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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多久可以開庭?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開庭?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二審),下面主要說到一審的時間。

1.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後,期限重新計算。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開庭,需要經過偵查、起訴兩個階段,不同案件其複雜程度不同而具體時長不同。簡單案件短則一兩個月就能開庭,疑難案件長則三五年都有可能。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兩個階段的最長時限。

偵查

法律沒有規定偵查期限,只規定了各種強制措施的期限:

  • 取保候審:十二個月

  • 監視居住:六個月
  • 拘留:37天
  • 逮捕:七個月

偵查階段具體要經過多長時間是沒有定數的,一般案件十幾天、幾十天就能偵破,疑難案件可能需要好幾個月、甚至好幾年,甘肅白銀連環強姦殺人案就是經過十九年才偵破的。

只有案件偵查終結了才能移送檢察院,如果始終不能偵破則無法偵查終結。也正因為案件能不能順利偵破是客觀問題,因此法律沒有對偵查期限做出強制規定。

起訴

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半月,不過他們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以後,重新起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因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可以達到六個半月。

受理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然後決定是否受理,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很快就能開庭審理了。


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 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後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附:相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4)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5)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6)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應該是看案件吧 但是應該是不會超過多久 如果過了除非是重大案件 然後再審 一般普通案件都是二個多月基本上就判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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