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四等人制度?
很多歷史愛好者網友根據元朝不存在四等人制度的法令,也順理成章地把元朝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現象尤其是對漢人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現象一起洗掉。眾所周知,元朝存在一個強大的蒙古色目草原游牧貴族集團阻止元朝的進一步漢化,使元朝的漢化水平維持在幾乎所有北方少數民族王朝的最低水平,從元朝建立到滅亡,漢族傳統文官集團雖然在數量上佔優勢,可是元朝的統治實權握在蒙古人和色目人官員里,把元朝事實上的民族歧視和壓迫一起洗掉是否屬於矯枉過正?
在《元史》里搜索下關鍵字」蒙古、色目「,看能搜到些什麼內容:
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
每舉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詔:「蒙古、色目犯奸盜詐偽之罪者,隸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司。」
詔:「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訪司及部府幕官之長,並用蒙古、色目人。禁漢人、南人不得習學蒙古、色目文字。」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蔭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蔭敘,傍蔭照例降敘。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絛;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諸蒙古人居官犯法論罪既定,必擇蒙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諸四怯薛及諸王、駙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盜詐偽,從大宗正府治之。
這麼明顯的證據,有些人竟然視而不見!
反正我從上學到教學,元朝的內容都包含四等人制。
迄今為止能找到的關於「四等人制」的說法來源於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兒史記》,屠寄認為元朝 社會民族界限嚴格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個等級。
而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發現,這個跟蒙古人征服各地的順序有關,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大理雲南地區和南宋四川地區被算作「三等人」的漢人,而南宋其他地區被算作「四等人」,也就是「南人」,是因為四川、雲南地區高人一等嗎?不是。有人認為是因為四川地區抵抗蒙古入侵極為激烈,受到了蒙古人的尊重,給了個三等人,俺尋思按照四等人的說法,你都三等人了,還有什麼好嘚瑟的呢?
我們對比一下,四川地區被納入蒙古征伐過程中設置的秦蜀行省(陝西四川行省)是在忽必烈中統元年(1260),雖然四川地區還沒有完全被佔領,但很顯然蒙古人已經把四川作為自己地盤的一部分(自端平年間宋蒙開戰到崖山宋亡,川峽地區遭到的進攻和劫掠最多,也是南宋丟失領土最嚴重的地理行政板塊)。早幾年忽必烈征服大理,大理人也算作所謂的三等人。
而南宋絕大多數地盤被蒙元佔領基本都在十年之後。
這一點與近代日本對待殖民地區一樣日本本土>沖繩/北海道>朝鮮/台灣>中國東北
這個與征服順序有關。
簡單講先一步征服的地區更早被納入統治,所以到了後期更容易得到信任,更容易被你納入統治階級。
而且族群的實際地位不能單看官方文獻層面。劉迎勝《漢人八種新解》引高麗人李齊賢《乞比色目表》,說明元朝高麗並非色目,而是漢人。《南村輟耕錄》載漢人九種:契丹、高麗、女直、竹因歹、術里闊歹、竹溫、竹赤歹、渤海。
而哪怕是所謂第一等的蒙古人也有破落戶給所謂最低等的南人當牛做馬。
就像明代所謂的「資本主義萌芽」其實元末就出現了,江南人靠著魚米之鄉的地利和這點資本主義萌芽,在「以寬失天下」的元朝過的自然是有滋有味,元朝放任的經濟政策(懶得管)、開放的文化氛圍(不在乎)、破碎的等級壁壘(不科舉)、寬鬆的司法體系(有錢能使鬼推磨)讓江南的有錢人活成了真正的人上人。
但是對底層人來說,放任的經濟政策讓他們從小吃不飽,開放的文化環境對他屁用沒有,反而讓他們壓根沒有往上爬的機會,寬鬆的司法體系落在窮人頭上除了倒霉還是倒霉。在元朝這個寬鬆的大沙漠里,像朱元璋一樣窮困的千千萬萬窮人一樣,處境每況愈下。
所以元朝每一絲被江南人津津樂道的「寬」,落在他朱元璋身上都成了一座山。
所以朱元璋說「元以寬失天下」
江南的四等人白頭老遺民卻說「白髮遺民真可哀,途窮猶望北兵來」(俺們祖上闊過,還是過去好啊)
每一個時代,對不同的人來說,都是不同的樣子。
這種四等人制度更是只能說子虛烏有。
元朝的官方記錄中,唯一與「四等人制」沾點邊是《通制條格》中的科舉一列,所有參加科舉的考生明確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大類,分批錄用。這是在科舉取士的層面,人只是分為四類,並沒有明確其中的高低等級。事實上,元朝用人只論親貴,不分民族,漢人顯貴官居宰相,蒙古平民賣身為奴在元朝是存在的。漢人、南人中的士紳階層對元朝是有相當的忠誠度,元末起義中賣力對抗起義軍,甚至不惜自殺殉元;明朝建立後,堅決做元朝的遺民。在《元史·忠義傳》中能夠找出一大堆例子。要說漢人在元朝過得悲慘,也是底層民眾過得悲慘,畢竟封建時代大多數時期底層百姓的日子都不好過。
