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會有死者家屬不要求查案,但警察依舊查下去的嗎?
現實中如果發生了人員死亡,而家屬明確表示不希望公安機關介入,那麼就不再是一個要不要查的問題,而是必須查下去。
在正常情況下,對於查清死者的死因,家屬明顯比其他人有更強烈的需求,血緣關係和共同生活,使親屬和陌生人之間有著完全不同的情感聯繫,從生活中我們看到很多例證,一個家庭成員的死亡,往往給其他成員帶來巨大的痛苦和長期的精神損傷,而搞清楚死因,是一種默認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責任,如果一個人死掉了,他的親屬卻不聞不問,最低程度上,這也是一種冷酷無情的行為。
而從公安機關工作的經驗來看,絕大多數故意殺人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關係越緊密,發生矛盾的幾率也越大,這是一個非常客觀的事實,仔細想一想你就會發現,每個人和父母、配偶、親屬、朋友、同事、陌生人發生矛盾的次數直接受到相處時間的影響,相處時間越長,發生矛盾次數越多。
不同的社會關係有情感強弱的區別,但是人們往往只看到了作為共同體與與他人對抗時的相互支持,卻忽略掉了人作為獨立的主體,與社會關係的天然矛盾,支持你的人同時也在約束你,中國人信奉「家醜不可外揚」,所以很多矛盾糾紛都被掩蓋了,但是如果一名家庭成員突然死亡,其他成員卻只想要儘快處理屍體,平息事端,那麼其被害的可能性就會非常高。
犯罪者總是試圖掩蓋事實,逃避自己所需承擔的責任,這不僅僅是法律懲罰,道德譴責等外部因素決定的,從根源上,是因為人的自利性,一個人如果故意去做對自己不利的事情,那麼99%的可能是因為有更大的利益隱藏在背後,所以警察必須搞清楚,使家屬願意承受親人死得不明不白,背後的目的是什麼。
有句話叫做事異必有妖,所謂事異就是不符合客觀的規律,人的智慧使人走向理性,但是也足以使人走向虛偽,愛恨相生,利弊相成,當人失去理性,最大的愛就變成最深的恨。
為何人讓人去受罪為何人為人去流淚為何人與人作對為何人與人相隨 ——《生存》二手玫瑰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潘衛霞表示,現實中確實有這種情況 ,但是越有這種情況越要查,越要查明白,查個水落石出。
人的死亡有很多種:正常死、非正常死;正常死通常指自然死、傷病死。非正常死亡一般稱意外死,意外死又分意外事故死亡、自殺、他殺等 多種情況 。刑事案件可以潛藏在各種死亡方式之中,甚至包括不為人注意的「老死」,轟動一時的廣州毒保姆何天帶殺死10名老人的事件,就因為有的家屬認為老人是自然死亡而沒有報案,導致何天帶一殺再殺,事態一再擴大。曾經還有一位當女婿的,把病卧在床的岳母殺害,這種情況,如果兇手的妻子、被害老人的女兒不懷疑,或者雖懷疑而不報案,不願意把丈夫送進大牢,就很可能會被當作正常死亡處理。所以,對每一個人的死亡都要保持警惕,確保排除全部合理懷疑,才能做出正常死亡、無犯罪嫌疑的結論。這是對生命負責 ,對每一位公民負責。
現實中,如果死者家屬不要求查案,說明,死者的死,已經引起外界包括警方的懷疑,那就更必須要查下去。死者家屬不要求查案,有兩種可能,一是死者確實是正常死亡,那麼通過警方的排查,容易確認,可以還家屬一個明白;二個可能是死者家屬有隱情,不願意警方介入調查。那就更要查清楚查明白了。無可迴避的是,現實中很大比例兇殺案發生在親屬之間,越是密切接觸,越容易發生衝突,越容易彼此傷害。親屬之間由於互相熟悉,朝夕相處, 兇手更有時間、更容易選擇不易被外人發覺的作案方式。所以,對有合理懷疑的死亡,一定要堅決查下去,直到排除全部懷疑,確保死者是正常死亡為止。
另外,涉及有人死亡的案件全部是公訴案件,這種案件除了司法機關,是任何人、包括死者家屬都無權決定查或不查的。
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胡美美想說:原因不明的死亡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機關介入偵查是甄別、打擊犯罪的必要手段。死者家屬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一方,但絕對不是刑事案件唯一的受害者。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是對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挑釁,是對我們社會秩序的破壞,其影響威脅到作為同一個制度體系下的所有人。如若一起命案因該案的死者家屬不要求查處而停止偵查,那麼,其造成的後果不僅僅是該案的兇手得不到應有的處罰,該案的死者名死不瞑目;而且一定會造成其他兩項嚴重後果:1、這樣的兇手因未受到應有的懲罰而繼續作惡,傷害和傷害其他人。2、對其它了解該案的人造成不良影響和示範,大大提升他們犯罪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如果警察應家屬要求不查下去,極容易造成大的倫理風險:1、在兇手相互殺害的案件中,比如殺妻案,老公殺妻後再以家屬身份要求不查,那麼親屬關係就成為了殺死親屬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免費金牌。2、兇手殺死人之後,通過賄買死者親屬的方式逃避刑事處罰。3、殺人案件中真正的受害者是死者本人,因此就不排除親屬為了個人的利益違背死者的遺願放棄追兇。
因此,我國對刑事案件實施以公訴製為主,刑事自訴為補充,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而不是受害者家屬,死者家屬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享有的僅僅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以及不服輕判請求檢察院抗訴的權利,不享有其他權利,對於是否立案,是否偵查,是否起訴不具有建議權。和所有涉及到死亡的案件,皆為公訴案件。
最後,胡美美想說:命案是一起針對社會國家所有人的犯罪,而不僅僅是死者及其家屬,追究打擊刑事犯罪是國家的權力而非死者家屬的權利。對於案件是否要追查下去死者親屬連建議的權利都沒有,更別談警察會不會聽取他們的意見不查。而事實是原因不明的死亡後公安機關一定會查下去,直到徹底排出刑事案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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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案件中,都有退贓不退罪的說法,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檢察院在告你,而不是當事人受害者,因為刑事案件代表的是挑戰違反刑法的舉動,而法律是一個國家穩定的根本,說白了,就是我立下的規律,你就要執行,你不執行而且違反,就是打我的臉,那我就要按照規律來辦你。
也就是說違反刑法,不是被害者一個人的事,而是涉及到維護刑法尊嚴的事情,用一句老話就是「說句對不起就沒事的話要警察幹嘛」,你把贓款退了就沒事的話,要刑法幹嘛,要公檢法幹嘛。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死了人,你被害者家屬說不追究就不查的話,那兇手再害人怎麼辦?如果中間有威逼利誘的話,要公安不查,那就這樣放任兇手逍遙?
