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性質是什麼?
基於上述對物權概念的理解,我們可以看出同樣作為財產權利的物權和債權在性質上的不同。依民法通說,物權的本質在於將特定標的物歸屬於某人支配,並使其享有支配標的物所帶來的利益,因此相對於作為請求權和相對權的債權,物權在性質上屬支配權和絕對權。
(一)物權為支配權
民事權利按照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支配權是權利人對客體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抗辯權是指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效力的權利。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不以他人意思或者行為介入為前提即可享有其利益,因此在性質上屬支配權;與此相對應,債權是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只能依靠他人的意思或者行為的介入才能實現其利益,因此在性質上為請求權。如前所述,所有權人無須他人意思和行為介入,即可對標的物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享有其利益;而債權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以強制其為給付,也不能直接支配所應給付的標的物,它只能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才能通過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享有債權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物權雖為支配權,但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請求權的效力。請求權依其產生方式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原權型請求權和救濟權型請求權,其中原權型請求權是指作為原生權利的請求權,主要包括因契約發生的債權和基於親屬權發生的請求權,例如配偶或者親屬之間的撫養與贍養請求權;救濟權型請求權則是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險時,基於原生權利所派生出來的以救濟原生權利為目的請求權,主要包括支配權上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權雖然在性質上屬支配權,但權利人在支配標的物的過程時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或者干涉時,為恢復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支配圓滿狀態,在當事人之間即可發生支配權上的請求權的效力;當物權受到他人侵害並造成損失時,在當事人之間還可發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物權為絕對權
民事權利依其效力及範圍的不同,可以區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請求一般人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也就是說,絕對權是以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為其義務人的權利,因此又稱對世權;相對權是指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即相對權是以特定人為義務人的權利,又稱為對人權。如前所述,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權利,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體均負有不得侵害或者干涉的義務,因此物權在性質上屬絕對權;與此相對應,債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相對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原則上不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債權在性質上屬相對權。需要指出的是,物權的對世權性質不僅意味著權利人之外的任何民事主體負有不得侵犯和干涉物權的義務,而且意味著在物權變動過程中,物權的變動原則上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例如,甲將其房屋所有權轉讓給乙,則乙所取得的所有權不僅具有對抗甲的效力,也具有對抗任何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即使在房屋所有權移轉至乙之前,丙與甲已經訂立買賣該房屋的合同,乙所取得的所有權也具有對抗丙的效力。物權變動與否,因為物權決定標的物的歸屬和對物的支配關係,不僅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而且對第三人也極為重要,會影響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物權法在對物權進行保護的同時,也必須設置相應的制度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進行保護。
物權就是在權利邊界內對自己的所有物行使主權啊,東西是你的,你想怎麼用都行。東西不是你的,你就不能侵犯別人說使用唄。
就是你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當然不動產不能出質和留置。
物權就是物權人對「物」可以自由支配控制,並排除他人干涉妨礙的權利,本質是「物」
排他性,優先性,支配性,物權是絕對權(相對於債權(相對權)),物權是對世權(相對於債權(對人權))
這個你們民法老師不講嗎?
我也是忘了不少了π_π……大概記得一些。
首先強調對有體物的支配,因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他人的干預而直接支配,比如你的房子他人不能未經過你的允許隨意出入,所以具備絕對性。同時當物權受到他人侵害你還有權利請求他人恢復或者賠償。
其次物權法定,我們自己不能造權。
再次,通常優先於債權,所以一物二賣時,即使善意第三人後來居上,仍可優先於之前的債權人獲得物的所有權。
最後,排他性,不接受同一物上同一內容的物權存在。
至於其他性質,可能在具體分類和運行中才能體會。
《物權法》有詳細解釋,自己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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