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童高空拋物砸死人,法律該怎麼判決?只是民事賠償就完事了?
【#男童樓上扔滅火器砸死女子# [怒]】今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通報,2日16時51分,在太慈橋國際城小區,一中年女性袁某某被樓上一10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頭部,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事件中,10歲孩子高空拋物,砸死人。監護人要負責對受害者經濟賠償,孩子不負刑事責任。必須責令監護人對孩子進行嚴加管教。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無特殊的情節,一般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未滿十六周歲,非重大故意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另外一條人命的民事賠償,可不便宜。
小孩才10歲,不負刑事責任,你說的這種情況只能民事賠償,除非小孩拋物是監護人指使的,或者監護人看到拋物不制止,監護人會有責任。
不承擔刑事責任,只能民事賠償
民事責任當然承擔,至於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小孩的父母並不構成,而小孩則因年齡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10歲屬於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以下,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四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監護人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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