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程度還手,算正當防衛?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打了架,後動手的一方總說自己是正當防衛。然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說,打架還手不屬於正當防衛。

《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打架還手,一般來說是一種鬥毆行為,這種情況缺乏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多是因自己「吃了虧」,為挽回面子或爭強好勝而動手還擊,應排除在正當防衛之外。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的發生,但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均表明,並不是對任何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一般只有針對那些性質嚴重、侵害程度強烈、危險性較大的進攻性行為,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如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而打架還手就不同了,對方打了你,你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來維護你的權益,即使遭到對方的非法暴力侵害,你也應儘可能躲開,脫離危險。另外,還有一個重要條件是,只有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如果是正在準備、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了的侵害,或者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人「一夥的」另外人實施,也不屬於正當防衛;同時,實施防衛也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他打你,你還手,只要給對方造成傷害,都要依法負應有的責任,所以避免鬥毆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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