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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搶救時剪壞患者衣物,你怎麼看?


醫生搶救時剪壞患者的衣服,你怎麼看?

回答:生命至上。與生命相比,一件衣服簡直就是微不足道。而且,在搶救病人過程中,剪壞病人的衣服是常有的事情,我家親屬在住院期間,就曾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因為病人身上插管和扎著點滴,自己穿著的衣服沾上了污漬,也不方便脫下來,就直接減掉了。我們家屬沒有任何怨言,完全同意醫院的做法,畢竟為了救人。能挽救生命,別說是剪壞一件衣服,就是十件,也沒什麼捨不得。

當然,提問者問這個問題,應該是源於發生在武漢的一件事:34歲的李先生在武昌一家網吧工作,在工作時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120救護車送到武漢大學中南醫院。因搶救及時,李先生當晚情況好轉,轉入ICU繼續治療一段時間後終於脫離生命危險,轉入普通病房。不過,患者的父親事後找到院方,稱醫生搶救兒子時剪掉了衣褲,導致其褲兜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等物品遺失,索要1500元賠償金。後經民警調節,醫院方與患者父親達成賠償1000元的協議,了結此事。

從這件事的過程來看,從法律角度來評判,搶救患者期間被剪壞的衣服醫院是不需要賠償的,但是患者衣服內物品因為剪壞衣服後,醫院處理不當(沒有保存好,交給患者家屬),醫院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醫院也屬於公共場所,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損害包含人身、財產損害。如果處理患者破損衣物時,院方存在失誤,應當予以賠償。但是院方賠償的前提是當事人能夠證明財物是在醫院丟失的,而非在發病地點或轉運過程中丟失。

當然,最後從該案的處理來看,院方賠償1000元實際上是調解的結果。若是嚴格依照法律進行分析,這個金額有些過高,起碼被損壞的衣物院方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雖然很多人認為患者父親有「恩將仇報」的意味,也有網友譴責患者父親不近人情。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估計心裡估計也會覺得委屈。不過此類案件給患者和院方都提了醒。對患者及其家屬而言,要了解緊急避險的相關內容,積極配合醫院的搶救工作。對醫院而言,要更加註意診療過程中的細節,不可疏忽大意。

所以說,從這件事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任何時候,情與法都是不能混淆的。醫護人員既要恪守人道主義原則,也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功過分明,才是客觀的態度。也就是說,今後搶救病人,衣服該剪還得剪,但是剪完後別隨便扔掉,留給患者家屬處理才是正確的做法。

(本文為原創,圖片來源網路,如有侵權,請速告知)

劉東

國家二級公共營養師

瀋陽市營養學會常務理事

瀋陽市科協科普大學特聘講師

遼寧電視台特聘講師

遼寧營養師事務所簽約講師


一男子因肺栓塞男子突然發病心臟驟停,醫生全力搶救剪下衣褲,急診行體外摸肺使其轉危為安,患者父親找來警察破案。搶救醫生集體湊錢安撫老人。

34歲的李先生在武昌一家網吧工作,9月11日下午,他在工作時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120救護車送到武漢大學中南醫院。下午4點25分,李先生被送進急救中心搶救。

17日,李先生的父親找到醫院,稱醫生搶救時不但把兒子的衣褲剪壞了,還把短褲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銀行卡、數據線等財物弄丟了,需賠償1500元的損失費。當時,醫院相關負責人拒絕了他的要求。

下面請看各方網友的看法:

各方聲音都有,但最多的是寒心醫務人員的心了。

據我所知這個急症上的ECMO一次就得八九萬,加上患者住進ICU,患者花費應該遠遠大於10萬,而其父親一直對患者衣褲耿耿於懷,非得人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賠,這是對兒子多大的仇,對醫療多大的怨。

如果這樣下去,不知會不會導致想南京老人倒地的案件一樣,今後就再也每人敢扶起老人一樣的結果。

不是我們心壞了,而是好人實在是怕了,做好被人誣陷的同時,還要接受經濟損失,對簿公堂的時候還要解釋你做好的動機。

這樣壞人老了,這樣的法官判罰讓世界變得陰冷無比。

這兩天流行這個段子:

醫生:現在只能保一個,你是……

患者:我保大人……

醫生:不,我是問你保命還是保衣服?

患者:……

護士:主任,患者心跳驟停了……

主任:搶救!愣著幹什麼?先把衣服剪了……

護士:患者穿的是阿瑪尼……

主任:那家屬你快點定……這個真賠不起

抱歉了各位,今後全身服裝超過一千塊的最好脫了再上120或者醫院,否則醫生賠不起

你以為佔了便宜,其實是暴漏卑微的嘴臉,把世界變得冷漠。

如果這就是每件事的結果,我想維持短暫的平靜可以,距離真正的和諧就會越來越遠。

家屬可能不知道急性肺栓塞有多兇險,但有的人就算知道了,他也不會考慮醫護人員付出了多少。因為他們們就是沒心沒肺。

急性肺栓塞可以沒有癥狀,有時偶然發現才得以確診,甚至某些PE患者的首發表現就是猝死,因而很難獲得準確的PE流行病學資料。根據流行病學模型估計,2004年總人口為4.544億的歐盟6國,與急性肺栓塞有關的死亡超過317,000例。其中,突發致命性PE佔34%,其中死前未能確診的佔59%,僅有7%的早期死亡病例在死亡前得以確診。PE的發生風險與年齡增加相關,40歲以上人群,每增齡10歲急性肺栓塞增加約1倍。我國肺栓塞防治項目對1997年~2008年全國60多家三甲醫院的PE患者進行了登記註冊研究,在16,792,182例住院患者中共有18,206例確診為急性肺栓塞,發生率為0.1%。

