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為了挽救5個人的生命而殺了一個1個人,法官會酌情判案嗎?
僅按題主所說,那就是構成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討論前提:推理被殺的那個人是無辜的,本不該死,不然問題本身就沒意義。例如看見有歹徒搶劫5個女生,你殺了那個歹徒,妥妥沒問題,討論該不該殺歹徒,毫無意義。
那麼,題主問題的根子在這個問題: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救的那5個人)而犧牲少數人(死的那個人)的合法利益,到底對不對?
如果你認為對,不妨把自己設想成犧牲的那個。
你家正在城市地鐵規劃線上,你凈身出家吧,這裡要修地鐵站,服務全市人民。
你的仇人綁架了一群幼兒園小朋友,要求警察殺了你才釋放人質。砰的一聲,你被警察爆頭了,眾多小朋友被釋放,人犯被判死刑。(你能含笑九泉嗎?)
。。。。。。
國外的歷史告訴我們,那些鼓吹為集體利益犧牲個人利益的人,往往是那些「集體利益」的最大(甚至專有)享受者。
我自閉了,怎麼大都告訴我不會酌情呢。。雖然題設的酌情二字並不準確,但我這裡作廣義理解,將酌情理解為【在定罪量刑時考慮從輕減輕或免責】
根據題設可知,甲殺害乙是為了挽救五個人的生命,可知存在以下四種不同情形:
- 乙正在危害五個人的生命安全,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此時,甲以殺害乙的方式保護五個人的生命,顯然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宣告無罪。
- 乙和另外五人均屬無辜,第三人丙利用該五人的生命安全,脅迫甲殺害乙,否則將殺害該五人。此時,甲殺害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法官一定會酌情處理,因為本案中,甲屬於脅從犯,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官當然可以也應該依法對脅從犯減輕或免除處罰。
- 乙和另外五人均屬無辜,也不存在第三人丙,僅因某種特殊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等】,使乙與另外五人的生命權處於對立狀態,此時甲選擇殺害乙以挽救另外五人。此時,甲的行為心態是【緊急避險】,但由於避險保護的利益等於避險損失的利益【在法律上,並不認為多人生命權大於單人生命權,而傾向於認為其法益相當】,因此,甲並不構成【緊急避險】免罪,但可以構成【避險過當】,根據《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官當然應當對甲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乙和其他五人均屬無辜,存在未知的第三者將其二者生命權置於對立狀態(即電車難題)。此時,甲自己作出選擇,選擇犧牲乙挽救5人。此時,法律評價同情形3,屬於避險過當,不贅述。
除此之外,無論何種情形,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都是法官量刑時酌情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13.在量刑事實的證明過程中,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允許使用能夠反映被告人一貫表現或者特定品行、品質的證據。
綜上,符合題設的各種情形下,法官都會依法對在該特殊情況下殺人的「酌情」定罪量刑。
這不就是用導彈擊落911其中一架被劫持的客機嘛?無罪,柏浪濤講過
你好,並不會。你要知道5個人意外死亡對社會不會有多少惡劣影響,但你故意殺一個人,對社會的恐慌就要大很多了。
你為了挽救5個人,而殺了一個人?注意這個題,是你為了挽救別人而殺了人,殺了人就是有罪。不論你挽救了幾個人,你可以選擇不救人也不去殺人。
回答問題之前,先要假設一個貼切的案例。
汪洋大海上,發生海難。
僅有一條救生艇,載著你和其他五人倖存的人。你判斷小艇僅能裝下這麼多人,再多就會沉沒。小艇之上,只有你狀態尚可,其餘五人均是重傷或奄奄一息。這時,從遠處又游來一個筋疲力盡的倖存者要求上救生艇避難。你告訴了他小艇的現狀,希望他另謀生路,並強調如果他上來,小艇就會沉沒,大家會一起死。但是,求生欲迫使他不聽勸告,不斷接近小艇。這期間,你也嘗試划水遠離他,但艇上沒有動力,也沒有槳,他終於靠近,並表現出一定要上船的行為。於是,你用消防斧敲死了他。
問?你的行為是什麼性質?手機打字太累,簡單回答,不展開了。
一、不是正當防衛。他的行為是自救,不是正當防衛所要求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二、不是緊急避險。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緊急避險針對的損害是財產或者權利或者秩序,不包括人身。而且,我們的法律認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一個人的生命和六個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不能作簡單換算。
三、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但可以認為是故意殺人法律條款中「情節較輕」的法定減輕情節。
第一個問題,那五個被挽救的人陷入困境是否和你有關?是的話,那麼你對那五個人具有犯罪未遂且對另一個人犯罪既遂。
如果不是的話,對另一個而言,故意殺人既遂是肯定的了,看具體情況量刑而已。
定罪和量刑是兩個過程。
會酌情,好多人從正當防衛角度去說,其實減免刑事責任除了正當防衛情形外,還有一種情況叫緊急避險。
如果危害這些人的情況不是你造成的,如果不得不在1和5當中選一個,那麼符合緊急避險的情況
參見電車難題
不會酌情判案,你是蓄意謀殺。這一個人稀里糊塗做了替死鬼,無辜的人讓你以緊急避險的名義殺害,你這是在偷換概念,為什麼不是五個就是一個呢?是因為你想保全的是自己吧?
