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周歲的學生故意在學校宿舍放火,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這種情況學生家長會被判坐牢嗎?


請問題主是不是想換宿舍然後學校不同意?縱火可是重罪,不要為了這種小事搭上自己的一生。


刑法規定了8種嚴重的刑事犯罪,了解一下。


14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八種嚴重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包擴放火,只可惜小夥子還沒達標,家長的話得看有無教唆幫助行為,否則沒家長坐牢的事兒,錢肯定是要賠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滿十四周歲少年違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相關部門也應當對這部分人群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應放在收容所教養改造。

根據這個情況,學生不會判坐牢,但家長會判賠償民事責任,賠償學生相關損失

自古言:養不教,父之過,學生犯了這麼大的錯誤跟父母的教育缺失有很大的關係,因此這樣的孩子父母要給與更多的關愛,避免孩子鑄成大錯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當然不會啦,未滿14周歲孩子不用負刑事責任。現代刑法的原則是責任個別主義,怎麼會讓家長承擔刑事責任呢?家長作為監護人只有進行民事賠償的義務。


會啊,作為監護人拒不賠償學校損失,以拒執罪入獄。


賠錢是必須的,記過處分或者開除學籍也是該有的,上熱門也是肯定的。父母坐牢就不清楚了,不懂法。


家長面臨巨額民事賠償,涉及公共財務,沒辦法輕易私了的。

小孩子還是別玩火了。。。。


剛剛問了一下老爹,未滿14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賠錢,如果家長拒絕賠償,監管不力有可能會坐牢。


最多不過換學校,比如楊教授那裡就挺不錯的


咱不是學法的 。。


不會,雖然家長有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但是不會坐牢,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賠錢

這個提問,不怎麼友好哦


??家長要承擔賠償責任和加強教育孩子的責任,為啥家長要坐牢?株連九族么?


跟學生家長有什麼關係


首先,由於不滿14周歲,這位學生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而家長除非有教唆,幫助等故意和行為(從犯情節)也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因為他承擔的只是監護權的失職,這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家長需要因此承擔作為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這個學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由監護人承擔),進行民事賠償。

法條依據: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不會。刑法沒有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犯罪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要承擔民事責任。

以學生本人的財產賠償 學生本人財產不足的,由監護人賠償。


恐怕不會。。。家長應該是民事責任


我國應該不會,因為法律規定不能連坐。


法律是最低要求的社會規範,處理一個問題,首先在法律層面考慮是否符合社會規範,再從道德層面進行考量。

問題一、該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嗎?

我國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有較為全面的規範。

《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題主的問題,該未成年人為14周歲以下,因此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該未成年人為14周歲以上,在宿舍放火,這一行為已經屬於做出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八類行為,那麼即使他是未成年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感化教育的原則,因為法律基於一種認定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尚不成熟,屬於社會的較為弱勢群體,屬於合法權益容易被侵害的群體,故應當對此予以保護,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刑法》第54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二: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應該坐牢嗎?

一、未成年人父母顯然是不用坐牢的,因為我國刑法中有「罪責自負」原則

1.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誰犯了罪,就應當由誰承當刑事責任;刑罰只及於犯罪者本人,而不能連累無辜。

2.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要求:

①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對於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能對其定罪;

②刑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對於僅與犯罪者有親屬、朋友、鄰里等關係而沒有參與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應當盡到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義務,而很明顯,現在未成年人事實上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

二、那麼其父母應該負什麼責任呢?

1、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應由其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父母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造成國家、集體、他人經濟損失的,根據《民法》相應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監督責任

父母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負有相應的道德責任及對未成人的成長負有的法定監護責任,如父母怠於行使監護責任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題三: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有哪些?

我國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主要有:

  • 從寬處理的原則
  • 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刑法》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 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 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訴訟程序分離是指未成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要分案處理。

分別關押是指對未成年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

分別執行是指對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要同成年人分開,不能放在同一場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對未成年罪犯產生不良影響。

  • 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從有關規定來看,主要有兩點:

1.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於未成人的情緒穩定,也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

2.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 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

  • 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 迅速簡約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案件實現迅速簡約原則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能儘早擺脫訴訟過程的困擾,避免未成年人繁雜漫長的訴訟過程承受過重的心理負擔,以致產生抵觸情緒,對其教育和改造產生不良影響。

希望對你有幫助。


每個人都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不是教條經文,還搞責任轉移那套,什麼孩子沒教好罪罰在父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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