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長江沉船」事件中船長和輪機長先逃生出來,他們是否需要擔責?
據新聞「6月1日深夜11點多,一艘載有400多人的客輪突遇龍捲風,在長江湖北石首段傾覆。」而首先獲救的七人中有該船的船長和輪機長。如果該船確是因大風浪而沉沒,在確定船長沒有操作失誤和指揮疏散不利的前提下,船長是否還要承擔其他責任?
我認為本次事件中船長、輪機長最有可能的失職之處在於,對天氣惡劣情況存在誤判而冒進。
如果:1、沒有為了逃生放棄拯救這艘船,即確實他們堅持下去也於事無補,2、沒有利用職權優先佔用乘客的逃生資源,就沒問題。悲劇既已發生,多些人活下來不是很好么。
還原真相,依法就好。最不願意看到的是,為安撫輿論/家屬犧牲冤枉某些人
排除了最重要的兩點船長基本不用擔責了。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操縱是否失誤,操縱體現了船長的判斷和行為是否符合航海上的規定。但就這次事件來說很可能還是在航行中存在失誤的。
船一翻不在船艙里的估計就被沖走了吧
好像不是在救生艇上發現的船長我覺得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為代價去要求船長確保他人的生命,不符合法理。
船長肯定是要最後一個離船的,這個是規矩,無論什麼原因沉船。同時,這也是作為船長的一種責任。比如軍隊裡面,如果船沉了,以前的船長是要殉船的(主動的哈,應該他們更多的是一種責任感吧),現在好一些,但是應該也是要求船長最後一個離船的。包括現代的船企,也是多數企業明文規定的,如果船沉了,船長是必須最後離船的。剛才剛看到這次沉船事件中船所屬企業,也是有這個明確規定的。******************************************************************************
剛才又看了相關新聞,相關的一條是這個:專家:長江翻沉客輪船長很難被認定失職
只想說,專家,你真的是磚家嗎?看看這條新聞里提到的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摘 選)
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
第二十一條 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六)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台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
……
(九)棄船時,應當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儘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油類記錄簿、無線電台日誌、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注意,這裡提到的是,船長應當最後離船,沒有任何前提條件,沒有說要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幹嘛幹嘛的。專家說的「江輪則完全可能在一兩分鐘之內就徹底翻覆,船長和船員根本來不及啟動任何應急警告,更來不及組織乘客撤離,若真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說船長有失職之處。」,完全不知所謂。那些說船長一定要最後離船的。。。我舉個例子:一艘小船,上面有個船長、幾個水手、一個警察和一個犯人,犯人被警察拷在船舷上。這艘小船在大海上,遇到暴風雨,警察被大浪捲入大海,手銬的鑰匙也掉了,船上也沒有斧頭之類的工具可以短時間打開手銬的東西,而這船也堅持不了幾分鐘了。。。你是船長,你沒有任何辦法,只能棄船,但是很顯然,你不可能是最後一個離船的。。。你怎麼辦,法律這事咱不是很懂,可是我以為立法應該不太可能如此罔顧那些本有機會活下來的人,船長的命也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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