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的嫁妝,丈夫能不能動?
金瓶梅,西門慶,孟玉樓,李瓶兒
這早有定論的問題還能引發站隊,真的有趣。
中國古代女子的妝奩,在法律上很明確屬於女子本人,而不屬於任何其他人。女子本人對其嫁妝有充分的支配權,正因為有這種權力,夫家便只能使用各種手段,無論是感化、折磨,還是欺騙、做空,抑或是暴力威逼,使媳婦「自願」奉獻出自己的嫁妝。
元代以前,在法律和道義上,嫁妝確屬女子無疑,即便是因為各種原因離婚,或丈夫死亡,其帶來的嫁妝、使女、田產等,也一律可以再帶走,或是選擇送人。如漢代《二年律令》:「女子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棄妻,及夫死,妻得復取以為戶。」
女子對帶來的嫁妝,法律上支持其擁有支配權。現實中雖然可能被侵吞、剝奪,但只要不肯放,夫家是不可以動用的。
元以後,法律規定嫁妝不可帶走,但現實中並非如此。大量事實表明,再嫁是可以帶走自己的奩資的。前提是不可有生活上的污點,離婚或改嫁的理由需要正當。
「三言二拍」中描寫了大量明代的家長里短,其中《初刻拍案驚奇》里有個趙六老的故事,趙六老為兒子娶妻,「央媒求了口帖,選了吉日,極濃重的下了一付謝允禮」「聘下了殷家女子,逢時致時,逢節致節,往往來來,也不知費用了多少禮物」。這個殷家女子有百般好,就是一樣,「專一恃貴自高,不把公婆看在眼裡」,而且十分吝嗇,就是一文半貫,也非要讓丈夫做些極端摳門的事。那殷家嫁資豐富,約有三千兩白銀的財物。殷氏收拿,一文錢也不放。趙家人也沒什麼辦法,哪怕是餓得頭暈眼花,也不能去動,旁人也沒法說。
女子帶到夫家的嫁妝,要有人清點,當時立下字據,一式兩份或多份,各方留存。
如光緒年間一嫁妝字據:
立對妝奩租字人葉際昌,有承父明買過林輝顯、彭煌贊等水田貳所,坐落土名大店槺榔庄,四至界址印契內載明。現耕佃人林天順、彭堪。茲因小女錐者婚配林家,其衣食等用饒足可知,但自己針線花粉,時或需用淡薄,爰將該田每年六月早季對佃人林天順踏出小租谷六拾貳石,又對佃人彭堪踏出小租谷參拾四石,計共七十六石正,付錐者對佃收去,以便自己零星費用。此系喜悅,亦須有憑,合立對妝奩租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每年六月早季踏出小租谷計七拾六石正,付錐者對佃人林天順、彭堪支收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十月日在場人葉宣記 立對妝奩租字人葉際昌 婚配媒人□□□立隨奩字父□□□
葉際昌的女兒出嫁,嫁給林家,就將家裡的一塊田的出產穀子作為嫁妝,送給女兒。使女兒在衣食豐足之外,不必擔心其他花銷,「以便自己零星費用」。其餘如直接陪嫁金銀、珍珠、物件、田產的,也是如此立字據,是寫明「供應小女費用」的。
但是,這是不是就是說,小女的嫁妝,夫家就完全不能用,也沒法套出來嗎?
這道理再淺顯不過,是能弄出來的。
就好比,照理說,你的休息時間就是你個人的時間,可公司通過各種合法或者違法的手段,非要逼著你自願奉獻你的時間,你能不願意嗎?你敢不願意嗎?
在以「女無再嫁之義」為道德的古代,無恥之家,有的是辦法將媳婦的妝奩撬出去。而正因為這個,許多男子在娶妻時,便貪圖女方的妝奩。其道理是他認為女子是他本人的,而只要不出之,那麼她的東西也就是他的。《金瓶梅》里的陳經濟就是這戶的無恥之徒,人家借住在岳丈家,因為淫亂被趕出去,還能索回寄存在妻子西門大姐的嫁妝(就這樣,西門大姐也並不能和他離婚),加以揮霍。在自己家,他能把西門大姐趕到側房去睡,和妓女睡正屋,妓女和西門大姐吵架,他把西門大姐打一頓,把西門大姐逼得上吊。
不過,我們依然要說,「嫁妝就是女方的私有財產,如離開夫家,嫁妝自己帶走,沒有分割一說。在古代,若丈夫(或婆家)侵吞了媳婦的嫁妝,是很惡劣的行為,對名聲很不利。」
法理上不能動,畢竟在古代,女性的嫁妝,實質上是自己繼承權的體現。
但是現實中,人都賣給夫家了(夫家提供的彩禮本質上就是用來買人的),體己錢有多少能掌握在自己手裡,還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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