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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怎麼理解「離櫃概不負責」?

學過法律雙學位。但我不太理解為什麼銀行說了離櫃概不負責,儲戶多拿了錢還要歸還。銀行多拿錢必須要還好理解。因為你不能加重儲戶的義務。但銀行可以加重自己的義務啊。

舉個例子。一個商店,寫著假一賠十,偷一罰十。學過法律的都知道,偷一罰十不成立,假一賠十成立。為什麼同樣的道理在離櫃概不負責不適用了呢?

說不當得利,那假一賠十是不是不當得利?

另外,被害人承諾能適用離櫃概不負責嗎?

有沒有法律大神回答一下


之前寫過一個相關案例的文章。在這裡再貼一下吧,希望能提供一個視角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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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經過:浙江一銀行員工失誤給了秦小姐24000元(銀行監控有顯示),但是取款憑證上金額卻是22400元,銀行要求秦小姐退還,秦小姐援引銀行櫃檯上的條款「離櫃概不負責」為由,不退換多得的1600元。銀行遂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首先,要確定「離櫃概不負責」這一條款的法律性質。銀行這種單方面做出的聲明具有格式條款的特徵,可類比《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且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可以推定「離櫃概不負責」這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由於未與另一方當事協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具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銀行以「不當得利」為依據要求秦小姐退還多得的1600元。其法律依據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並無不妥。不過證據上有一個衝突,一個是「取款憑證」一個是「銀行監控視頻」。「取款憑證」的證明效力很高,要推翻這個證據,就要考量「銀行監控視頻」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再次,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銀行監控錄像屬於民事訴訟證據中的視聽資料。結合到本案當中若銀行提出的證據確能夠客觀反映當事人爭議存款的真實情況,且與銀行的賬目、銀行工作人員的陳述能相互佐證,應能夠推翻秦小姐的「取款憑證」這一證據。且我國屬於大陸法國家,一向注重實質正義,所以銀行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將更大。

最後,在儲戶和銀行這一儲蓄關係中,儲戶一向處於弱勢,若儲戶離開櫃檯之後少拿了錢,其主張銀行不當得利在舉證上將面臨比銀行更難的境地。還是希望強勢的一方本著公正的原則,做好自身的服務,不站在強者的優勢地位「俯視」弱勢群體,糾紛將會大大減少。


格式條款。


感覺是民法上注意義務的分配問題吧


離櫃概不負責舉證。

你要是自己能舉出確實的證據證明你的錢少了是銀行造成的。那還是會給你的。

要是我賬平了,你又沒證據。本來我就不需要賠你


個人觀點:

「離櫃概不負責」屬於一種格式條款。它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其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如果銀行少給客戶錢款或者錢款部分是假幣(這種情況的概率非常小,僅作討論),客戶離櫃後才發現,該條款導致客戶不能向銀行主張賠償(銀行可能是不當得利或者違約,客戶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主張銀行承擔違約責任),其免除了銀行的賠償責任,排除了客戶的主要權利。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該條款無效。


離櫃概不負責可以理解成銀行在強調突出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即取款人有義務在離開櫃檯前確認金額無誤,否則自行承擔損失;但是當儲戶多拿了錢時,這種行為實際上也包含在雙方合同中,只不過沒有寫出來而已。總之儲戶只要在銀行開了戶,實際上這些約定就已經生效了。

不能孤立的看待這些警示,否則肯定會覺得矛盾。


在格式條款中,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減輕、免除其責任,是無效情形。所以我們常見的「離櫃概不負責」、「如有丟失該不賠償」都是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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