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舊法我犯了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新法出台後,我其實是無罪。那麼我可以申請改判嗎?

如題,具體一點,例如我之前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判了十年,按照去年的新解釋我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麼我可能被放出來嗎?


法不溯及既往,只能按行為時的法律規定進行判處相應的刑罰,但是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沒有改變,只是解釋不同了。如果你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進行申訴,請求再審改判。


可以的。只不過是你的表述有問題,這個不是新法舊法的問題,因為法律沒有改變,是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的問題,既然現在認為是正當防衛,那就說明判決錯了,當然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


既判力高於溯及力,

申訴吧


你這個不涉及到溯及力問題,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只適用於犯罪行為在過去,新法或者新的司法解釋出來的時候尚未審判的,你這個情況,審判時並沒有出台相應司法解釋,已經按照當時法律審判並已經執行,不能再申請改判。換個角度來想,如果都可以申請改判的話,那過去該有多少案件都可以改判,比如以前流氓罪,投機倒把罪。


雖然有從舊兼從輕的司法原則,那也只是對於未生效的判決而言,只要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發生變化,只有適用的法律發生或者法律理解變化,那麼原有判決依然有效。

舉例說明,舊法刑事責任年齡為13歲,新法刑事責任年齡為17歲,那麼犯罪嫌疑人15歲作案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不能因為服刑幾年後法律發生變化判其無罪。


很遺憾,關於刑法溯及力的問題也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只針對於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生效的行為。


法不溯及既往,已經判決了的,已生效,不能改判。未判決的,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新法。


不知道為啥差別這麼大,是你假設的吧


不能


題主多慮了,防衛過當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是判不了十年的,最多判七年。


看你的提問,我大概知道這裡面應該有對象過世了。


好像不可以。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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