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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判緩刑的,當庭放人嗎?


刑事案件一審判處緩刑的,是不會當庭放人的。

理由就是,緩刑判決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當中,一般在上訴期內過去幾天後,法庭會通知家屬,去看守所接人,也不等到上訴期結束(這樣的我也辦理過,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我曾經在海淀區法院辦理過一起替考案件,法庭當庭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判決後的第三天,法官主動聯繫我,要求我去給被告人做擔保人,他要給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因為上訴期沒有到,判決沒有生效,不方便放人。他說他只能採取這個辦法。

我回頭找被告人的家屬,她的家屬都在外地,我只得為她擔任保證人。

到法院後,我在文書上簽字即可。也沒有單獨提交取保候審的申請書。

簽字的第二天,法官就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去海淀區看守所接人了。

上訴期沒到,就放人似有不妥。如果出現被告人隱瞞其他罪行的,就會有麻煩。

為其辦理取保候審,讓其先走出看守所,是個辦法。我記得當時取保的時間還是一年的期限。我說能不能把時間定的短些,法官還不同意。


理論上可以當庭放人,實際上不是。

因為一審判決是緩刑,如果此前當事人是被逮捕關在看守所,從充分保障當事人利益出發,那那一審判決下達後應該不再羈押當事人,一般就是由法院變更羈押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當庭釋放。

當然,如果一審判決是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就,就不用取保,直接釋放。

具體的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

但是如果是緩刑的話,也沒有要求一定要立即釋放,只是說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所謂變更強制措施,一般就是變更為取保候審,很少會有直接的釋放。而如果是取保候審,就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是支付保證金,這些都需要經過一定的手續,如果被告人家屬或朋友無法立即配合相關的手續完成,也會導致,被告人無法當天取保

之所以這麼規定,我個人的理解可能是因為法院認為緩刑判決依然是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決,也就是說,是一種有罪判決。這種與無罪和不承擔刑事責任這種(准)無罪判決還是有本質區別。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一審判決出來後,不會馬上生效,而是要經過十天時間。

因為一審判決後十天內,還要看檢察院抗不抗訴。一旦檢察院提起抗訴,二審法院就有可能撤銷一審的緩刑判決,加重處罰,比如改判實刑。因為檢察院抗訴是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的。你可以將其理解為檢察院抗訴,目的就是為了加重刑罰。

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是比較謹慎的做法,等待判決出來,十天後,雙方都無意見,一審判決正式生效,在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讓緩刑正式生效,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利益,又維護了司法程序的嚴謹。


謝邀。

通常情況下不會。

1.一審名義上是初審,一審後還有二審,一審判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益,二審判決定讞才是最後結果。

2.緩刑並非無罪,只是有條件限制的釋放。一審判決後還有10天上訴期,上訴期內若(1)原告服判未上訴,該判決生效。(2)法院批准罪犯取保候審。罪犯才會被釋放。


四十年前,我經手過一個緩刑案。在內蒙古和林格爾縣法院,我弟和人打架被判一緩一。由於,法院在法定時效內未做出判決,正是星期五下午,拘押期內未判決,我依法去和法院要人,因為,那吋《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有條(具體條款記不清了),家屬有權要人。刑庭庭長承諾下星期一就判就放,但,宣判後未當庭放人,又送回了獄中,下午辦完手續才放的人。時隔四十多年,這部法律是否修正,未細研究研究,其實,能判緩刑,當庭放不放人,多坐幾個小時做為家長也無所謂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題主所提問題,在實踐中非常常見,據本人實踐中的工作經驗,說一下實踐中的操作作法吧

第一,引用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於判處緩刑的,只是強調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並未要求必須立即釋放;

第二,由於變更強制措施,還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續,如取保的話,還需要找保證人、交納保證金等,因此實踐中辦理這些手續也是需要時間的;我所在的法院通常是宣判後,後立即找被告人的家屬來辦理取保手續,後由法院工作人員去看守所辦理取保釋放手續,因此,當庭宣判並釋放也不是沒有可能,但通常後隔一二天,有些甚至找不到家屬,可能還會更長時間;

第三,當然,由於被告人的上訴期只有十天,因此十天後無論如何,都必須釋放被告人,因此,要變更強制措施,我們的要求是盡量早點,如果都到了上訴期八九天了,辦理取保等手續其實都沒什麼意義了


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前期取保候審,之後判決緩刑的;一種是前期羈押,再判決緩刑的。

前一種情況,取保候審,人本來就在外面,判決後再羈押再釋放,多此一舉,所以大都當庭釋放。

後一種情況,判決後一般都會押回看守所,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後,由看守所那邊放人。


判處緩刑的刑事罪犯,在一審法院宣判之後,還需要押回看守所辦理取保手續和釋放手續之後才能放出來。因為他還是一個罪犯,只是有條件地不予關押釋放,還要回到取保的單位或者居委、村委接受喚醒期間的遵守國家法律和行為改造考察。至於判決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凡受羈押的必須當庭釋放,因為他是無罪的合法公民,任何機關沒有權力限制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


當庭解除人身自由限制,但還需要回看守所辦理各項釋放文件。緩刑也不是什麼事都沒有了,只是改變刑罰的執行方式,服刑人員照樣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接受社區改造。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任何違法違規或不接受監管的情況發生都有可能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判處緩刑有十天生效期,生效期內想釋放必須辦理取保候審,十天後去司法局報道,接受社區嬌正。我今天下午才釋放一個。


說是當庭,還得到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緩刑的,法院會給辦理改變強制措施手續,釋放後,待上訴期過了之後,連同人和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等交付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

緩刑的,一是再犯罪,二是嚴重違反矯正實施辦法的(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嚴重情節,如行政拘留十日以上的等,只要處罰對等的條款是嚴重情節的),都將被撤銷緩刑收監的。再犯罪的被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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