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同人志這樣的侵權出版物本身有沒有著作權?

眾所周知日本的版權法是很變態的,以A作品內容為基礎再創作的B作品,原則上視為侵權,不過本身民事問題是民不舉官不究。

目前行業狀況是,由於同人在宣傳上對原作有利,因此版權方一般不會主動起訴但是只要版權方起訴,幾乎100%成功。

所以世界上很少見到迪斯尼作品的同人作品,因為迪斯尼律師成天就干這個。

而有一派的邏輯是,既然針對商業作品的同人本身不合法,那麼不論原作版權方是否起訴,同人作品本身都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B的版權方無法追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

到底哪種才是符合法理的?


是有著作權的。

我可以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三體X》

都能正式拿稿費,出版。

但一切的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一個基礎上,就是原作者不干你。

不過從實際操作上講,因為同人的抄襲類侵權很難舉證(我可以說我是照著原作畫的,只有原作有權干我),所以這類是很難進行法律維權的。

但比如我出了同人本,有出版社拿著同人本自己印成書,出版賺錢,這種是毫無疑問的可以維權的。但是,同理,原作者比二次創作的作者有更大的權力。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原作者也可以告出版社,而且如果你們同時告,肯定是他得到賠償,你能得多少不好說……(因為他可以順手把你也一塊兒告了……


說到《圍城之後》,我又想到《飄》的同人續集《斯嘉麗》。不是她主動要狗尾續貂,而是「時隔半世紀後,從幾百人中被選中,續寫《亂世佳人》,她數易其稿,終於寫出了」。於是沒啥糾紛


只要有自己原創性的內容就有獨立版權,但是同時未經過原作者許可又構成對原作者的侵權。見著作權法的法律條文: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侵犯是有的。

我在知乎看到過,現在一些作品為了避免法律爭議,在作品上打上「同人許可」這樣的標記,放棄追究同人的權利。


在回答同人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前,需要理清楚一個問題:

「侵權作品或者違禁作品,有沒有著作權?」

這個回答是:「只要侵權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要求,那就是有著作權。」

知識產權與「自用權」無關,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專有權利,皆為「排他權利」,即禁止他人實施某種權利的行為,而不是確認作者有為某種行為的自由。

以淫穢作品為例,某個人製作了一部淫穢作品,符合獨創性要求,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可以。

這可能和很多人的通常以為大相徑庭,但是實際上說得通的。這部作品受著作權保護,那麼作者以外的人被禁止了。著作權法規定,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能擅自實施受著作權人控制的專有行為,比如複製、發行、信息網路傳播。

同時,作者也被禁止使用該作品,因為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出版、傳播淫穢作品可能違法、甚至犯罪。那麼作者也不能使用了。這樣規制,使得從法律上來說,淫穢作品不可以被任何人出版、傳播。


回到同人作品的問題上來說,如果同人作品符合獨創性要求,那麼根據獨創性高低,它可能是一個全新作品,也可能是一部基於原作品的演繹作品。

如果是這個同人作品是演繹作品,沒有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而行使演繹作品著作權,那麼構成侵權。(你描述的迪士尼律師,其實是針對這類作品來維權的)

可這並不意味著,這個演繹作品沒有著作權。只要增加了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新表達,完全可能成為一個演繹作品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他人未經這個同人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可以實施受同人作品著作權人控制的專有行為。

所以,

侵權與否,和這個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沒有必然聯繫。


有著作權,沒有被原作者起訴的話,可以印刷出版銷售。

因為是自訴案件,日本動漫產業也比很多人想像的「原始」的多,可以說大部分都是小作坊生產,相互聯繫也比較緊密,同人作品也極大地增加了官方作品的人氣(比如東方系列),也有過原畫師抱著娛樂心態出同人本的例子(很可能早就和同事打過招呼了),所以真正提起訴訟的很少。小學館曾有過起訴同人團體的案例。


他都已經的侵權了,肯定就沒有權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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