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約定,禁止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合法嗎?


有限責任公司比較特殊,兼人合性與資合性於一體,資合性要求股權可以自由轉讓,而人合性要求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來作為維持公司股東信任的基礎。因此,有限公司對此進行約定要把握兩個原則:

1、內部自由轉讓;

2、外部轉讓適度限制。

《公司法》第71條對此做出了以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對內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外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公司法》第71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法律限制屬於任意性規範,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與法律不同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設定。

題目中禁止對外轉讓股權,這種情況分兩種情況:

1、禁止對外轉讓,對內轉讓沒有限制,那麼,這種情況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禁止對外傳已經表明全體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不限制對內轉讓,只要股東有合理的救濟途徑走得掉,法律是支持的;

2、禁止對外轉讓,同時又禁止對內轉讓或變相對內轉讓,或對內轉讓設定過於嚴苛的條件的,這種是無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


股東向公司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不能絕對限制。那種以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是無效的。

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進行適度限制,比如說,五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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