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隻鸚鵡,5年刑期,「鸚鵡案」二審會改判嗎?


先來回顧一下。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法院認為,「雖然本案所涉的鸚鵡為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因此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判決出來以後,即引發較大爭議,一種聲音認為,王鵬將兩隻屬於受保護品種的鸚鵡出售,違法情形已經構成,其對相關規定的不熟悉,缺少違法性認識,不足以改變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而在另一種觀點看來,王鵬出於對鸚鵡這一物種的喜愛,對其進行繁殖,並不以牟利為目的出售,主觀上惡性較輕,客觀上也未對社會造成危害,一審的「頂格判決」,量刑過重。筆者看來,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男子所販賣的鸚鵡是否屬於瀕危野生動物。檢方的觀點是依據瀕危動物名錄的規定。但是法律的規定具有滯後性是公認的,瀕危名錄不可能依據現實環境的變化而對瀕危動物的名錄及時更新。因此,對於瀕危動物的認定可以參考相關名錄,但同時應當結合現實情況予以認定。根據最高法的一份復函,由於馴養繁殖技術的成熟,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商業利用在某些地區已成規模,有關野生動物的數量極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不符合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


鸚鵡案在事實和法律上爭議不大,「販賣的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這一事實是清楚的,法律也明文確定保護的對象包括「馴養繁殖的受保護物種」。

爭議在於「馴養繁殖」在法律上被等同於「野生」,這點和日常認知顯然相悖。任何法律的制訂都非常嚴謹,我不認為條文本身有什麼錯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日常認知顯然應有差別。從條文制訂目的看,禁止販賣「馴養繁殖的受保護物種」正是基於對受保護物種的保護,就像姚明公益廣告里說的,「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允許交易「馴養繁殖的受保護物種」,形成「受保護物種」市場就有可能導致「野生受保護物種」造成傷害,因為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人追求利益而不顧及「家養」還是「野生」。

很多人可能是因為法律規定與通俗認知的不同,引發的普通人有可能因認知錯誤而被刑法制裁的危機感。不可否認個體的不公可能發生,但刑事法律的價值在於維護公共的利益,在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衝突之時,選擇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應有內涵。

對於最終的結果,我的判斷是不太可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改判無罪,在環保被日益重視的今天,法院不會錯過推廣野生物種保護的普法機會,但輿論的高度關注及個案的特殊性,二審法院在一審判決基礎上減輕刑罰的可能性較大。


作為辯護人,我認為本案無罪辯護的理由非常充分。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查獲的鸚鵡與作為物證的鸚鵡不具備同一性,無法確定是否與王鵬有關;作為定案關鍵的鑒定意見,明顯違法;王鵬涉嫌出售的2隻鸚鵡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45隻鸚鵡「待售」亦無事實依據。

以上任何一項,都將導致定罪證據不足。例如,鑒定意見稱涉案綠頰錐尾鸚鵡為人工變異種,人工變異種不可能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檢方補充的深圳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曾志燎的筆錄「將鸚鵡分類混養」,查獲的鸚鵡與作為物證的鸚鵡不具備同一性。僅此兩項證據,就足以判王鵬無罪。其中,同一性是一審判決致命的問題,鸚鵡的勘驗、提取、搜查、扣押、辨認、送檢等程序嚴重違法,致使送檢的鸚鵡來源不明,與作為物證的鸚鵡不具備同一性。

二、適用法律錯誤

以刑法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確有必要,但關鍵在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如何認定。人工馴養繁殖的鸚鵡是《刑法》第341條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嗎?王鵬涉嫌出售的品種,即人工馴養的綠頰錐尾鸚鵡人工變異種,民間大量飼養和買賣,繁殖力極強,能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嗎?《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下稱《動物案件解釋》),將馴養繁殖的動物解釋為野生動物,與《刑法》相抵觸,這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的關鍵。

野生就是野生,家養就是家養,兩者區別,直接明確。動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則存在明顯漏洞,機械司法並不可取。保護野生動物不等於必須一併保護與野生動物同種的家養動物,司法如何做到不違反常識和人性?立法如何完善?如何更貼近人性和常識?個案推動法治,此案或是轉機。也因此,深圳鸚鵡案的意義不僅在於王鵬的罪與非罪,更在於促進動物保護相關立法的完善。

詳見我的辯護詞: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71237671702427


所有人工馴養的動物都原始於野生動物。經馴養已為家禽。經馴養的家禽所有人賣給他人以獲得報酬並非賣給他宰殺使該禽消亡並無不當;法律是人類社會約定的規矩,立法者有義務告知受約人違法的範圍,國家修改或新立的法律文本有義務配送到每一個受約人家庭供受約人遵守,你立規,我不知情不存在主觀惡意,王某出賣自己的家禽屬野生保護動物目錄種類,經馴養不屬野生保護動物,判處王某有罪有偷換法律概念,適用法律錯誤之情節,應改判王某無罪才人性,理性,同時不違反法律規定。千古傳教不知者不為罪就體了人性的懲罰理念。

創建於2017.11.9編輯


按照現實理由,鸚鵡是屬於人工繁殖,此人工繁殖鸚鵡不入保護範圍,屬於保護範圍的鸚鵡自然界物種,雖然鸚鵡是瀕危保護鳥類,但此鳥類非此鳥類。如果判有罪的話,反過來要判他有功,他在人工繁殖的成功過程中,花了多少心血,為我們今後大量繁殖鸚鵡提供寶貴豐富的經驗。

瀕危鸚鵡鳥類在人工繁殖下,挽救鸚鵡從此不在地球上消失,中國熊貓在人工繁殖下,放歸大自然森林中,過著野生一般生活,為人類挽救瀕危熊貓提供重要依據,而人工繁殖鸚鵡的結果與熊貓同工一曲。

?????鸚鵡是瀕危鳥類,但是這裡是人類人工繁殖!與野生鸚鵡大不相同。同意請點贊??!


有一種生命叫「人」他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另一種生命當物件在市場上銷售,還讓所謂的人們挑來選去,這種事兒在以人為本的當今社會上不算什麼,有關部門發現了就罰幾千塊錢,但我看來做這種買賣的人就是一個屠夫,就是一個不懂得尊重生命的鬼子,靠做這種買賣還不如在大街上行乞或者撿破爛維繫生活,我無權阻止別人這麼做,但我堅決不贊成用其它生命換取錢財來自己享用,我咽不下這種食物!


這不成開玩笑了嗎!你法律應該打擊的是野外非法盜獵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生態平衡和物種多樣性!人自家養的,一沒佔用環境資源,二沒殺死它,完全當寵物飼養!請問他所作所為造成何方利益損失,造成何重大危害?他半道養死,偷偷扔了,你們誰能追究人家責任?說穿了各個權利機關變著法讓手中權力變現!想想都他媽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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