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案子,抗訴程序走完了,但是認定事實不符,還能申訴嗎?
09-19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民事案件一審結束後,十五日可以上訴,如果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生效,不服判決或者有新證據可以申請檢察院監督,如果檢察院抗訴,應該按照一審程序辦理,程序到此結束。
如果經歷了二審的案件,檢察院抗訴後也是程序到此結束了,接下來只能信訪或者院長監督程序辦理。
是刑事還是民事?
1.刑事,一審抗訴也就是到了二審,二審後可到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院申訴。二審後申訴後抗訴指的是檢察院申訴後抗訴,抗訴後,還可以到最高檢申訴,或是到法院申請再審。
2.民事行政。如果是檢察院抗訴後不成功,如果是省級的話,基本上沒有希望改變了,一般一次監督為限。除非有新的證據。但是可以按級別管轄申請法院再審
這個「認定事實不符」是誰的認定呢?如果你有權認定法院的「認定」與事實不符,那麼法院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如果你認為「法院的認定與事實不符」,你就必須有能夠推翻法院的「認定」的新證據!否則,就沒有必要去折騰自己!
謝邀。
目前我國法律實行兩審終審制,不符終審判決,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你的案件應該是抗訴後的再審、重審,而非三審四審!
法院審理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如果你認為法院判決與事實不符,你應該提供出新的未經質證的證據,否則無論再怎麼申訴,你依然敗訴。
如果你認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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