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轉賬,分手後,男方起訴女方還錢,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法律明確禁止婚外同居,給錢買房視為贈與,分手後兩手空空

2010年,張女士與李先生開始同居。

2013年,與前夫離婚。

2014年,李先生出資以張女士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4號房屋。

2014年底,張女士取得所有權證。

2016年,李先生與前妻離婚。

後張女士與他人交往,2018年李先生以雙方為同居關係,4號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為由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而此時房價已翻倍,他提出請求:依法根據出資情況及張女士的過錯分割4號房屋(房屋歸張女士所有,張女士按李先生的實際出資及房價上漲比例給付房屋補償款)。

張女士辯稱:李先生主張的同居期間雙方都在婚姻中,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關係。

4號房屋是其購買,房產證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李先生上述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與張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況下同居,基於此種特殊關係,2003年,張女士在購房屋時,李先生的出資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且贈與的是相應的購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

現購房款已交付,贈與行為已完成,現主張分割房屋的實質是撤銷贈與,因其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謝謝邀請。

法律訴訟案例中,類似情況法院有判返還的,也有判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的事實依據就是男方轉賬給女方的行為,是屬於借款、附條件的贈與還是無條件贈與。如果是屬於借款或附條件的贈與,則會判令女方返回,如果是無條件的贈與,則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舉例:男女戀愛期間,女方以自己父親生病需要做手術為由,向男方提出只要給其10萬元,她就同意和男方結婚。男方給女方轉了10萬元後,女方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與男方登記結婚。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回10萬元,女方辯稱是男方自願贈與自己的。後法院判決女方返回男方10萬元。

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女方經常讓男方轉錢給自己,一部分用於共同生活開支,一部分用於女方的經營投資。後來兩人因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執,女方確認自己欠男方5萬元,出具了欠條,但是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後來兩人分手,男方向法院起訴女方要求歸還借款136700元,女方辯稱這些錢用於兩人戀愛期間的共同開支,5萬元的欠條是男方逼自己簽的。法院審理後,判決女方賠還男方5萬元。


這要看多少錢,錢的數額不同性質也不同,也要看雙方交往的動機。

情人節發個520、1314,甚至送個手機 電腦,還是屬於正常贈予的範圍,不能要求返還。

如果金額很大,有彩禮的性質,那就可以要求返還。

另外如果對方交往的目的本身就是為了騙取財物(這點並不容易證明),那節假日索要的一些紅包也可以要求返還。


要求還錢除了實在摳門、付出立刻索取回報的男生之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意識到自己被騙了。這種索還的方式至少不是那麼體面,金額大的話姑娘掂量掂量,省得出來別的事;金額小的話沒有必要。另外表明的彩禮除外,不打算繼續交往彩禮就退了吧。


這男的也太那啥了,既然他做出這樣的事,那你也不要留什麼情面,請個律師,走正常流程


看女方是否有證據證明屬於贈與


能還就還吧,遇到這種人糾纏,比還錢更煩


感情方面我是一張白紙


要冷靜


還唄~不愛了也不太想拿那些錢了。不是說應該還,而是拿著沒有意義了。既然都要起訴還錢了,只當自己曾經眼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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