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後在使用時可以在四周加入其他元素嗎?
我要註冊的商標是一個圖形+變形文字,根據包裝袋、招牌、海報設計,我想在商標四周添加邊框和文字修飾,這樣商標是不規範使用嗎?要是圖形和文字分開註冊,是不是就可以添加元素和加r標嗎?
這樣並不可以。
註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商標註冊人是不能隨意更改商標的圖案、文字、或者組合的,文字字體不能隨意變換、組合不能隨意拆開、變更位置。同時若申請時商標圖樣沒有指定顏色,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可以變換其他顏色。若是指定顏色的,那麼使用過程中必須是指定顏色。
針對於想要添加邊框和文字修飾,這樣的行為怕是不妥。
不光是不能隨意添加這些修飾。還要在使用類別上注意。
註冊商標需要在其他類別上使用時需另外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若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的商標,屬於超範圍使用,屬於商標違法行為,使用人會受到相應到處罰。
商標註冊核准下證後,註冊人應當規範使用,持續使用,方可發揮其最大的價值。
希望大家能好好消化吸收上面這些知識,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商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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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如果對商標註冊、商標轉讓或者對知識產權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諮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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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0-10-07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樂知網孫敏執業專利代理人 Q 2101183472商標的不規範使用主要表現在:
一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
二是將組合商標隨意拆分、再組合,或將若干個商標組合為一個商標使用;
三是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註註冊商標標記;
四是商標註冊有效期滿,沒有申請續展仍繼續使用,並標註註冊商標標記;
等。
一般來說,商標核准註冊的時候是什麼樣子,加圈R標或者注字標使用的時候就應該是什麼樣子。如果裝飾性的內容距離商標較遠,不會讓人誤解其為商標的一部分,就沒問題,如果有混淆,就需要注意了。
商標不規範使用的表現有哪些?
商標的不規範使用主要表現在:
一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
二是將組合商標隨意拆分、再組合,或將若干個商標組合為一個商標使用;
三是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註註冊商標標記;
四是商標註冊有效期滿,沒有申請續展仍繼續使用,並標註註冊商標標記;
等。
一般來說,商標核准註冊的時候是什麼樣子,加圈R標或者注字標使用的時候就應該是什麼樣子。如果裝飾性的內容距離商標較遠,不會讓人誤解其為商標的一部分,就沒問題,如果有混淆,就需要注意了。
商標不規範使用的表現有哪些?
商標的規範使用是指,商標權利人在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註冊標樣,但是考慮到市場實際,在商標周圍增加其他元素,並不會被視為商標的不規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誌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徵的,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顯著特徵」指的是商標整體中最具識別力的部分。舉例來說,一枚圖文組合商標,圖形部分為常見的裝飾性圖案、花紋,僅起到美化作用,那麼整個商標具有識別力的部分無疑為文字;再比如一枚中英文組合商標,因國內消費者以漢語為母語,故中文部分往往是識別的最主要部分,即商標的顯著特徵。
因此,在商標的實際使用中未改變商標顯著特徵的使用,系正當之舉。所以,只要未改變商標的顯著特徵,在商標周圍加入其他裝飾性元素,不屬於不規範使用商標。
註冊商標才能使用R標,如果僅註冊了單獨的圖形或文字商標,卻在圖形文字組合的商標中標註R標,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因此圖形文字分開註冊商標建議將二者分開標註R標。
你好,就是具體註冊時候,建議圖形和文字分開註冊,其次,註冊成功時候,盡量按照商標申請時候的圖樣使用,如果增加一些修飾元素也是的可以,但如果長期使用盡量登記版權和重新進行商標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誌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徵的,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顯著特徵」指的是商標整體中最具識別力的部分。舉例來說,一枚圖文組合商標,圖形部分為常見的裝飾性圖案、花紋,僅起到美化作用,那麼整個商標具有識別力的部分無疑為文字;再比如一枚中英文組合商標,因國內消費者以漢語為母語,故中文部分往往是識別的最主要部分,即商標的顯著特徵。
因此,在商標的實際使用中未改變商標顯著特徵的使用,系正當之舉。所以,只要未改變商標的顯著特徵,在商標周圍加入其他裝飾性元素,不屬於不規範使用商標。
發佈於 2020-12-10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知乎用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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