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究竟來自何處?

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的產物,其效力究竟來自何處?換言之,當法律約束人們的行為時,白紙黑字之後究竟是什麼在起作用?


法律的正當性,來自於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具體化、實操化。法律必須不能違背道德,違背道德,是為惡法。惡法,不僅不再有權威,而且會削弱整個司法體系的權威。

法律的效力,來自於國家機器的反應速度和執行能力。

法律的執行過程,是國家機器作為行為主體,對具體行為以既定的明確的法律條款進行衡量,以定性、定罪、量刑。

法律的宗旨,是維繫社會秩序體系。道德,就等價於組織性。只不過,組織性是客觀視角,道德是主觀視角。組織性的具體體現,就在於秩序體系。

而國家機器執法過程,其實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秩序體系本身為敵對,其行為是破壞了秩序體系本身。秩序體系就是國家機器本身的唯一存在意義。亦即,這種行為是以國家機器為敵。即,「敵我矛盾」。這類行為,一般是以《刑法》為衡量標準。這也是中國古代的「法」的作用範圍。國家機器以敵人為犯法者定性、加以處置。一類,是秩序體系之內的臨時性利益矛盾,相關方都在秩序體系之內,都遵循既有的秩序體系,其衝突點只是利益分配的方式。即,「人民內部矛盾」。這類行為,現在有個《民法典》作為衡量標準。國家機器以「公正第三方」的身份基於情理、輔以法律條文進行仲裁。古代,這類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鬧到官府,而大多都是由「鄉賢」、「宗族」進行處理。


來,跟我來複習一遍法律的定義:「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的總和,其本質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廣大人民群眾賦予的強制執行力!


不知道。

可能是來源於大多數人利益打壓少數人利益,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形成的相互監督的體系吧。但隨歷史變化,其內涵,或效力來源都在變遷的。以流動視角看,要順「史」這個藤去看。但呢,也許會被繞進去ba,如果開啟一個對所有邏輯都「monitor」的模式,最終會很迷惑,意義何在。

好好恰飯,努力追求思考獨立,最是最有意義的。


制定法律的人擁有暴力武器


當然是暴力。

槍杆子里出政權,政權不就是法律效力的體現嗎?


法律的效力來自於警察和軍隊。

但,法律本身是基於社會道德制定的。


從社會契約論上可以給出解釋,雖然社會契約論在幾百年來也受到過攻擊,但是作為一種邏輯方式和邏輯論證,它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和科學思維。

簡單粗糙的說法,法律,特別是公法,起源於契約,就是同意。

「凌駕於我之上的政治權力只有通過我的自願行為才能創造出來。他人不會擁有凌駕於我之上的政治權力,除非我已經授予他們這種權力。」

每個人都有自然賦予的權利,在早期國家構成里,每個人通過同意的方式讓渡一部分自然權利給國家,使國家具有凌駕於個人之上的執行能力即公權力,每個人在承受政治義務時,享受國家的保護。從根本上說,在社會契約論者看來,當且僅當國家聲稱對其擁有權威的每個人都同意時,國家才是正當的。

早期的國家權利來源於第一代的社會契約,但是沒有任何合理的法律體系允許一代人訂立一份對子孫後代有約束力的契約。如何解釋我們現在普遍認同法律約束的現象?畢竟沒有任何一個人拿一份讓渡權利的契約讓我們簽字。

這時需要引出一個概念——默示的同意。其核心的思想就是,通過默默地享受國家的保護,你就是在對國家表達默示的同意。這是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同時也存在明示的同意,比如移民,通過入籍而獲得那個國家公民身份的人。

這基本解釋了國家對內部公民的權威,但是如何解釋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對外國人有效。這或許又要回到自然權利上討論。

洛克認為,我們所有人都有一種懲罰違法者的自然權利。如果一個外國人沒有同意這個主權者的法律,那麼他就沒有承認自己也要因違背這些法律而遭受懲罰。因此,懲罰這樣一個人就不可能是正義的,除非存在某種懲罰他的自然權利。實際上,這個主權者與那個外國人一起處於自然狀態下,因此,其行為就不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所批准的,而是由自然法的執行權力所批准。

當然,也可以用默示的同意來解釋這種現象,當外國人進入這個國家的領土,或從事與這個國家有政治法律關係的行為,他已經通過默示的同意承認了這個國家的法律對他具有的保護和約束。

「複雜的社會必然是靠正義原則支配才能存在的社會,正義的社會是一個由個人經由契約的理性選擇的合作社會。」

社會契約論是一種假設邏輯,它只是告訴我們,如果身處自然狀態,我們會做些什麼,或者可能已經做了些什麼。它的假想邏輯是,即便你沒有處於國家的權威之下,而且不知怎的你發現自己身處自然狀態,那麼如果你是理性的,你也會盡你所能重新創立國家。具體而言,你會理性且自願地參與訂立一個創立國家的契約。

法律效力的來源是社會契約,契約後來還會經歷制度化,最終成為法律規範,最有契約實質的法律是憲法。

這就是社會契約論的大致內容,當然,其細節和內涵還要更豐富。

重新強調:社會契約論的推理是一種邏輯方法而非歷史方法、是邏輯論證而非經驗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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