至於元朝漢化,元朝漢化水平其實不算低,像真金太子、元仁宗、元文宗、元順帝等元朝統治者都系統學習過中原文化,有較好的文化修養。元朝的典章制度全面採用中原模式,定國號、取年號、開宗廟、立社稷、建朝廷、置百官、尊儒學、開科舉等等,一樣不比前朝少。元朝其實是一個在網上被嚴重妖魔化的王朝。如果只是純粹把元朝作為一個封建王朝來研究,不添加任何色彩。就會發現元朝和別的王朝一比較,正面的一樣正面,負面的一樣負面。
確實,目前學術界並沒有發現元代發布過四等人制的法令 ,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實際政策和規定中,例如漢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償命,而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征,並全征燒埋銀」。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包括科舉漢人與蒙古人考試的科目和難度都不同。
更新:為區分元清的民族政策做一些補充
馬可波羅遊記中
至若食糧,彼等甚為豐足,蓋其主要食物為米稷粟,尤以在韃靼、契丹、蠻子境內為甚。
元朝的四等人制劃分非常模糊,雖然翻譯成漢人,但實際包括多種民族。
推薦何解毒的《從地圖看外國是如何稱呼我們中國的》
以下是原文:
科舉
元朝以異族入臨中國,它對於別的部族都起了一種同情而予以種種優遇,獨於中國故土的百姓,卻很施過不平等的壓迫。所以當時政治上的措設,到處給中國人以很大的刺激。譬如衙署官僚、首長必用蒙古人或色目人,漢人、南人便只能做到副貳之職。又如元仁宗既於1313(皇慶二)年參酌中國舊制而仿行科舉,似乎那時的應舉出仕,總該比從前公平些了;然而分掛兩榜,—蒙古、色目為右榜,漢人、南人為左榜,—待遇顯有高低,而且漢人、南人更須於考試諸藝之外別通蒙古字學及伊斯蘭教,才得賜給出身。那麼,這時候的中國人,在政治上的活動能力也就可想而知是很有限的了。
法律
元代仿照遼代「因俗而治」辦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確規定蒙古人不適用漢法規範。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色目人犯罪案件,也含有因俗而治的用意。但蒙漢異制的主要出發點是保證蒙古人的特權。元法賦予蒙古人在任官、刑罰方面一系列特權,反映了其民族壓迫的色彩。
元代法律帶有鮮明的民族歧視和壓迫色彩。在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漢人(原金國地區的漢人、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地區的漢人和西南地區的各族人)被分為四等。在有些場合,大抵以蒙古、色目為一級,漢人、南人為一級。在刑事法和訴訟法律規範上,對漢人禁制多、處罰重,而蒙古人則享有不受禁制和減輕處罰的特權。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五月聖旨,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達達人)鬥毆(哄打)。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二月,因百姓不願供應路過蒙古人員吃住事宜,時有相爭,遂規定:「蒙古人員毆打漢兒人,不得還報」;只允許其「指立證見」,在所在官司「赴訴」,否則「嚴行斷罪」。
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不須償命,只斷罰出征,征燒埋銀。另據《元典章》卷四十二《刑部四·諸殺一》所列表,「蒙古人扎死漢人」,不過是笞五十七;而「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處死,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征燒埋銀」。蒙古人、色目人可以享受的特別待遇還有:竊盜、強盜犯人刺臂或刺項,只適用於漢人、南人,蒙古人「不在刺字之例」;審囚官違反規定將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色目人犯盜」,也「免刺科斷」;蒙古人除犯死罪應依法監禁外,其餘不得拘禁;即使監禁,也「毋得拷掠,仍日給飲食」。禁止漢人、南人持有和收藏兵器。《元史·刑法志四·禁令》:「諸漢人持兵器者禁之,漢人為軍者不禁。」凡私藏全副盔甲,處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不堪穿系禦敵者,笞三十七;槍刀、弩十件或弓箭十副,處死。至元二十三年更禁止漢民私藏鐵尺、鐵骨朵、含刀鐵拄杖等。同時還禁止漢人練習武藝,凡「慣用角抵之戲,學攻刺之術者,師、弟子並杖七十七」;禁止漢人聚眾集會,凡「聚眾結社」「集眾作佛事」「迎賽神社」「演唱詞話、教習雜戲,聚眾淫謔」等,皆在禁止之列。
唯有爭議的是應不應該叫「四等人制",因為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叫法,知乎應有不少補充了。如果問」存在事實上的四等人制度「,答案是存在。
所謂四等人制,並不是說元朝頒布了一個文件,說要把全國人民分成四個等級。實際上,因為元朝本身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而且通過戰爭還帶來了很多其他的民族,比如西北地區包括西亞、中亞的那些民族,很多都被捲入中原內地。元朝是一個多元種族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有不同的人群,政府對這些人群的管理肯定會有不同的標準和辦法,不可能用一個政策對所有人一刀切。很多政策都會針對不同人群有一些區別,這些區別對待的政策匯總到一起,就被後來的學者概括為四等人制。
也就是說,四等人制是後人概括的一個概念,而不是元朝就有這個概念。
不知道一天到晚糾結這種問題有什麼意義,就為了某一小撮人民族主義情結得到滿足嗎?
