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禁止婚外同居,給錢買房視為贈與,分手後兩手空空
2010年,張女士與李先生開始同居。
2013年,與前夫離婚。
2014年,李先生出資以張女士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4號房屋。
2014年底,張女士取得所有權證。
2016年,李先生與前妻離婚。
後張女士與他人交往,2018年李先生以雙方為同居關係,4號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為由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而此時房價已翻倍,他提出請求:依法根據出資情況及張女士的過錯分割4號房屋(房屋歸張女士所有,張女士按李先生的實際出資及房價上漲比例給付房屋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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