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條是什麼?
刑法236條是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類罪里的【強姦罪】。具體法條表述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兩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上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法條條文的完整表述,但要想對法條內涵有較為準確的解讀需把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一、首先該罪侵犯的客體即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係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利,換言之,男性的性自主並不在該法條的規範範圍之內,現實生活中男性的性自主權利遭受侵犯,並不能以該罪對犯罪人進行宣判;
二、其次該罪的適用主體僅限於男子,意思就是說只有男子才會被以此罪名宣判,女性是不會犯強姦罪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如教唆或幫助強姦。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姦罪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婦女罪的內在本質特徵,手段實質上只是考察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工具,不限於簡單的暴力或脅迫手段。在這個意義上來說與明知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精神病患者或者呆傻婦女發生性交行為,無論行為人採用何種手段,也不論被害人形式表述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對行為方式沒有限定;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即意圖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目的。
除此之外還有應該如何準確認定強姦罪的問題,我在此做出一些淺薄的解答或表述:
一、關於強姦罪既遂標準的問題
在我國刑法理論界通常以插入說作為通行的既遂觀點,即只要行為人的生殖器插入了被害人的生殖器就可以認定為強姦罪既遂;而出於對幼女的精神保護,在犯罪成立的標準上以接觸說作為既遂標準,即只要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相接觸,便應認定強姦罪既遂;
二、強姦罪與通姦的界限
通姦是指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間,自願發生性交的行為。在我國,通姦屬於道德倫理調整規範的範疇,應受到社會的譴責,情節嚴重的涉案黨員或國家工作人員,可給予黨紀政紀的處分,但不受法律層面的規範和懲治。通姦和強姦的本質區別就在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實行性交行為,在具體實踐中應以行為發生時婦女的真實意志作為重點考查內容,以此作為行為性質評判依據。
一、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是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或者姦淫不滿14周歲的婦女的行為。
二、強姦罪的認定
1、不正當性行為
不正當性行為屬於道德範疇問題。不在刑法的認定範圍之中。
2、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男女雙方原來有通姦行為,後來女方告發男方強姦,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強姦罪。
對於半推半就發生性行為,一般不以強姦罪處理,只有確實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才認定為強姦罪。
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但是第一次婦女沒有告發,以後該婦女又多次自願和男性發生性行為,這種情況下,對於第一次,一般也不認定為強姦罪。
男女雙方原來有通姦關係,後來婦女明確表示不在保持這種通姦關係,但是男方通過暴力脅迫等方式強行與該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刑法236指是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姦論處,從重處罰。
強姦情節惡劣、多人,或者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輪姦、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承蒙邀請,《刑法》第二三六條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奸滛婦女、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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