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許可,翻唱他人歌曲的行為,算侵權嗎?

比如在比賽現場演唱,或者商演現場直接用原版伴奏帶來演唱之類的?或者沒有購買音樂直接在公共場所播放原唱的歌曲?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是一般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如果上商業演出,需要獲得商用授權。


正式在官方平台發布作品的話是需要經過身份核實擁有翻唱標識的,這是對原著的權益保護。


非盈利,不侵害版權人名譽不算侵權


我覺得不商用就沒事吧


商演需要授權。像答主在評論區提到的《中國好聲音》,一般節目組都是有版權庫,選手在節目組有版權的歌里挑著唱。當然也有部分節目存在侵權行為。


這個要看是否商用


不管怎麼說,都要經過原創作者的許可,否則,都是侵權


商演屬於商用,需要獲得商用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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