被殺害的那個人是否正在進行那五個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是,就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這不就是著名的電車難題嗎?你不能因為說你是為了救人而去隨意的剝奪另一人的生命,在我看來,五個人的命價值並不一定比一個人的命的價值大,即使你是為了救人也不能掩蓋你殺人的事實,更不能成為減輕刑罰的情節
你好,不會,不論是五個人還是一個人殺人了就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殺人一旦實行,其殺人罪是成立了,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除了法定量刑情節以外,還有酌定量刑情節包括殺人的動機等等,法官也是人,需要結合情理法來看待案件,所以不要認為法官都是教條主義~
挽救五個人和殺一人,在法律評價機制中為兩件事,分別評價。但前一件事可作為後一件事法律評價過程中的量刑情節。
沒有那麼多人讓我救,而且我也不會因為救人而殺人
中國來講,會的
在職律師,不講故事,簡單的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題目為:如果你為了挽救5個人的生命而殺了一個人,法官會酌情判案嗎?
由題目內容可知。:第一,你殺了一個人,持殺人的故意。第二,法官是否會酌情判案,既然有一個「判」字所以,該案應該缺乏阻卻事由。
目前來說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有三個階段。
在第1個階段之前,主要考慮兩個層面:即客觀的主體危害行為和客體,主觀的故意和過失。在主客觀一致範圍內,暫時成立犯罪,因為要考慮是否有阻卻事由,例如主體不適格(殺人者年齡低於14周歲。)例如特殊職業(法警與死刑犯。)例如法定的特殊情節(正當防衛。)
所以,題主所提的問題應該是已經來到無阻卻事由且有明確的因果關係的第三階段,即行為成立犯罪,已經有明確的清晰的犯罪形態的狀態。
在排除阻卻事由的情況下,有以下幾種人在判案的時候會減輕責任:
第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
第二,已滿75周歲的人,犯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第四,原因自由行為者(吸毒,飲酒等。)在不知道自己會陷入無意識狀態下,造成重傷等後果的,一般第1次可以認定為過失。
第五,病理性醉酒的,一般參照精神病處理。
第六,有生理缺陷的人,即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七,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狀態下,決定著手實施犯罪,在實施過程中精神病發作,實施了自己想要實施的犯罪,一般成立犯罪既遂。
在排除以上7種可能性的基礎上,進一步來判斷,為拯救5個人的生命而傷害了另一個人,能否算作從輕情節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為基於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刑罰的尺度應該基於客觀危害性,主觀罪過性和人身危險性,三者來確定。刑罰應當與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側重考慮犯罪情節,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所以雖然題主所說的人,已經觸犯了故意殺人罪,但是,依然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做到罪刑相適應,因為故意殺人罪並不只有10年以上,無期到死刑這一種幅度,故意殺人罪也有三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較低的幅度。如果情節實在過於輕微,還可以報請最高院,所以題主完全不需要擔心罪刑無法相適應這件事。
安心的坐牢去吧(指罪犯)
我覺得要是當時情景危急到那一個人不死, 其他五人就必須死的話,你殺那人,法官會酌情判案的。但再酌情處理,殺人就是殺人,你只會被群眾同情,申不該,該坐牢還是要坐牢。但對我來說,要是為了不坐牢而看著那五個人死,還不如我先死。補一句話: 無論身處哪種情景, 只要
對得起
良心
無論你做什麼,你的身後
都會有一群人在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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