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毆打女記者致死卻只獲刑15年?詳情見下圖:?
認定事實部分:(摘錄自(2020)津01刑終401號)
被告人崔偉與被害人陳某2系同事,且關係較為密切。2019年3月19日19時許,二人至本市南開區××街的「酒芯堂」餐館用餐。當日21時57分許,二人用餐後離開,崔偉駕車送陳某2回家。當晚22時10分許,二人駕車行至本市紅橋區水木天成翠楊園8號樓與9號樓間停留,在車內交談過程中發生矛盾。其間,崔偉有揪拽陳某2頭髮、擊打陳某2頭部等行為,雙方進一步發生肢體衝突後陳某2陷入昏迷。後崔偉多次推搡陳某2頭部,陳某2頭面部頂在駕駛室中控檔把位置,崔偉再次擊打陳某2後腦。約十分鐘後,崔偉撥打110及120急救電話,告知民警及急救人員「陳某2系因喝酒不省人事」,隨後陳某2被120救護車送至天津市人民醫院搶救,此後陳某2一直處於深度昏迷狀態,家屬被通知病危。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崔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8月11日,陳某2在天津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後面的說理部分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故意具有特定內容,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傷害行為及後果具有概括的認識並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在案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上訴人崔偉因瑣事與被害人陳某2在車內發生爭吵,為發泄情緒,其先後實施了揪拽陳某2頭髮、擊打陳某2頭部等行為,並使陳某2頭部撞擊車內固定部件。在陳某2陷入昏迷、無肢體反應後,崔偉仍多次推搡陳某2頭部,使其頭、面部頂在駕駛室中控檔把位置,後又再次擊打陳某2後腦部。考慮到崔偉與陳某2在體能上相差懸殊,其明知在酒後更易具有攻擊性而且力度容易失控,仍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頸部等人體要害部位,已經超過一般輕微暴力行為的必要限度,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且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原審判決定性無誤。對辯護人所提上訴人崔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然而,問題在於(恐怕也是長時間困擾許多人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區分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在陳某2陷入昏迷、無肢體反應後,崔偉仍多次推搡陳某2頭部,使其頭、面部頂在駕駛室中控檔把位置,後又再次擊打陳某2後腦部。在被害人已經失去意識的情況下仍然連續擊打其最脆弱的要害部位,這是追求傷害的故意,還是追求死亡的故意?
此外,還有一處很關鍵的:
經查,案發現場監控視頻、電話錄音及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被毆打致昏迷後,崔偉並未及時施救,在客觀上有加重被害人傷情及延誤搶救、治療時機的情形,在搶救人員趕到現場後又隱瞞其毆打被害人的事實,具有誤導醫務人員判斷的可能性,
後期,儘管是犯罪人撥打的急救和報警電話,但其並沒有向醫院和警方告知真相,而選擇了隱瞞,這又進一步佐證了「誤導醫務人員判斷」同時「客觀上加重被害人傷情及延誤搶救、治療時機的可能性」,再進一步,是否得以佐證在被害人受重傷的情況下,犯罪人具有追求死亡而不是傷害結果的故意呢?
因此,個人傾向於以故意殺人罪處斷。
不過令人好奇的是,被害人方的律師似乎並沒有在罪名上提出任何疑問……
如有不同意見請指示。
打昏迷之後還再次用拳頭猛擊後腦勺,這就是故意殺人啊?怎麼會是故意傷害呢?
正常人都知道擊打後腦勺會致人死亡,更何況是壯年男子打已經昏迷的女性的後腦勺?
這個法官絕對有問題,支持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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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挺有意思的事,很多網站都用了標題「男子毆打女記者致死獲刑15年」,包括百度的熱搜和題主的提問也是如此,只有少數網站的標題是「天津女記者被男同事毆打致死,行兇者獲刑15年」。呵呵。
女權大姐姐小妹妹們呢?
沖啊。
都被壓熱度了,就不要多話了
太陽底下無新鮮
這根不正,長得枝枝葉葉怎麼可能端正
太輕了!絕對不應該!
嚴重心臟病的人能幾十秒就打死一個大活人。厲害啊。。。
任何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都會受到刑事處罰。具體受到何種處罰?要看其涉嫌的罪名、主觀惡性、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媒體不能客觀報道,總是想引導民意衝突,增加自身關注的利益。
民眾總是容易被引導,不能獨立思考。總是意圖干擾司法。
要是發法院判決書,估計老百姓能更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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