急性肺栓塞多發於深靜脈血栓形成後3-7天;10%患者死於PE癥狀出現後1小時內。5-10%PE表現有休克或低血壓;50%患者沒有休克但是伴有右室功能障礙或損傷的實驗室證據;90%死亡病例是未治療過的,只有10%死亡病例是被治療的,0.5-5%的被治療過的PE患者出現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未經抗凝治療的有癥狀PE或DVT患者有50%在三個月內複發。


手術室里,生命第一,財產第二!這是毫無疑問的,不論是患者還是家屬都必須理解和支持。在這緊急情況下,剪爛患者的衣物醫護人員沒有一點錯的!然而這個問題的焦點不是剪沒剪衣物,而是患者家屬認為弄丟了患者隨身帶的一些財務,比如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等!從道德上講,家屬實在是不應向醫護人員討要這個錢,從權利義務講,家屬確是有這個權利的、無可厚非(如果真的是醫院弄丟的)。因此,這個看似又一起的「醫患矛盾」問題,實質上是暴露出了醫院方面的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這次僅是五百元現金和一些證件,你能保證下次患者身上不會有金條的出現嗎?所以,這次事件是給醫院敲響了一次警鐘:在對患者進行緊急搶救時,如需破損或者臨時丟棄患者隨身東西時應進行物品清點登記形成一項制度,術後形成交接。最後說下,為什麼是當事醫護人員湊了1000元交給了患者家屬,而不是醫院出的這份錢?醫護人員在患者家屬這裡寒了心不能再對醫院寒了心,雖然這1000元分攤到每個醫護人員也真心不多!假如,醫院是有相關對緊急情況患者財物處理保管的制度,醫護人員沒有執行到位,那麼就應該向大眾進行情況說明,而不是坐看輿論的持續發酵,我想這無疑是對醫患問題雪上加霜。


為了搶救人的生命,剪壞衣服很正常啊!因為衣服在值錢和他的命比起來還是命最重要吧!命沒有了在貴的衣服他也穿不到了啊


從醫生的角度來說,生命是第一位的,沒有任何錯。如果在那個爭分奪秒的關頭還先關心衣服,那導致病人沒有搶救過來,是不是這些家屬又該醫鬧了?

從醫院的角度來說,特別是看了醫院的回應,說是要提高醫院的管理制度方面,我覺得值得肯定。醫生在搶救病人的時候,無暇顧衣物之類的東西,但應該還有一些空閑其他的醫務人員,可以查看一下病人剪下來的衣服里是否有重要的物件。

從家屬的角度來說,於情,肯定不應該索賠。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不是替病人保管衣物。如果是在情況不緊急的時候,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那既然是緊急情況下迫不得已導致的,並且病人還被搶救過來了,有什麼理由去索賠這1000元的損失。難道命不值1000元?

於理,東西是在醫院內丟失的,如果是醫院沒有交回病人家屬,的確可以向醫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也應該是醫院承擔,而不是那個醫生。

其實我想絕大數人遇到這種事,都不會做出索賠的行為。


醫生搶救病人時剪壞衣服是常有的事,不足為奇,錯在剪壞的衣服是如何處理的!救人的現場爭分奪秒宛如戰場,醫生不可能去過問衣服是如何處理的,這就是保潔員的責任了,如果她細心一點就不是這個結局了。相信病人家屬也不是為了一件衣服耿耿於懷,而是因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丟失帶來的後患,說句不好聽的話萬一病人沒救過來這些東西就是遺物了,保留也是對的。


急診120接來一病人,家屬不在。

護士:主任,患者呼吸心跳驟停了!

主任:都愣著幹什麼,趕緊搶救!先把衣服剪開!

護士:主任,患者穿的是阿瑪尼!

主任:。。。

醫生:現在只能保一個,是保……

患者家屬:醫生,保大!

醫生:沒有,我是問保命還是保衣服?!


首先:醫生搶救病人,注意是急救,急救中肯定是便宜處理,怎麼快速能搶救病人就應該怎麼處理;其二,醫生把病人搶救回來就活了,這就等於是救命之恩,古人有言:滴水之恩必當湧泉相報。那麼到了現在一個救命之恩還抵不過一件衣服?是道德底線到底淪落到了何種地步,還是現在的人心已如此?到時又有誰願意去急救這類人?拿著這些錢不感覺燙手嗎?還是以後你覺得你們不再需要醫生了?


這種人就是犯賤,既然這麼愛惜衣物幹嘛要去急救,去掛門診啊。應該發起個活動,大眾籌集資金支付這一千塊,但通過合法途徑公告此事件及患者姓名等基本情況。以後他就祈求一生平安吧,需要急救也沒人管。等爺過幾年有空了發起個活動。


醫生為搶救病人爭分奪秒,剪壞患者衣物理所應當,患者家屬索賠純屬無理取鬧。但是,患者的隨身其它物品,是患者的私有財產,醫院無權自行處置扔掉或丟失,即便是剪壞的衣物,都應該妥善保管,事後一併交還給患者或者家屬,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財產權。也就是說,你可以有必要的原因損壞,最終需交還給患者家屬,就好比你坐牢,你的物品警察都必須妥善保管,並最終交還本人,醫院也不例外。醫院決不能以救死扶傷之名或其它理由,侵害患者的財產權,如果不小心損壞或遺失,都應取得患者家屬的諒解或協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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