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為什麼認為能夠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所指導的行為是道德的?

我所理解的康德的道德律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某一準則的提出即帶來自身的消亡,那就不應該這樣行動。背後的關鍵在於準則應不違反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以欺騙為例,希望通過欺騙謀利當然無法成為普遍法則,如果人人都欺騙,那沒人會相信別人,最終也就達不到謀利的目的,從而自相矛盾。但是為什麼一個人奉行欺騙的準則就是默許別人也能欺騙呢?康德是否已經假設了某個前提?一個人欺騙而其他人始終對他坦誠相待的話,似乎也並不會引起形式邏輯上的矛盾,最終不會帶來自身消亡,他永遠能夠達到目的。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這樣行動,雖然他的準則無法成為普遍法則,但是不引起自相矛盾的話,那按照康德的解釋,不應該也是符合道德律的么?


人的個體行為是人的實踐能力的體現。人的行為包括無理由行為(無原因的隨機行為)和有理由行為(有主觀意識原因和自然本能行為),有原因的行為分為本能行為和理性行為。準則是康德把人類以自身的目的和價值導向用來指導個體行為的判斷標準定義成了準則。不是他認為是或者不是,而是給這個概念下了一個定義。因為人類個體自身的理性行為必定會有這樣一個屬於自己的標準。

而事實上,由於人類的社會性的群體生活的必然存在,導致了每一個人的準則必然會有一部分,在人與人之間會發生矛盾和衝突,比如買東西,看病,每一個人都希望更早的買到東西或者讓醫生給自己看病,但是,如果你更早的得到了機會,那別人就必然會得不到機會。再說坐公交汽車人多,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有一個座位,坐著舒服,但是如果你坐到了這這個座位,別人就做不到了。就是矛盾,就是相互之間必然會遇到的衝突。結果就必須有一個公共的規則,這個規則常常是老弱病殘優先,排隊優先等等。這樣就會出現一個所謂的法則,這個法則當然有別於我們常說的法律上的規定,而是指我們內心對於公共道德規範約定的認同性。是出於自律做出的,以公共利益,以整體利益,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前提的行為規範。所以把這種可以普遍的應用於全部人類的這種規範定義為法則,也就是道德律。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的核心是批判,不是他憑什麼認為能夠的問題。康德哲學首先是站在批判的角度研究問題,這個批判的角度最初應該是出於懷疑論的立場,會會懷疑他之前的那種形而上學上的一切表面上上看來順理成章的一道理的有根據性。正是休謨的懷疑論導致了康德的批判。康德哲學雖然是受到休謨懷疑論的方面的啟發,但他又不同意休謨的懷疑論,康德是要把休謨從懷疑論的泥潭中拯救出來,才進行了這種批判,所以康德的批判哲學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就是針對所謂的道德的形而上學進行的。

這種批判本身的核心就是要分析人類行為的動機和來源,並從中揭示出人類個體和整體上這種必然的矛盾,從中發現了人個體人格的獨立性,並以此發現了隱藏起來的人類個體意識中的一種先天的無所不能的自由意志的欲求能力。並因此在自由意志和道德律之間揭示了這兩者相互作為依據,因為自由意志是可能的所以道德律是必要的,因為道德律必要,所以才能充分解放人類的自由意志。

當然,康德的這一道德哲學本身雖然是屬於實踐哲學,但又是理論性的哲學,是應該是什麼,而不是事實是什麼問題。

不要指望哲學能夠完全令哲學自身完整的自洽,那是理想哲學的譫妄與幻想。如果有一天有哪位哲學家真的把這個目標實現,那隻能說形而上學最終勝利了,但是康德哲學本身就斷定了屬於純粹理性的形而上學根本就不可能有什麼最終勝利。

所以,你毫無必要糾結在為何普遍法則的準則所知道的行為是道德的,而是康德號召人類讓自己的個性的行為準則與普遍的道德法則保持一直,並說明了這種保持一直的理論性的原因。並以此批判道德律的形而上學上終極根源。康德這一批判本身在找到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間關係後,最終的目的在於說明人類以自身為目的為自身立法的必要性,這一立法的本質屬性就是所謂公共的、廣泛的、普遍的社會公約的形成,並令每一個都成為這一普遍約定的參與者,並為此恪守義務。這就是所謂道德自律,也就是理性的道德自律。只有這樣才能解決人類個體人格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存在的這一矛盾,而使人類從整體上獲得最為全面廣泛的福利。