假如,元朝有所謂四等人,那四等人的待遇也遠遠超過明朝子民。
元明之變,是社會寬容度、人們生活待遇【跳樓式的下跌】。
明朝賦稅超過大元。
大元幾乎忘記了啥叫文字獄。
大元子民也不記得怎麼執行死刑,基本廢死。更別提什麼凌遲、剝皮實草這等花樣了。
明朝大力整治貪污?大元的吏政也好過明朝,不信去問方孝孺。
當森林看到斧子的木柄,笑著說:自己人!——那你就太單純了。
不存在,元朝那根本就是在放羊呢,啥事不管,收了稅後,隨便地方上的人咋搞都行,稅也不高,讀書人不交稅,能識字過關就是讀書人,當官不一定能當,科舉廢廢停停的,而且考試難度不一樣,蒙古人達到半文盲水準就可以上榜了,漢人要求高,但讀書人日子過的好著呢,整天就喝酒吟詩寫些書稿,文化高度興盛,蒙古人官員大都是半文盲,根本不管事,啥也不管,哪來的四等人呀???
元朝中後期遇到蒙古官色目官,告狀都沒有,告個屁呀,自己解決得了,他們不管事,也不偏袒誰,反正就是不管,他的稅收完了,就算任務完成了,其他的事那都是閑事,他才懶得管呢,有人造反軍隊鎮壓住了,投降的全放,戰場打仗被捉的,給錢也放,所以元朝人後來也不怕造反,反正也沒啥誅九族之類的,打不過投降就行了,根本就是個烏托邦,到最後再有人造反,有的地方連元軍都調不動,也不知道該向哪個衙門求援,反正就是沒人管,沒人給軍隊下令,而有的地方軍隊是一堆衙門誰都可以調動,遇事一堆不同的命令,根本不知道該聽誰的,乾脆就也啥也不做。
元朝末年衙門裡的衙役都比蒙古官有權,因為多數蒙古官啥也不管,全都是衙役和師爺在管事,蒙古官的很多不識漢字也根本管不了事,只要讓衙役把該收的稅款交上來了就得了,自己就天天喝酒出去玩,元朝中期以後他的行政施政基本癱瘓了,很多漢人學子與官員上書朝廷要求元朝加強管理,可都沒有用,朝廷中地位越高的官階就有越多的蒙古官,蒙古官基本都不想管事,只管拿工資喝酒,連皇帝都不想管事,比萬曆更萬曆,摺子遞上去根本就石沉大海,連到底遞上去沒有都不知道,軍隊也癱了,有些成私軍了,互不隸屬,誰也調不動,有的則是連歸誰管都不知道,誰都可以下命令,根本不知道該聽誰的,根本就沒有個最高指揮系統。
另外到了中期以後紙幣印刷也沒人管了,印多少都行,印票子的官自己印自己花都行,樂歪嘴了,後來就是紙幣信用破產,元朝是最自由的朝代,獨一無二沒有之一。元朝最後的造反實際是白蓮邪教搞出來的,元朝要疏通運河,這是好事,可民工聚集以後沒啥官員管事,很多民工吃喝就沒著落了,得自己想辦法解決,所以就不滿了,邪教就乘此良機發動了暴亂。不過到了明朝,這白蓮邪教就又開始反明復元了,哈哈哈。
是在官僚體系有4種制度,民眾的話也許開始有,後來在一起生活那麼多年這種制度也漸漸模糊了,封建社會中官僚是得利的一批人,民眾總是受剝削受壓榨的
參考歐洲人征服北美洲後的人種大熔爐,把蒙古人帶入白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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