸了有罪進牢房、贏了無罪回家,還可以向政府提出索賠。認罪時一般是對被告人不利情況下,才作出的,也就是犯罪的證據很多。打官司是否有罪?這是陪審團的事,有時只要證據不足就無罪,有時只是看你能不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方向不同!有一件事實,就是打官司時候,除了呈堂證據之外,靠著就是表演,把故事說好,使陪審員採信。


本人做為一起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歷經逮捕,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一年後此案由當時省人大主任批示後,第九天省高檢電話指令縣檢察院撒消不起訴決定,重新起訴,在當時報紙電視的狂轟之下,在省人大主任的關注下,一個月後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兩個月後中院駁回,維持原判,十九年過去了,目前在申訴中,等待高院降恩。


  1. 之所以講這麼清楚,本案和提問者情況類似,本人不承認,證人證言相互矛盾,且與現場情況不合,但確實當時硬判了,畢竟十九年前省級一把手關注了,奇怪的是,我即不認罪也不服罪,卻只判了個重傷害的最低刑三年,服刑兩年五個月,中院還給我減去余刑,呵呵,大家自行腦補吧。所以吧這種情況以前是有的,特別是有某位大領導關注的情況!


你想從法律層看還是從公論層面看。判刑是基於證據,證據清晰,自然是有罪,證據有大疑點,當然不接納,這是法律常識。接納不應接納的證據,是人為的判決錯誤!追責是道義和道德的必然,若掩起良知,那就沒話可說。就是因為沒有社會監督,才有那麼多怨恨!


推薦閱讀:

TAG:法律與秩序 | 刑法 | 法律 | 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