所以當一件事情無從判斷他是否正確或者應該的時候,就應當分析這種東西是否存在普遍的社會價值。我舉個例子,比如某些宗教,如果從哲學或者科學角度發現這種宗教本身模稜兩可,既不能確定其教義的客觀性,也不能否認,或者從科學上就會認為其荒謬無比,但是對於人而言,有一個終極問題人們無法解決,那就是所謂永生的問題至少現在就解決不了,因為人終究是要死的,這樣一來,人類就會陷入對於死亡的巨大的連續的恐懼,而這種恐懼感就會使一部分人整體惴惴不安,甚至會懷疑人生的價值和意義。但是對於靈魂這種東西,人類的哲學和科學都無法確定其本質是什麼,所以對於靈魂不滅,某些宗教就會提出一些觀念,會給一部分人類以一種精神上的撫慰,從而解除了這些人的恐懼感和失落感,所以這就應該是所謂部分宗教的價值所在,但是,某些宗教又會因為靈魂不滅作為理由,從而令一些人會漠視當前現實的生命存在的價值,導致了各種漠視生命的邪教的產生,所以任何一種思想或者宗教常常都具有兩面性,這從另一方面也說明,邏輯本身並不是真正的所謂理性的法寶或者達到所謂絕對真理和絕對理性的工具。

所以邏輯必須被有限限定在人為自然和自身立法這一根本基礎之上,如果失去了這個基礎,邏輯就會重新成為形而上學的法寶,而引領人類重新陷入蒙昧時代的思想的黑暗世界。


絕對道德就是孔夫子的禮教啊,用道德代替法律,道德高於法律,用道德變成宗教啊。


認為「做X」是一條道德準則,就已經默認其他人也可以做X,進而就要接受普遍性檢驗,以判定它到底是不是一條真正的道德準則。為什麼?這裡的確涉及康德的一個前提,那就是他認為道德一定是普遍必然的。

真正的道德準則本身就已經暗示一種普遍必然性,即任何人(普遍),在任何情況下(必然),都應該遵守,都是有約束力的。如果你提出一條道德準則,卻認為不是每個人都需要遵守,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需要遵守,那它算什麼道德準則?你制定一項規則,但是卻又說不是誰都要遵守,那它就不成其為一個規則。可以遵守可以不遵守,有人可以遵守有人可以不遵守的東西不能上升到道德的高度。這是康德的基本前提,而這個前提也是基本符合常識的。

換言之,如果你認為A:偷竊是一條道德準則,那麼就不能同時認為B: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不偷竊。在康德對道德(進而是道德準則)的基本規定下,A和B是不相容的。

而如果你只堅持A,那麼就像你所說的,偷竊作為一條道德準則在普遍性檢驗下會自相矛盾,進而不能成為一條道德準則。

如果你只堅持B,那麼就直接承認偷竊不是一條道德準則,而是有條件的,經驗性的,特殊偶然的準則。進而,遵循這條準則,就不具有道德正當性。

總之,任何有條件的準則,都不可能是道德準則。而被認為是無條件的準則,如果不能經受普遍性檢驗,那也不是真正的道德準則。真正的道德準則無條件而且在普遍遵循後不產生矛盾。它表現為「做X」這樣的定言命題,而不是「如果Z,就做X」這樣有前提條件的命題。

然而,康德對道德非常嚴格的看法,雖然該出發點合乎常識對一個真正的規則理解,但是在一些極端條件下,會違背其他的常識。

例如「不可偷竊」是一條道德準則,進而這意味著,對於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偷竊。如果你要餓死了,只有偷竊才能延續生命,在康德的義務論下,你仍然不應偷竊,至少,你在這種情況下的偷竊仍然在道德上不正當,哪怕你的這個行為為你帶來的好的後果。「不可殺人」也同理,它作為一條道德準則,意味著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殺人,殺人行為在道德上永遠都是不正當的,哪怕在某些條件下它會而且的確會帶來好的後果。殺人就是殺人,盜竊就是盜竊。行為的正當與否是絕對的,後果的好壞不會讓行為的正當或不正當有任何改變。如果不同意康德倫理學,一般都是不同意他對於道德這樣一個非常嚴格的界定。


不知道他如何認為,但是這個結論並不正確,比如中國古代女人包腳,男尊女卑等等


康德的道德律是形式的、先天的,因而是普遍必然的。如果像那位風行說的,是什麼為了共同利益的約定,那哪裡是出自理性,那不恰恰是出自於感性經驗和慾望嗎?只是運用理性去達成慾望罷了,那麼人只是高級動物。

道德律是實踐理性的立法,並不是以矛盾律作基礎,你要分清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這部分建議你看看《實踐理性批判》或者《道德形而上學奠基》。還是比較通俗的。


道是體,德是用。道法自然,順應自然法則即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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