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給巡迴法庭郵寄刑事申訴材料?
可以。不過刑事申訴,除非由可靠的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證據,往往效果不大。
司法實踐中,好多提起申訴的當事人,老覺得自己冤,但到底冤在哪裡,他自己也搞不清。
例如,某人攔路搶劫,只搶到一塊破爛手機,充其量值一百元,結果判了三年他覺得冤。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搶劫罪最低量刑就是三年。
所以,申訴之前,最好先研究一下法律規定。自己是不是真冤。如果自己都不明白,最好不要貿然申訴。
謝謝邀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五款:刑事申訴案件。顯然,在受理範圍內。
巡迴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巡迴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並登記屬於巡迴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
謝謝"夢想成真就未來"先生邀請。關於"能否給巡迴法庭郵寄申訴材料"的問題?
能!只要按照申訴要求郵寄即可。
主要是要分清民事、行政、刑事申訴種類。
這裡主要說一下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巡迴法庭(最高法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六家巡迴法庭),就是等於申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凡準備向最高法申訴的刑事案件,凡是沒有經過(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或收到後也會發回(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的,即上一級法院只受理下一級法院已經審結執行完畢的刑事申訴案件。
所以,向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寄刑事申訴案,一定是經過省級高級法院駁回刑事申訴的案件。
對於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訴的案件,重點應該放在補充新證據上,主要是補充在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這是所有刑事申訴案件的核心和焦點。
對於刑事案件而言,經過偵查機關偵查、公訴機關公訴、初審法院初審和兩次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上訴)判決有罪後,才能夠依法執行判決。
對於這類刑事案件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去推翻原審認定的有罪證據,刑事申訴是很難有效果的。尤其向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的刑事申訴,不要去講理,就講證據、講法律的明文規定。
把一審、二審判決書、二審申訴駁回通知書和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訴駁回通知書及刑事申訴狀一式三份和補充的全部新證據,一同用郵政快遞寄至最高法巡迴法庭(郵政快遞的回執單能夠查詢郵件的送達情況。
不過法院的重視程度,不如親自送去的快。
管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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