本身殺人就代表著兇手的主觀惡性是有的,會對周邊的人以及社會的穩定產生威脅,那公檢法就要扼殺這種威脅,這就不是一家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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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不要求查案,這個說法本來就有問題,具體要看家屬報了案沒有,如果報案了,警察已經開始調查了,並且已經掌握犯罪證據的話,這時候家屬說不要求查了,無非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親人作案,一種是拿了錢私了,這時候警察是不會冒著進監獄的險聽家屬的話停止調查的,因為這兩種情況不論哪種,只要有證據證實犯罪,都已經是家屬左右不了的了,就是說已經立案偵查了,不是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了。而家屬根本就沒有報案的話,警察不知道,就不存在題目的假設了。
有啊!案件進入公訴環節(一般都是刑事案件)那麼哪怕被害人家屬不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依然會對案件進行偵破,因為被害人家屬提出的訴訟只是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只要案發,就歸公安機關管。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檢察院就有權向公安機關追究責任,而案件審理批捕又是法院的責任,這就是說一個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負責抓人破案,法院負責判刑定性,檢察院負責監督案件辦理中有沒有違法亂紀行為。被害人家屬只負責民事部分的訴訟等著賠償。當然如果被害人放棄訴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案件的判決進行調整(不賠償就判重點。)
我來說一個,有一朋友的父親,在外打工期間無任何徵兆就死亡了,當然報警了刑警也來了的,不知道怎麼調查的,警察當場排除了他殺,因為前一天晚上他父親是在外就餐並且有飲酒的,朋友一家人肯定想要個死因啊,就要求做個屍檢解剖屍體查清死因,可是她說刑警隊沒人鳥她啊,當時9.27號,她詢問進度,回復她解剖需要等到國慶假期結束以後,,,因為農村風俗人死了要早日回家埋葬,再加上家人的要求,所以後來朋友放棄了屍檢,至今她都不知道爸爸怎麼死的
當然有,首先打個比方,如果是一家人為了爭奪財產,兒子把父親殺死了,母親為了保全兒子選擇包庇兒子,若鄰居覺得蹊蹺而報警,難道警察過來就可以憑母子倆要求不用查了,就不查了嗎!按照這樣的邏輯,這個社會就亂套了。一旦家庭矛盾引發血案,那基本可以由自己做主了。
其次就是如果家屬越是這麼做就說明這個事情越有蹊蹺,看過天網欄目裡面有一期是講一家人假死騙保的。大概講的是一名男子在自家魚塘弄電網,製造了假裝觸電死亡的假象,而家人為了掩人耳目早早就把「他」下葬了。然後家人去找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覺得蹊蹺就報了警,警察過來以後家屬幾度阻止警察辦案(讓警察不用查了)。為了得到真相,經查高層領導討論、決定採取強制開館驗屍,打開一看裡面竟然被子。
想想看,如果家人簡簡單單的要求警察不查了,然後就了事,這個社會會是什麼樣子。所以題主這個問題很肯定的告訴你,只要案件有蹊蹺,警察就一定會追查到底!而且如果是非正常死了人,家屬這麼要求的話,那麼家屬的嫌疑就越大,越要查!
孟志神經
你這個問題很像我複習的一道題,是公安基礎知識上的,題目說:
某甲在路邊發現了一具屍體,遂報告了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勘驗後發現屍體表面無傷口, 死因不明,於是決定解剖。但這時死者的父親某乙堅決反對。那麼公安機關應該如何作出決定?
A.應尊重某乙的意見,不進行解剖
B.提請人民檢察院作出解剖屍體的決定
C.解剖屍體,並通知某乙到場
D.說服某乙後進行屍體的解剖
這道題選擇C,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偵查機關有權進行解剖,但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所以,刑事案件是否偵查不取決於家屬的意志,既然危害到了社會安全,就要服從國家意志,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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