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間被告惡意轉移財產,作為原告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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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惡意轉移財產?
惡意轉移財產是指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因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低價進行轉讓財產的你方可以自知曉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
但是結合你的陳述可知案涉房屋並未以不合理價格出售,也未進行無償轉讓所以此處難以定性為惡意轉移財產。因為不存在轉移行為,只是設定抵押。
二、抵押的房屋依然可以執行!
1、首先根據對方抵押貸款的事實可以知曉被執行人應當有履行能力,即使其銀行賬戶查詢到數額過小,但是其貸到的款項應當可以通過查詢銀行流水查詢對方的款項去向,如果查到以後不能予以合理說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其惡意轉移了該部分的款項。
2、抵押房屋依然可以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根據該解釋可知,財產儘管已經抵押,但是仍然可以作為執行的標的,只不過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也就意味著如果法院將該門市房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要優先償還對銀行的貸款債務,剩餘價款才能用於清償你的貨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條也有具體規定,即「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綜上,建議你方可以聯繫法院詢問可否對其名下房屋實施查封並進行拍賣,所得款項在支付銀行貸款之後再行向你方支付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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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向承辦法官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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